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律制度

2021-06-26 14:03:47 字數 4948 閱讀 9155

第一節增值稅法律制度概述

根據稅基和外購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增值稅分為消費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生產型增值稅三種型別。

1.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將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稅款一次性的「全部」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稅: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稅款。

3.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稅款。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國由生產型增值稅全面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

第二節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1.一般規定

(1)銷售貨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進口貨物

【解釋1】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但不包括不動產。

【解釋2】單位員工為本單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例題·單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的是( )。

a.銷售電力b.銷售熱力

c.銷售天然氣d.銷售房地產

【答案】d

【解析】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營業稅。

2.視同銷售(p289)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但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解釋】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時,委託方視同銷售,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受託方(銷售代銷貨物)售出代銷貨物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按照全部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對收取的代銷手續費,應繳納營業稅。

【案例】甲公司委託乙商場代銷服裝(甲、乙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商場4月30日向消費者售出117萬元(零售價)的服裝,根據代銷協議,乙商場按照零售金額的10%收取了11.7萬元的代銷手續費:(1)乙商場銷售代銷貨物,視同自己銷售,在售出時應按全部銷售額(而非10%的代銷手續費)計算銷項稅額,乙商場4月份的銷項稅額=117÷(1+17%)×17%=17(萬元);(2)乙商場收取的11.

7萬元的代銷手續費應繳納營業稅;(3)如果甲公司5月8日收到乙商場的代銷清單,則甲公司5月份的銷項稅額=117÷(1+17%)×17%=17(萬元);(4)如果乙商場5月份收到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7萬元要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乙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解釋】非增值稅應稅專案,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解釋】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1】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4)和集體福利、個人消費(5),不視同銷售;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於投資(6)、分配(7)、贈送(8),視同銷售。簡而言之,將外購的貨物用於「內部消化」,不視同銷售;將外購的貨物用於「企業之外」,則視同銷售。例如:

(1)某捲煙廠將自己生產的捲菸用於集體福利,視同銷售;(2)某捲煙廠將外購的餅乾用於集體福利,不視同銷售;(3)某捲煙廠將自己生產的捲菸、外購的餅乾無償贈送給消費者,均視同銷售。

【解釋2】視同銷售行為發生時,應計算銷項稅額,其銷售額的確定按照下列順序:(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3)按照組成計稅**確定。

【解釋3】視同銷售行為發生時,所涉及的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規定的,允許作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解釋4】視同銷售行為不僅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範圍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範圍不盡相同)。

表6-1視同銷售

【例題1·單選題】甲市a、b兩店為實行統一核算的連鎖店。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a店的下列經營活動中,不屬於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是( )。

a.將貨物交付給位於乙市的某商場代銷

b.銷售乙市某商場的代銷貨物

c.將貨物移送b店銷售

d.為**將本店貨物無償贈送消費者

【答案】c

【解析】a店將貨物轉移到「本市」的b店,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

【例題2·多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徵收增值稅的有( )。

a.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b.將外購的貨物用於投資

c.將外購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d.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

【答案】bc

【解析】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和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不視同銷售。

3.混合銷售

(1)一般規定

①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併徵收增值稅。

②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一併徵收營業稅。

【解釋1】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到「增值稅」(貨物銷售)和「營業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但納稅人並非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而是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或者一併徵收增值稅,或者一併徵收營業稅。

【解釋2】(1)主營業務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其混合銷售行為一併徵收增值稅;(2)主營業務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其混合銷售行為一併徵收營業稅。

【案例1】甲商場向乙公司銷售特種空調並負責安裝(甲、乙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空調零售價117萬元(含稅),同時向乙公司收取了10萬元的安裝費。甲商場的銷售行為既涉及到增值稅(銷售貨物)又涉及到營業稅(安裝勞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於甲商場的主營業務應繳納增值稅,其混合銷售行為一併徵收增值稅。

10萬元的安裝費視為含稅收入,銷項稅額=117÷(1+17%)×17%+10÷(1+17%)×17%=18.45(萬元)。

【案例2】某歌廳向同一消費者提供卡拉ok服務(涉及營業稅)的同時銷售啤酒(涉及增值稅),由於歌廳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營業稅,因此,其混合銷售行為一併徵收營業稅。

(2)特殊規定

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建築業)的營業額,貨物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而非根據主營業務一併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核定後,還是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案例】甲公司(取得建築安裝資質)將自產貨物(如鋁合金門窗、玻璃幕牆)銷售給乙公司並負責安裝。根據合同約定,貨物的銷售額為2000萬元(含稅),安裝費用為300萬元。甲公司的行為屬於混合銷售,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的銷售額,核定後,還是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4.兼營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專案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專案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非一併徵收增值稅)。

【解釋1】兼營是指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例如,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務(營業稅),又開設小賣部銷售啤酒(增值稅)。如果該酒店分別核算了客房服務的營業額和啤酒的銷售額,則該酒店按照核算資料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如果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啤酒的銷售額,核定後,還是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而非一併徵收增值稅)。

【解釋2】(1)混合銷售強調的是銷售貨物的「同時」發生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銷售貨物與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之間存在從屬關係,而兼營中的銷售貨物和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不一定同時發生,二者之間並無直接的從屬關係(酒店「上午」向張某銷售啤酒,「晚上」向李某提供客房服務);(2)混合銷售強調的是針對「同乙個」消費者,而兼營不一定針對同乙個消費者(酒店上午向「張某」銷售啤酒,晚上向「李某」提供客房服務);(3)混合銷售一般情況下只合併徵收一種稅(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除外),而兼營,無論是否分別核算,均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例題1·判斷題】增值稅的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未分別核算的,一併徵收增值稅。( )

【答案】×

【解析】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專案,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的銷售額之後,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例題2·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於應繳納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的是( )。

a.某建材商店在銷售建材的同時又為其他客戶提供裝飾服務

b.某汽車製造公司在銷售汽車的同時又為該客戶提供修理服務

c.某塑鋼門窗銷售商店在銷售門窗的同時又為該客戶提供安裝服務

d.某電信局為客戶提供**安裝服務的同時又銷售所安裝的**機

【答案】c

【解析】(1)選項a:屬於兼營行為;(2)選項b:銷售汽車、修理汽車均繳納增值稅,不屬於混合銷售行為;(3)選項c:

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根據商店的主營業務一併繳納增值稅;(4)選項d: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根據電信局的主營業務一併繳納營業稅。

【例題3·單選題】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應當一併徵收營業稅的是( )。

a.**公司銷售貨物同時負責安裝

b.百貨商店銷售商品同時負責運輸

c.建築公司(具有建築資質)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並實行分別核算

d.餐飲公司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酒水

【答案】d

【解析】(1)選項ab:屬於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2)選項c: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3)選項d:

屬於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一併徵收營業稅。

5.特殊專案

(1)貨物**(包括商品**和*****),在**的實物交割環節徵收增值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徵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徵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徵收增值稅。

(5)集郵商品的銷售

增值稅法律制度練習

1.某商業零售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04年12月購進貨物取得普通發票,共計支付金額12000元 金主管稅務機關核准購進稅控收款機一台,取得普通發票,支付金額5850元 本月內銷售貨物取得零售收入158080元.該企業12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為 a.3754.27 元 b.6080元 c.809...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 土地增值稅概述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二 徵稅範圍的一般規定 1 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徵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徵稅 2 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徵稅,也對轉讓地...

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2010年教材的新增內容,在最近2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12分,2011年的分值為12分。其中,2010年的簡答題來自本章。2011年教材的主要變化是 1 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 標準進行了調整 2 對 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 進行了重大調整 3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