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內容:
● 1.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 2.繼承的開始
● 3.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
● 4. 遺產的範圍
● 一、繼承的概念特徵
● (一)繼承的概念
1.繼承是乙個多含義的概念
2 . 繼承在民法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指對死者生前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
包括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
狹義:指對死者生前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的承受;
現代民法僅僅是在狹義上使用。
3.繼承法上的含義
● 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有效遺囑的指定,無償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財產繼承)
(二)繼承的特徵(教第285頁)
● 1.以被繼承人死亡為發生原因
● (唯一的原因)繼2條
● 自然死亡
● 宣告死亡
● 死亡是前提條件
2.必須有合法繼承人
● 繼承人有繼承權;
(沒有喪失繼承權、並與被繼承人有一定親屬身份關係)
● (與遺贈的受領人相區別)
● 無主財產收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3.被繼承人留有遺產—必要條件
● ------沒有財產和財產權利。不會產生繼承。
● ------繼承的結果就是繼承人無償取得財產,且不需要支付對價。
4.財產繼承與清償死者債務相統一
● 繼承的內容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全面承受
● (法律規定: 接受遺產,必須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債務)
(三)財產繼承與分家析產的不同(教286頁)
1.概念不同
財產繼承: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有效遺囑的指定,無償轉移給他人的制度。
分家析產:指基於家庭共有權人的請求,將共同所有的財產分為各自所有。
2.原因不同
繼:被繼承人的死亡
分:家庭共有財產人的請求
3.財產的性質變化不同
繼:個人所留遺產轉移給繼承人所有
(個人所有-----個人所有、分別所有、共同所有)
分:共同所有的財產變為分別所有
4.財產的範圍不同
繼:繼承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留下的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分:所分的是家庭共同財產
二、繼承法
● (一)概念
● 繼承法是調整繼承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二)繼承法的性質
● 1 繼承法是財產法
● 是財產繼承,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 由於身份是取得繼承權的基礎,是身份緊密相關的財產法。
2 是私法
● 因內容規定的是公民死亡而發生的財產繼承關係;
● 繼承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 國家干預的內容不影響其其私法屬性
3 是普通法,不是特別法
● 適用於全體公民;
4 是實體法,不是程式法
● 核心是確定遺產的歸屬。
5 多為強制性規範
● 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範圍、順序、遺產的分配方式等;
● 遺囑的法定形式、遺囑人的能力等有法律強制規定。
● 任意性規範少
三、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 (一)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
● 1.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必要性
● (1)是保護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需要
● (2)有利於調動人們積累財富的積極性
● (3)是實現家庭職能的需要
2.該原則在我國繼承法中的體現
● (1)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可作為遺產
● (2)公民的遺產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
● (3)公民的遺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
(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 1.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的意義
● 實現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保護婦女權益;
2.該原則在我國繼承法中的體現
● (1)法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 (2)代位繼承權男女平等
● (3)立遺囑權男女平等
● (4)死亡配偶的遺產與生存配偶的財產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 (5)喪偶男女平等地享有帶產再婚的權利
(三)養老育幼原則
● 1.養老育幼原則的意義
● 體現對老人兒童的保護
2.養老育幼原則在我國繼承法中的體現
● (1)養老育幼是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等的依據
● (2)在遺產分配上照顧老弱病殘者適當多分
● (3)遺囑必須為某些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 (4)設立遺贈扶養協議制度來保障老人、病殘者的生活
(四)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1.意義:是憲法原則的體現
2.在繼承法中的體現
(1)是法定繼承某些規定的依據之一
(2)接受遺囑繼承或遺贈以履行遺囑所附義務為前提條件
(3)繼承遺產應同時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4)對被繼承人有故意殺害、遺棄、嚴重虐待等行為的喪失繼承權
(5)依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了扶養義務的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五)互諒互讓、協商處理遺產的原則
1.意義:
是社會婚姻家庭關係和社會道德風尚的要求
2.體現:
(1)在法定繼承時由共同繼承人協商確定各自繼承的遺產份額
(2)遺產分割的具體時間和辦法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關於基本原則的爭議
● 肯定的原則: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
男女平等
