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機繼電保護管理制度

2021-06-14 12:29:29 字數 3678 閱讀 3819

1 總則

1.1 微機繼電保護是繼電保護技術發展的重要方向。為了加強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執行管理工作,實現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排程人員、現場執行人員和繼電保護人員在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執行管理工作中均應以本制度為依據。

1.3 從事微機繼電保護專業工作的人員,應具有中專及以上文化水平,工作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對繼電保護專業人員、執行人員和專業領導應定期進行培訓。

1.4 下列人員應熟悉本制度:

1.4.1 電廠電氣執行值班人員,電氣執行專責工程師。

1.4.2 電廠電氣檢修維護班長、電氣裝置專責工程師、微機繼電保護維護人員。

1.4.3 執行分場、生產裝置處的領導。

1.5 執行分場應根據本制度,結合電廠微機保護裝置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執行規程,並做好人員的培訓。

1.6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室內月最大相對濕度不應超過75%,應防止灰塵和不良氣體侵入,室內環境溫度應保持在5~30℃範圍內。

2 引用標準

2.1 gb 14285—93《電氣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

2.2 gb 50171—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

2.3 dl 478—92《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2.4 dl/t 559—94 《20~500kv電網繼電保護裝置執行整定規程》

2.5 dl/t 584—95 《5~110kv電網繼電保護裝置執行整定規程》

3 職責分工

3.1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執行管理工作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3.2 電業局(供電局)繼電保護機構:負責所管轄範圍內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相關工作。

3.2.1 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定期檢驗和輸入定值。

3.2.2 定期編制管轄範圍內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整定方案和處理日常執行工作。

3.2.3 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規程和標準,負責為地區排程及現場執行人員編寫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排程執行規程和現場執行規程。

3.2.4 統一管理直接管轄範圍內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程式,同一型號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應使用相同的程式,更改程式應下發程式通知單。

3.2.5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發生不正確動作時,應調查不正確動作原因,並提出改進措施。

3.2.6 熟悉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原理及二次迴路,負責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異常處理。

3.3 電廠執行人員及繼電保護人員:負責電廠管轄範圍內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工作。

3.3.1 了解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原理及二次迴路。

3.3.2 負責與排程人員核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整定值,負責進行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投入、停用等操作。

3.3.3 負責記錄並向主管排程匯報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包括投入試執行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訊號指示(顯示)及列印報告等情況。

3.3.4 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微機繼電保護裝置規程和規定。

3.3.5 掌握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列印(顯示)出的各種資訊的含義。

3.3.6 現場執行人員應掌握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時鐘校對、取樣值列印(顯示)、定值清單列印(顯示)、報告複製、按規定的方法改變定值、保護的停投和使用印表機等操作。

3.3.7 在改變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定值、程式或接線時,要有電廠統一下發的定值、程式及迴路變更通知單(或有批准的圖樣)方允許工作。

3.3.8 對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和二次迴路進行巡視。

4 執行規定

4.1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動作(跳閘或重合閘)後,現場執行人員應按要求作好記錄和復歸訊號,並將動作情況和測距結果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然後複製總報告和分報告。

4.2 現場執行人員應保證列印報告的連續性,嚴禁亂撕、亂放列印紙,妥善保管列印報告,並及時移交繼電保護人員。無列印操作時,應將印表機防塵蓋蓋好,並推入盤內。

現場執行人員應定期檢查列印紙是否充足、字跡是否清晰。

4.3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出現異常時,當值執行人員應根據該裝置的現場執行規程進行處理,並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繼電保護人員應立即到現場進行處理。

4.4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外掛程式出現異常時,繼電保護人員應用備用外掛程式更換異常外掛程式,更換備用外掛程式後應對整套保護裝置進行必要的檢驗,異常外掛程式送維修中心(或製造廠)修理。

4.5 在下列情況下應停用整套微機繼電保護裝置:

4.5.1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使用的交流電壓、交流電流、開關量輸入、開關量輸出迴路作業;

4.5.2 裝置內部作業;

4.5.3 繼電保護人員輸入定值。

4.6 帶高頻保護的微機線路保護裝置如需停用直流電源,應在兩側高頻保護裝置停用後,才允許停直流電源。

4.7 執行中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直流電源恢復後,時鐘不能保證準確時,應校對時鐘。

5 技術管理

5.1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投運時,應具備如下的技術檔案:

5.1.1 竣工原理圖、安裝圖、技術說明書、電纜清冊等設計資料;

5.1.2 製造廠提供的裝置說明書、保護屏(櫃)電原理圖、裝置電原理圖、分板電原理圖、故障檢測手冊、合格證明和出廠試驗報告等技術檔案;

5.1.3 新安裝檢驗報告和驗收報告;

5.1.4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定值和程式通知單;

5.1.5 製造廠提供的軟體框圖和有效軟體版本說明;

5.1.6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專用檢驗規程。

5.2 執行資料(如微機繼電保護裝置的缺陷記錄、裝置動作及異常時的列印報告、檢驗報告和5.1所列的技術檔案等)應由專人管理,並保持齊全、準確。

5.3 執行中的裝置作改進時,應有書面改進方案,按管轄範圍經集團公司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允許進行。改進後應做相應的試驗,並及時修改圖樣資料和做好記錄。

5.4 電廠管轄範圍內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驗,並將有關檢驗的報告存檔。

5.5 投入執行的微機繼電保護裝置應設有專責維護人員,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

6 定值通知單的規定

6.1 現場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定值的變更,應執行定值通知單制度,並依照規定日期完成。

6.2 如根據一次系統執行方式的變化,需要變更執行中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時,應在定值通知單上說明。

6.3 在特殊情況急需改變保護裝置定值時,由排程(值長)下令更改定值後,保護裝置維護部門應在兩天內補發新定值通知單。

6.4 旁路斷路器代線路斷路器時,若旁路與被代線路的電流互感器變比相同,則旁路微機繼電保護裝置各段定值與被代線路保護裝置各段定值宜相同。

6.5 對定值通知單的控制字宜給出具體數值。為了便於執行管理,電廠對於微機繼電保護裝置中每個控制字的選擇應盡量統一,不宜太多。

6.6 定值通知單應有計算人、審核人簽字並加蓋電廠印章方能有效。定值通知單應按年度編號,註明簽發日期、限定執行日期和作廢的定值通知單號等,在無效的定值通知單上加蓋「作廢」章。

6.7 定值通知單一式4份,其中歸檔1份、生產裝置處1份、檢修維護1份、電氣執行1份。

6.8 新安裝保護裝置投入執行後,施工單位應將定值通知單移交給電廠。

6.9 電氣維護人員修改微機保護裝置的定值後,應立即將定值通知單送交電氣執行人員,並在《檢修交代簿》中寫出書面交待。執行人員接到定值通知單後,應核對後在《執行日誌》中寫出書面交待。

6.10 各處室及人員應妥善保管定值通知單,不得隨意放置或丟棄。

7 附則

7.1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並負責解釋。如果與上級規定衝突,以上級規定為準。

7.2 本制度由生產裝置處、執行分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

7.3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 本制度編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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