居住證使用制度

2021-06-08 04:50:03 字數 1325 閱讀 3817

第一條為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規範人口管理,提高服務水平,根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轄區內流動人口居住證使用的相關管理。

第三條 ***社群設立居住證受理點,負責開展居住證的受理、發放、資訊上傳、資訊變更、證件延期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年滿十六周歲以上,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戶籍的人員,應當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願申領居住證: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在***轄區探親、出差的;

(三)在***轄區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第五條居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限分為臨時和長期兩種。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半年,長期居住證有效期為兩年。

第六條居住證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居住證受理點辦理延期手續。

第七條居住位址變更的,持證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證受理點申請變更,受理點審核後予以改簽居住位址,證件不需更換。

第八條居住證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由申請人持原居住證向居住證受理點申請換領新證。

居住證遺失的,由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居住證受理點申請補領證件。

第九條居住證資訊有誤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受理點申請更正。

第十條居住證在有效期限內位址變更、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持證人居住地所屬簽發機關未發生變化的,證件有效期限按照原證件有效期限簽發;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回居住證並登出: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取得居住地常住戶籍的;

(三)持有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判處刑罰的;

(五)持有人有嚴重不良信譽記錄的;

(六)其他不符合持有居住證條件的。

第十二條公司流動人口公共服務、居住管理將納入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開展以持居住證為前提條件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證的使用。

本制度實施後,在本制度實施前已依法持有暫住證的,暫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向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換領居住證。

第十三條居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行政區劃,在其他師(市)、團場居住的證明,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等資訊,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證明;

(二)作為持有人信譽證明;

(三)作為子女入學、入托證明及戶口遷入和個人評選先進的必要條件;

(四)持有人享受我轄區行政職能部門提供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

(五)在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員,在並辦理居住證後,可以優先辦理戶口遷入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治辦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居住證宣告

申請辦理 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誠信宣告 個人宣告 本人保證所填寫資訊和提供材料均真實有效,無任何虛假申報情況。如不真實本人願意永久放棄申報資格,並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申請人 簽字 年月日申請單位宣告 本單位對提供的材料進行了認真審核,保證所填寫資訊和提供材料真實有效,無任何虛假申報情況。若因本單位...

浙江居住證制度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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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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