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監察制度探源

2021-06-29 02:27:06 字數 3354 閱讀 8149

法家催生了古代監察制度,秦朝開始通過上級對下級**的考績來實現監督

進入春秋時期後,周王室對諸侯國的控制能力日益下降,出現了「禮崩樂壞」、諸侯爭霸的局面。諸侯國為了各自國家的生存,都或多或少地在嘗試新的治國方略,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戰國時代。國家制度創新的客觀需求,激發了中國古代哲學思想的空前繁榮,史稱「百家爭鳴」。

西元前536年,鄭國丞相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開創中國成文法的先河。此後陸續湧現出一批政治家、軍事家反對傳統的「禮治」,要求「以法治國」、「一斷於法」,後世將這一批人統稱為法家,正是法家催生了古代監察制度。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韓非子、李斯等,其中以商鞅最為知名。商鞅在秦國執政近二十年,以李悝的《法經》為基礎,制定了全國統一的法律,以重刑厚賞來確保法律執行,建立了當時最先進的國家制度,使秦國的國力在秦孝公以後長期凌駕於其他六國之上。到李斯為相時,則幫助秦王嬴政利用法家的理論,滅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的第乙個封建王朝,並一手將君主**制度推向了極致。

法家人物在創制覆蓋整個社會的律令體系時,非常注重對官吏的管理。2023年湖北雲夢縣出土了睡虎地秦簡,其中的《秦律雜抄》提到了「除吏律」,《秦律十八種》記錄了「置吏律」的三條律令,是關於**任命、調動、**的規定。同期出土的《語書》,有6支簡記錄的是南郡守騰命其所屬各縣書曹對吏實行考績的事情,附帶寫明了當時「良吏」、「惡吏」的標準。

這些存世的簡書不僅表明秦律中已經包含了吏治的內容,而且也證明秦朝已經開始通過上級對下級**的考績來實現監督。

此外,秦朝還設定了具有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根據《史記》的記載,秦朝在**設定御史大夫,作為主管監察的最**吏,其位上卿,「掌副丞相」。御史大夫的屬吏有兩丞,一為中丞,二是御史丞。

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內協助大夫處理日常公務;中丞則在殿中掌圖書秘籍,並外領監御史以督郡縣,內領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在御史中丞之下,設有15名侍御史,為臨時性的派遣監官。在郡一級地方機構,則設定了監御史,負責監督郡守和其他**,即「秦有監御史,監諸郡」。

關於秦朝的監察機構設定,儘管尚未出土直接的文物證據,但後世的這些史料已足以證明,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秦朝時已經完成初創。

漢代健全的監察機關的設立以及專門監察法典的出現,標誌著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完全確立

西元前206年,秦帝國在建立15年後就走向了崩潰,李斯所主張的對官吏和百姓實行「輕罪重罰」的做法是負有重要責任的。西漢初年,統治者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在政治上採取輕徭薄賦、約法省刑、與民休息的做法。當時以陸賈、劉安為代表的思想家,融合道家與法家學說,主張治國應德刑並用,以德為主,先德後刑,形成了重德輕刑的黃老學說。

道家「無為」的治國理念雖然使國家富裕,但是同時也造成了「七王之亂」的混亂局面,國家也無法應對北方匈奴民族的入侵。

漢武帝時期,董仲舒吸收道、法、墨、陰陽等諸家思想,發展了新儒學,在獲得漢武帝的信任後,提出了「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並進」的主張,從而使儒學成為官學。此後儒家的很多思想以法律的方式體現出來,使儒家真正融入到國家的治理之中,「春秋斷獄」就是儒家入法的乙個反映。漢武帝的治國並沒有純儒家的色彩,而是將儒家的形式地位和法家的實際運用巧妙地結合在一起。

例如,漢武帝重用不折不扣的法家人物張湯、趙禹等人進行了大規模立法。據《漢書·刑法志》載,當時共有律令359章,以至於「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漢武帝採用「陽儒陰法」的政治手段,締造了乙個富裕、強盛的西漢王朝,創造了中國封建歷史發展的第乙個高峰。