養老育幼
● 有爭議的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
互諒互讓、協商處理遺產的原則
● 應當增加的:
● ------限定繼承原則
● 繼承人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債務
● ------遺囑自由原則
● 體現意思自治,實現財產處分權;(有反對者)
四、 繼承的開始
● (一)繼承開始的時間
1.我國對繼承開始時間的規定
(1)繼承開始時間的確定
《繼承法》第2條 :
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
1)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
第一,以醫院死亡證明書中記載的時間為準;
如:王 x x於 2023年3 月3 日22時25分死亡,那麼;2023年3 月3 日22時25分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二,以戶口登記中的記載為準;
沒有醫院死亡證明的,以公安機關登出死亡人戶口登記所確定的日期為死亡的日期。
第三,死亡證書與戶籍記載不一致的,以死亡證書記載的為準;
第四,當事人有爭議的,以人民法院查證的為準;
2)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的期間屆滿之日確定為失蹤人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 (宣告死亡需要具備的條件有三)
案件1:在被宣告死亡的人自然生存的情況下,繼承開始的時間如何認定
● 劉新與黃梅於2023年2月結婚,98年生有一女劉佳,2023年7月劉新離家出走,經家人多番查詢,渺無音訊。2023年10月,黃梅向法院申請宣告劉新死亡,2023年12月3日,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劉新死亡。其留下的個人遺產被黃梅、劉新的父親及劉佳三人分得。
2023年3月,劉新的父親接到某公安機關的**,告知
● 其子劉新在某市因交通事故死亡。劉父帶著孫女與未再婚的黃梅前去處理後事,經查,劉新於2023年離家出走後不久,在某市與張艷舉行了結婚儀式,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生有一子,取名小斌。劉新死亡後留下的個人遺產總價值達30萬,為分遺產,張艷與黃梅發生爭議。
● 《民法通則》第24條-----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民通意見第36條-----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 相牴觸的認定:
● 與法定繼承相牴觸
3)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的確定依據:
司法解釋:意見第2條:
如果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都有繼承人的推定長輩先死;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財產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
即:(1)無繼承人的人先死亡(無繼先死)
(2)都有繼承人的,長輩先死亡(長輩先死)
(3)輩份相同的,同時死亡,彼此不繼承發生(同輩同死)
推定規則的適用條件:3 個
● 第一,2個以上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 第二,這些人相互之間有繼承關係;
● 第三,各自死亡時間的先後無法認定;
推定的後果:
● 第一,數人中有的有繼承人、有的無繼承人,推定無繼承人的人先死亡;(無繼先死)
● 目的:避免無人繼承的情況出現
● 無繼承人指除了一起死亡的人以外,沒有其他的繼承人。
● 第二,都有繼承人而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長輩先死)
● 都有繼承人是指一起死亡的人都各自有繼承人;
● 目的:遵循繼承卑親屬優先,長者先死亡的自然法則
● 第三,都有繼承人而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遺產分別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同輩同死)
● 目的:保護繼承人的利益
● 適用:夫妻、兄弟姐妹一同死亡的情況
案2:● 小王與小娟是夫妻,5.1長假,二人帶5歲的女兒小惠和小娟的父母參加幾個朋友組織的自駕遊,不幸在貴州某地發生車禍,小娟父母、小娟、小惠四人當場死亡,小王受傷。
● 小王有父母和弟弟健在,小娟有姐姐及與前夫所生的兒子小強健在。
● 如何推定他們死亡的時間?
案3:請問該如何繼承?
● 王、李夫妻二人與兒子王甲、女兒王乙同乘一輛車外出,由於司機疲勞駕駛,車翻下山谷,四人死亡,分不出死亡的先後。王甲有妻子趙丙、兒子王丁。王乙有女兒周丁。王李夫妻二人無其他的親屬,
2.繼承開始時間的法律意義
(1)是遺產所有權開始轉移給繼承人的時間
(繼承人取得遺產所有權的時間)
(2)是確定遺產範圍的時間
(死亡時留下財產的才是遺產)
(3)是確定繼承人範圍的時間
(死亡時存在的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的確認)
判斷婚姻關係是否存在?
是否喪失繼承權?
是否是否放棄繼承權?
(4)是確定遺產轉移方式和遺囑是否有執行效力的時間
( 協議----遺囑(遺贈)-----法定)
(繼承法第五條)
多份遺囑存在需要以死亡時間為參照來進行判斷
(5)是確定保護繼承權20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繼承法第8條
訴訟期限為2年,從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繼承開始的時間與遺產分割的時間的區別與聯絡
(1)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變性)
遺產分割的時間是繼承人實際得到遺產的時間(可變性)
● 第二,時間不同
● 先後不同
● 繼承開始的時間在先
● 遺產分割在後
● 通常是死亡一段時間後再進行遺產分割
清朝皇位繼承制度
嫡長子繼承制 康熙九年 1670年 康熙帝頒布 聖諭十六條 並被定期在各地宣講,從此成為清代定製。康熙帝以崇儒重道作為清廷的基本國策,這為他後來實施嫡長子皇位繼承制奠定了思想基礎。康熙十三年,赫舍黎克特制在第一位嫡長子夭折後生下允礽,次年,康熙帝宣布立年僅兩歲的嫡子允礽為皇太子。在平叛戰爭的軍事形勢...
論後位繼承制度
作者 塗倩 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8年第02期 摘要 目前我國尚未設立后位繼承制度,在現有體系下只能適用附負擔的遺囑繼承之規定,但未能充分實現遺囑人真實意願。對於是否引進該制度理論界有著不同的意見,通過對一則典型裁判案例進行研究,分析后位繼承制度與附負擔的遺囑繼承兩種制度的區別,同時借鑑比...
中日法定繼承制度的比較研究
考試吧 2003 9 15 9 36 00 考試吧 中國教育培訓第一門戶 大全 摘要 本文主要論述了中日繼承法中關於法定繼承的不同之處的比較。進而,為我國的繼承法的修訂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議。其主要問題集中在配偶在繼承中的順序 代位繼承權的性質 喪偶兒媳或女婿的繼承順序等方面。希望它們的提出和討論能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