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範圍,危險作業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2 危險作業範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2.1 動火作業;
2.2 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3 帶電作業;
2.4 其它危險作業。
3 危險作業審批
3.1 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於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具體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負責人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公司安全質量部門審批。
3.2 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防範措施。
3.3 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准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 危險作業的實施
4.1 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負責人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 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4.3 危險作業使用的裝置、設施必須符合****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4 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4.5 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6 危險作業單位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7 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8 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加強對現場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部門(包括所有勞務分包隊伍)。
2 定義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 各部門職責
3.1 安質部要開展相關動火、消防、滅火知識培訓;
3.2 安質部對各部門動火作業的人員開展有關動火、消防、滅火知識培訓、資格考試或考核的情況進行監督或檢查;
3.3 安質部對各部門的現場動火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3.4 安質部負責辦理現場**動火作業證。
3.5 動火部門要執行動火申報程式,及時辦理動火證。
4 動火作業分級
4.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一級動火:
4.1.1 油庫、加油站、油罐、油槽車、油箱,儲存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禁止煙火區域內;
4.1.2 各種受壓裝置;
4.1.3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
4.1.4 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4.1.5 與焊、割作業有明顯牴觸的場所;
4.1.6 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
4.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二級動火:
4.2.1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作業;
4.2.2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4.2.3 登高焊、割作業。
4.3 凡屬非固定的,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必須臨時進行動火焊、割的都屬於**動火範圍。
5 動火證辦理:
5.1 一級、二級、**動火由要求進行焊、割作業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單,交動火部門主管領導進行檢查後簽字,報安質部批准,經港內消防部門審批通過後方可動火。
5.2 動火作業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簽發,一級動火作業證的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證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天。
6 動火作業實施
6.1 動火前,動火部門必須清理現場,對與工作無關的可燃物進行清理或隔離,並指定監火人,對動火作業進行全程監護,不得擅自離崗。
6.2 必須落實動火時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備相應足夠的滅火器材。
6.3 動火時應遵守作業前「八不」和作業中「四要」、「一清」。
6.4 對於一級動火作業,安質部組織有關人員,對動火部位和現場周圍以及消防措施等進行嚴格檢查測爆,批准後方可動火。
6.5 動火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嚴禁轉借、塗改或移動動火地點,特殊動火如焊接、切割等作業人員應攜帶操作證,以備檢查。
6.6 動火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待全面檢查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
6.7 不辦理動火手續或拒不執行動火許可證所提出的安全措施,經檢查發現後,除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外,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8 一級動火時,須由安質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監護。
6.9 動火中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防火責任制,不得違章作業。
6.10 動火結束後,必須嚴格檢查現場,確無火災復燃隱患後方可離開。
7 檢查與考核
7.1 公司所屬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7.2 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7.3 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範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高處作業。
2 職責
2.1 安質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 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3 定義
3.1 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3.4 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裝置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低於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
4 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4.1.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5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5.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5.1.2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5.1.3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
5.1.4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5.1.5 《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5.1.6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裝置,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5.1.7 在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緊急狀態下應停止作業:
5.1.8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9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5.1.10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5.1.11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5.1.12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裝置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5.1.13 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
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1.14 可攜式木梯和可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
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線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線後梯梁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5.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
高處作業人員應繫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繫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繫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一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用火作業係指在具有火災 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第二條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 臨時用電 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第三條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安全,結合專案情況,特制定管理制度。要求專案部所有人員嚴格遵守 互相監督 杜絕違章 保證安全。二 危險作業範圍包括 1 高處作業 2 臨電作業 3 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 4 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5 吊裝起重作業 6 安裝拆除作業 三 危險作業管理職責分工 1 安全員 負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 各危險作業行為的具體作業規定 7 一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7 危險作業申請單 煤磨系統 級別 b 級 9 危險作業申請單 煤磨系統 級別 b 級 10 二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1 危險作業申請單 入電收塵作業 級別 b 級 15 危險作業申請單 入電收塵作業 級別 b 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