漢朝在加強立法的同時,也非常注意對官吏的治理,統治者效仿秦朝的做法,建立了一整套從**到地方的監察制度。根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漢代**設有御史大夫,建御史府,掌全國的最高監察權,並協助丞相總理國政。御史大夫下設有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屬官,這與秦朝基本一致。

不同之處在於,漢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內建丞相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並協助丞相「督錄諸州」,丞相府的監察機關使得丞相對各郡縣官吏的監督增強,同時也是對御史大夫為首的監察機關的制約,這樣漢代的**監察機關就處於互相監督之中了。另外,漢武帝徵和四年設定司隸校尉,負責監察京師及其臨近各郡,司隸校尉受制於御史大夫,位在司直之下,但是其職權較重,可糾舉包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在內的百官。

在地方上,漢初廢除了秦設定於各郡的監御史,改由丞相派出的「丞相史」監察郡縣。武帝時期,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於元封五年廢除丞相史,將全國分為十三州部,每個州部派刺史一人負責監察,刺史遂成為固定的地方監察機關。

在建立完整的監察機構的同時,漢朝還開了監察立法的先河,這有別於秦朝時對官吏的要求散見於各律令中的做法。據東漢衛巨集《漢舊儀》一書記載,漢惠帝三年,「相國奏遣御史監三輔不法事:詞訟、盜賊、鑄偽錢、獄不直、徭役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當服,凡九條」,這就是後世所稱的《監御史九條》。

漢武帝在推行刺史制度後,在《監御史九條》的基礎上制定《六條察郡之法》,歷史又稱為《刺史六條》,主要以地方二千石的**及其子弟,以及作為其社會基礎的「強宗豪右」為主要監察物件。漢代健全的監察機關的設立以及專門監察法典的出現,標誌著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完全確立。

在皇權**之下,監察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都是「橡皮圖章」

從春秋到秦漢,是一段古代中國變法求強的歷史。監察制度的最終確立,表明我們的祖先已經充分領悟到只有吏治才會有法治,只有法治才能強國,而吏治的根本保障就是監察制度。自秦以來,監察**都被稱為「風霜之吏」,可見歷代法家都對監察制度寄予厚望。

但有了完善的監察制度,國家就一定能夠達到法治嗎?

《史記·商君列傳》記錄了商鞅這樣一句話:「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一針見血地指明了法治的前提是統治階級中的「強宗豪右」必須守法。商鞅獲得了秦孝公最大的支援,使得「商君之法」向統治者讓步最小,可以約束秦王以外的所有人。

在「徙木立信」、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等案例之後,法樹立了絕對的權威性。商鞅變法後的秦國,雖然只有簡單的監察制度,但也使秦國成為中國歷史上罕見的法治國家。商鞅「尊君卑臣」,用「律」限制了「強宗豪右」的特權。

秦統一六國後,廢分封制為郡縣制,皇帝高度集權,「強宗豪右」分享天下的希望徹底破滅了。於是當一場農民起義發生時,「強宗豪右」沒有站在皇帝的一邊,而是推波助瀾,順勢葬送了武力強大的秦帝國,也結束了中國歷史上短暫的「法治」時代。

進入西漢以後,不管是採用道家與法家相結合的治國方法,還是儒家與法家相結合的治國方法,本質目的就是要廢除秦朝只有皇帝能逍遙法外的做法,保證「強宗豪右」都能逃脫法律的硬性管制,而只受到「禮」、「德」的軟性束縛,以此保障和平衡統治階級的內部利益。在這個背景下,監察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都成了「橡皮圖章」。所以,漢代以後的監察制度雖然比秦朝複雜,但它只在皇帝賢明時能成功治吏,皇帝昏聵時就幾乎完全失效,而且它再也沒有給任何王朝帶來真正的法治。

站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歷史源頭,我們感慨古老制度設定的巧妙,對祖先的智慧型無限敬仰。但這段歷史也明確地告訴我們,封建王朝中的「強宗豪右」和皇帝,代表了統治階級的核心利益,任何觸犯他們利益的制度就會被果斷拋棄,監察制度只不過是他們手中的乙個圈套玩具,只會套別人,絕不套自己。新中國的建立,翻過了沉重的歷史,消滅了「強宗豪右」和皇權**,這給中國法治和中國監察帶來根本性的希望,古代監察制度所凝聚的智慧型也才有了借鑑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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