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2021-06-16 09:42:04 字數 1123 閱讀 7455

一、目的:為了保證藥品銷售流向真實、合法,制定本制度。

二、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衛生部令第90號)、《藥品流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三、範圍:藥品銷售工作適用本制度。

四、責任:藥品銷售人員對本制度負責。

五、內容:

1、企業應當將藥品銷售給合法的購貨單位,並對購貨單位的證明檔案、採購人員及提貨人員的身份證明進行核實,保證藥品銷售流向真實、合法。

(1)、銷售人員在銷售藥品時應所取購貨單位的合法資質:

a、《藥品經營許可證》、《gsp》認證證書、《營業執照》(有年檢標識)、《組織機構**證》、《稅務登記證》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b、採購人員及提貨人員的委託書原件以及身份證明影印件並核對原件。

(2)、收集資料初審後交質量管理部門審核資質,未經質量管理部門審核或者經質量管理部門審核不合格的不得向其銷售藥品;

2、應當嚴格審核購貨單位的生產範圍、經營範圍和診療範圍,並按照相應的範圍銷售藥品。

3、銷售藥品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做到票、帳、貨、款相符;

4、做好藥品銷售記錄。

(1)、藥品銷售記錄應當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劑型、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

(2)、中藥材銷售記錄應當包括品名、規格、產地、購貨單位、銷售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

(3)、中藥飲片銷售記錄應當包括品名、規格、批號、產地、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

5、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及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銷售進口藥品時,應將加蓋本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有關證明檔案,隨貨一併發給購貨單位。

7、銷售藥品時,應當按照庫存記錄生產銷售訂單,對於無庫存的藥品不能生成銷售訂單。

8、凡經質量管理部門檢查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的不合格、過期失效、變質的藥品,一律不得銷售,已銷售的應及時通知召回並做好召回記錄。

9、銷售人員對客戶投訴的質量問題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和反饋,做好記錄,必要時應當通知供貨單位和藥品生產企業。及時將投訴及處理結果等資訊記錄檔案,以便查詢和跟蹤。

10、定期或不定期上門徵求或函詢顧客意見,認真協助質量管理部門出路顧客投訴和質量問題,不斷改進銷售工作質量。

藥品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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