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喪服制度

2021-06-27 21:43:56 字數 3213 閱讀 9389

中國封建社會是由父系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在此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為有服親屬,死為服喪。

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禮記·喪服小記》所謂「上殺、下殺、旁殺」即此意。服制按服喪期限及喪服粗細的不同,分為五種,即所謂五服:

斬衰,喪服名。衷通「縗」。「五服」中最重的喪服。

用最粗的生麻布製布製做,斷處外露不緝邊,喪服上衣叫「衰」,因稱「斬衰」。表示毫不修飾以盡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諸侯為天子,臣為君,男子及未嫁女為父,承重孫(長房長孫)為祖父,妻妾為夫,均服斬衷。

至明、清,子及未嫁女為母,承重孫為祖母。子婦為姑(婆),也改齊衰三年為斬衰。女子服斬衰,並須以生麻束起頭髮,梳成喪髻。

實際服期約兩年餘,多為二十五個月除孝。《禮記.喪服小記》:

「斬衰括發以麻。」《清史稿·禮志十二》:「斬衰三年,子為父、母;為繼母、慈母、養母、嫡母、生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子之妻同。

女在室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孫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喪服名。齊,下衣的邊。衰通「縗」。

是次於「斬衰」的喪服。用粗麻布製做,斷處緝邊,因稱「齊衰」。服期分三年、一年、五月、三月。

服齊衰一年,用喪杖,稱「杖期」,不用喪杖,稱「不杖期」。周代,父在父母服齊衰杖期,父卒服齊衰三年。唐代,為母,父在父卒皆齊衰三年;子婦為姑(婆)亦齊衷三年。

至清代,凡夫為妻,男子為庶母、為伯叔父母、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為父母,孫男女為祖父母,均服齊衰一年,杖與否,各有規定;重孫男女為曾祖父母,服齊衰五月;玄孫男女為高祖父母,且齊衰三月。《禮記·檀弓下》:「哀公為之齊衰。

」《清史稿·禮十八》:「曰齊衰杖期,嫡旁及下際緝,麻冠、致、草屨、桐杖......曰齊衰杖期,嫡子、眾子為庶母;子之妻同;子為嫁母、出母;夫為妻;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曰齊衰不杖期,為伯、叔父、母,為親兄、弟;為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大功,亦稱「大紅」。喪服名。是次於「齊衰」的喪服。

用粗熟麻布製做。服期為九個月。清代,凡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

《史記·孝文帝本紀》:「已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裴駰集解:

「服虔曰:『當言大功、小功布也。』」《明史·禮志十四》:

「曰大功九月者,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為兄弟之子婦......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清史搞·禮志十二》:

「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繭布緣屨。」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小功,亦稱「上紅」。喪服名。是次於「大功」的喪服。

用稍粗熟麻布製成。服期五年月。清代,凡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從兄弟、未嫁再從姊妹,又外親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

《儀禮·喪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從祖祖父,從祖父母報;人祖昆弟;從父姊妹篇,孫嫡人者;為人後者為其姊妹嫡人者。

」《新唐書·禮樂志十》:「小功五月殤,正服:為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叔父之下殤,為姑、姊妹之下殤,為從兄弟姊妹長殤,為庶孫之長殤。

降服:為人後者為其兄弟之長殤,出嫁姑為侄之長殤,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之長殤。義服:

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夫之叔父之長殤。」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緦麻,喪服名,是次於「小功」的喪服。「五服」中最輕的一種。用較細熟麻布製成,做功也較「小功」為細。

清代,凡男子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為外孫、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緦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親屬為袒免親,即所謂「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從項中向前交於額上,又後繞於髻。宋人車垓說此儀久廢,當時人的袒免親喪服是白闌縞巾;明、清時,素服,以尺布纏頭。

同六世祖的親屬便是無服親了。故《禮記·大傳》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儀禮·喪服》章所載親屬間各種服制被後世奉為權威性的準則,歷代遵行,但也有所變通。

五服製罪

「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制度。它規定,血緣關係親疏不同的親屬間,服喪的服制不同,據此把親屬分為五等,由親至疏依次是: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西晉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納入法典之中,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輕重的標準,這就是「準五服以製罪」原則,它不僅適用於親屬間相互侵犯、傷害的情形,也用於確定贍養、繼承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五服製罪」的原則實質上是「同罪異罰」的原則在家族範圍內體現,它在刑法方面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相犯,以卑犯尊者,處罰重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重;若以尊犯卑,則處罰輕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輕。親屬相姦,處罰重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重;親屬相盜,處罰輕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輕。

在民事方面,如財產轉讓時有犯,則關係越親,處罰越輕。

「五服」製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是自漢代開「禮律融合」之先河以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發展,它不僅體現了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中國封建法律倫理法特徵的集中表現。自西晉定律直至明清,「五服製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在實踐中不斷的充實與完善。

五服的具體應用

斬衰。'衰'(讀做「催」)'衰'就是指不縫緝的意思。凡諸侯為天子、臣為君、男子及未嫁女為父母、媳對公婆、承重孫對祖父母、妻對夫,都要穿衰榱,是最重的孝服。

齊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製成的。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斷處均可以收邊;下擺貼邊都在砸邊際。孫子、孫女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齊衰'的禮制。

大功,是用熟麻布製作的,質料比'齊衰'用料稍細。為伯叔父母、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為母親、伯叔父、兄弟服喪都要穿這種'大功'喪服。

小功,是輕於'大功'的喪服,是用較細的熟麻布製作的。這種喪服是為從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未嫁從堂姐妹,和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喪而穿的。

緦麻,是用稍細的熟布做成的。現在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稱為'漂孝'。凡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這個檔次。

五服之外,古代還有一種更輕的服.喪方式,叫'袒免'。在史籍中記載:

朋友之間,如果親自前去奔喪,在靈堂或殯.葬時也要披麻;如果在他鄉,那就'袒免'就可以了。袒,是袒露左肩;免,指不戴冠,用布帶縛髻。

五服規定,是晚輩對長輩的喪服規定,夫妻屬平輩不穿孝服,戴黑袖標即可。

古代監察制度探源

法家催生了古代監察制度,秦朝開始通過上級對下級 的考績來實現監督 進入春秋時期後,周王室對諸侯國的控制能力日益下降,出現了 禮崩樂壞 諸侯爭霸的局面。諸侯國為了各自國家的生存,都或多或少地在嘗試新的治國方略,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戰國時代。國家制度創新的客觀需求,激發了中國古代哲學思想的空前繁榮,史稱 ...

古代科舉制度

院試 即童生試 鄉試 會試和殿試。科舉考試是從府 州 縣基層開始,叫做童試。赴考者叫做童生,考中後叫秀才,第一名叫案首。考秀才是初級考試,俗稱 小考 由於童試在古代是基層考試,所以其第一名案首尚算不得 元 鄉試才是科舉正式考試的開始。鄉試是正式科考的第一關。按規定每三年一科。遇上皇帝喜慶亦會下詔加開...

中外古代證據制度比較研究

題目 中外古代證據制度比較研究 證據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證據制度都是為維護一定的階級統治服務的,所以,就階級本質而言,有什麼性質的社會,就有什麼性質的證據制度。如果以階級性為依據,可以將證據制度劃分為奴隸制的 封建制的 資本主義的和社會主義的幾種型別。但在不同的審判模式下,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