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推廣問題解答 第三期

2021-06-12 00:54:14 字數 2455 閱讀 8522

第三期問題1:核銷改革全國推廣後,企業歷史業務如何辦理?

答:①對於付匯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前的業務,企業應按規定盡快辦理核銷手續;②對於非試點地區付匯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的業務,以及試點地區付匯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間的業務,應比照《關於進口付匯核銷歷史業務清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0]130號)辦理;③對於非試點地區付匯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以後的業務,以及試點地區付匯日期在2023年5月1日以後的業務,已按照相關改革政策進行總量核查,企業無需辦理核銷。

問題2: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時,應如何掌握?

答: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業務,報關單經營單位需在貨物進口後30日內,持申請書、**協議、免稅證明或許可證等證明材料以及進口貨物報關單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貨物資訊變更手續:

(一) 進口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和捐贈項下進口;

(二) 許可證、進口配額、特定商品登記項下進口;

(三) 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其中,上述第一款外商投資企業是指能夠提供免稅證明的外商投資企業。

問題3:企業每筆對外支付均採用延期付匯、遠期付款或海外代付結算,是否每筆均需要向外匯局進行主動報告?

答:法規未對企業主動報告進行規定,企業可自願向外匯局主動報告。同時,對於延期付匯、遠期付匯業務,企業應參照進口付匯核查單證中的最遲裝運日期,以合同為單位向外匯局進行報告。

問題4:a類企業是否不需要進行逐筆報告?

答:應視業務情況而定。a類企業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合同金額10%且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付匯,以及單筆金額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進口退匯業務應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事後逐筆報告。

問題5:銀行是在為b類進口單位辦理單筆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時,要求企業提供的經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還是b類進口單位在向外匯局逐筆報告時提供?

答:銀行在為b類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時就需審核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問題6:最遲裝運日期可否理解為貨物預計到貨日期?

答:最遲裝運日期+30天可為預計到貨日期。

問題7:新政策從12月1日開始實施,是指進口日期,還是付匯日期?

答:付匯日期。

問題8:如付匯資料與報關資料不匹配如何處理?

答:如企業因特殊業務原因導致付匯資料與報關資料不匹配,可採用主動報告的方式,及時向外匯局說明情況。如外匯局通過非現場核查發現不匹配,將對企業實施現場核查,企業需對核查期內的進口付匯業務進行說明。

問題9:報關單無需聯網核查,進口付匯單證上還需填寫核注金額嗎?

答:進口付匯單證上不需填寫核注金額,但需填寫本次付匯使用金額。

問題10:銀行不需要對進口報關單進行聯網核查後,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的那部分進口報關單,外匯局是否還需要聯網核查?

答:對於2023年12月1日前的歷史業務,應按相關規定進行清理,外匯局需對此類報關單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並列印電子底賬。改革後,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問題11:銀行不再聯網核查後,企業使用虛假關單(含重複使用關單),銀行是否負有責任?

答:銀行應對進口單位的付匯業務履行真實性審核責任,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問題12:關於企業貨物**項下延期付款的登記,銀行還需登入「進口購付匯聯網核查系統」進行相關操作嗎?

答:需要。進口單位支付預付貨款和延期付款仍需按**信貸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問題13:保稅區企業、開立離岸賬戶的企業是否需納入名錄管理?

答:經營非保稅貨物的保稅區企業需要納入名錄管理,僅有離岸賬戶的企業不納入名錄管理 。

問題14:保稅區企業辦理保稅業務,是否不用查詢名錄狀態、企業考核分類結果?

答:是的,但保稅區企業經營非保稅業務,需要按政策規定查詢名錄狀態及企業考核分類結果。

問題15:境內區外企業向保稅區內企業進口付匯,如以人民幣結算,是否納入進口付匯非現場監測預警範圍?

答:納入。非現場核查對貨物**進口付匯業務項下所有幣種的跨境和境內支付進行監測預警。

問題16:保稅區企業付匯在「是否核查項下」標註「是」或「否」?

答:非保稅業務標註「是」,保稅業務標註「否」,以「是、否」為保稅貨物或非保稅貨物進行區分。

問題17:試點期間的進口單位分類結果在全國推廣後是否適用?

答:適用。需注意進口單位分類有效期(半年)問題。

問題18:企業檔案資訊登記需要在「外匯局企業檔案資料庫系統」和「**收付匯核查系統」中同時錄入嗎?

答:外匯局業務人員需在「**收付匯核查系統」錄入企業檔案資訊。

問題19:境外工程使用物質,需區分一年以上和一年以下申報嗎?

問題20: 跨境人民幣業務是否執行此政策?

答:不執行。

問題21:企業集團集中收付匯的規定,是否繼續執行?

答:對於改革前經外匯局批准的企業集團,可以按有關批覆辦理集中付匯,但需向當地外匯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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