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召回制度

2021-06-19 05:18:02 字數 1268 閱讀 2554

一、藥品召回指當發生、發現或高度懷疑藥品質量問題、事件,或由於發生、發現、高度懷疑工作質量的問題、事件可能導致影響患者安全與診療質量時,藥學部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院領導及醫務部等相關部門,按照既定的原則、程式和方法,收回藥品。

二、有下列情況發生的,必須召回藥品:

(一)調劑、發放錯誤。

(二)有證據證實,或高度懷疑藥品被汙染。

(三)製劑、分裝不合格,或製劑、分裝差錯。

(四)在驗收、保管、養護、發放、使用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藥品。

(五)藥品使用者投訴並得到證實的不合格藥品。

(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的質量不合格藥品、假藥、劣藥、召回藥品

(七)臨床發現有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按有關規定應召回的。

(八)已過失效期的藥品。

(九)生產商、**商主動召回的藥品。

三、根據藥品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藥品召回分為**:

(一)一級召回: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級召回: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召回:使用該藥品一般不會引起健康危害,但由於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四、醫院應根據召回分級與藥品銷售和使用情況,科學設計藥品召回計畫並組織實施。

藥庫接到召回通知後,立即通知藥學部各部門,迅速封存待召回藥品,停止發放。一級召回在24 小時內、二級召回在48小時內,召回醫院內所有應召回的藥品,查詢處方、病歷,找到用藥患者,通知其停止服用並取回藥品;**召回在72小時內召回醫院內所有應召回的藥品,有患者要求退回藥品且符合規定時,收回藥品。

五、當需召回的情形發生時,由藥學部質量領導小組決定召回藥品的名稱、規格、生產商、召回範圍、召回級別、藥品替換、主要執行人員等。

六、質量管理員負責藥品召回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和監督。布置實施召回方案,監督各部門的執行,決定或請示決定緊急事項的處理,保持與醫療部門、藥品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藥品質量檢驗部門、生產商、**商的聯絡,調查導致召回的原因。

七、藥學部藥房負責接收患者退回的藥品,統

一、專人妥善保管,填寫《藥學部藥品召回登記表》,報質量管理員。登記專案包括:報主管部門、召回級別、藥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有效期至、生產商、召回原因、替換藥品和數量。

八、藥庫負責接收各藥房退回的藥品,辦理手續並記錄,統

一、專人妥善保管。

九、從患者處召回的藥品按退、換藥處理。

十、質量管理員對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匯報質量領導小組。

十一、 質量領導小組將結果通知醫院有關部門。

十二、醫院對發生、發現或高度懷疑的藥品質量問題,按規定上報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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