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孟思想對古代法律制度的影響

2021-06-29 03:41:48 字數 4834 閱讀 8658

以孔子和孟子為代表的儒家學派,其思想有兩大中心:一是以倫常為中心,所講在貴賤、長幼、尊卑、親疏有別;二是以仁學為中心,強調仁政、德禮、仁者愛人。這兩大中心相互交叉影響,又形成了儒家在法學上的三種主張,即為國以禮的禮治論,為政以德的德治論和為政在人的人治論。

這三種主張在各方面對古代法律進行滲透和改變,並最終使法律實現了儒家化。

一、為國以禮的禮治論

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以通曉周禮而自豪。周初,史傳「周公制禮」,將國家認可的傳統習俗加以規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違禮即違法。周禮形成了周公的「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和「禮治」思想。

孔子及其門徒們全面繼承了周公的「禮治」思想,主張「為國以禮」。他們在總結前代歷史和自身所處的禮崩樂壞的現實的基礎上,認為要使社會安定和人民安寧,就必須用周禮來規範人們的行為,要求民眾的一言一行都必須符合禮,即所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基本內容是要建立起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為核心的宗法等級制度。

實質上是要以禮作為指導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則,維護體現等級制度的「禮治」。

以倫理為中心,強調正名分。儒家的所謂倫理即家族倫常,規定家族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家族的男性成員,認為他們之間的倫常無外乎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幾類。

即父對子之禮慈、子對父之禮孝、兄對弟之禮友、弟對兄之禮恭。從倫理上確立了家族中以父權為中心的禮後,就該對這種倫理進行保護和維持,於是孔子提出了正名分,「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

儒家的正名就是要以周禮為尺度來確定人的等級名分,並嚴格遵守。父權推而廣之為君權,所以在家則以父權為重,在國則以君權為尊。每個人都必須按著他自己在家族中的排行和社會中的地位去抉擇相當的禮,合乎這個條件的為禮,否則,就是違禮。

後世儒生通過以禮釋法,納禮入法的努力,在法律上確立了這種倫理關係,以法律的形式來保護倫理,實現了倫理的法律化。因此法律中把下犯上、子犯父稱為不敬、不孝,並認為是嚴重違背封建倫理道德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以家族為本位,強調忠孝。「家庭是乙個血緣共同體,它的維繫不是靠法律,而是靠自然血緣基礎上的人論情感和道德義務」。孔子強調禮,主張把禮上公升為國家意志,每個人都必須遵循與自己的社會地位和身份相稱的禮。

為此,孔子要求人們嚴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級名分,反對僭越,反對犯上作亂。因為家庭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故孔子非常重視以禮義調整家庭關係。樹立家長權威,把對人的教育歸於每位家長身上。

「中國的家族是父權家長制的,父祖是統治的首腦,一切權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都在他的權力之下,經濟權、法律權、宗教權都在他的手裡」。這樣家長對家庭中的每乙個成員---無論是其妻妾子孫和他們的子孫,未婚的女兒孫女,還是同居的旁系卑親屬,以及家庭中的奴婢---都具有絕對的權威。

所以家庭成員對家長必須事之以孝,非孝不仁,非孝無禮。

「儒家認為,家和國是相通的,維繫家庭的血緣心理情感和倫理道德規範也可以擴而大之適用於國」。國君作為一國之長,對其統治下的民眾同樣具有絕對的權威,民眾對國君則必須事之以忠。所謂「壯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長上」。

後世法律則對不孝不忠嚴懲不貸,特別是依五服定罪量刑。凡具有服制的親屬間的侵犯與傷害行為,根據親疏尊卑關係專門有一系列的特殊規定,特別是對幼對長、下對上的侵犯的處罰更是重於常人。服制原屬禮的範圍,以服制裁於法,雄辯地說明了禮與法的結合,以及家族倫常關係的悠久影響。

以等差為基礎,強調別貴賤。「儒家。。。將家庭倫理作為法的本位,立足於建立『父夫、子子』為主幹關係的『齊家』模式,再推廣為『君君、臣臣』的『治國』和『平天下』模式,形成嚴格的不可逾越的貴賤尊卑等級制的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

孔子提出了以宗**理關係為基礎、並為鞏固宗法等級服務的「仁者愛人」的口號。亦即愛有差等,用不同的方法對待不同的人。因為在宗法等級裡有尊卑長幼貴賤之分,要表現出人的差等,就必須劃分尊長貴與卑幼賤,在上者為尊為長為貴,在下者為卑為幼為賤。

欲達到有別的境地,就要制定有差別的行為規範,即有差別的禮。這就形成了不同關係的人之間具有不同的禮節或是義務:「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

法律也對為貴為尊者加以特殊保護。隋唐立法,尤其是《唐律疏議》的編纂,將漢代以來的禮治思想融入法典,制定了八議、請、減、贖、官當等一整套「優禮臣下」的制度,可謂無微不至。

儒家根本否認社會是整齊劃一的,認為人有智慧型、愚笨、賢良、不肖的差別。因此社會就必須有分工,更應該有貴賤上下的分野。從事體力勞動的農民、手工業者、商販是以技藝生產來侍奉統治者的,從事腦力勞動的士大夫是用他們治世之術來統治人民的。

正如孟子所說「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 ,各有其工作和職責,形成了人有差等,禮亦有差等。儒家出於禮而講貴賤上下有別,這些都規定於禮書之中,後代編制法律時便將這些禮的規範採入法典中,禮加以刑罰的制裁便成為法律。於是後世八議入於法,貴賤不同罰,輕重各有異。

按禮,貴賤之服飾、宮室、車馬、婚姻、喪葬、祭祀之制不同,於是這些都分別規定於律中。按禮,父母在,不蓄私財,於是私財有罰。按禮,有七出三不去之說,於是法律上明文規定了離婚的條件。

二、為政以德的德治論

孔孟提倡帶有開明**色彩的「德治」原則,即要求各級貴族「為政以德」,「以德服人」;行仁政,反對**;行「仁道」,反對「霸道」。

德刑並用,以刑輔德。孔子強調德治,希望用統治者的德行來治理國政,並需要統治者以身作則向民眾作出表率:「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

孟子發展了孔子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並形成了與其一脈相承的、系統完整的仁政學說。對民眾施以仁政,而不是用殘酷的暴力手段來統治他們,就能得到民心,從而得到天下。「省刑罰,薄稅斂。。。

仁者無敵」。孟子要求統治者實行仁政,並進一步說明統治者還必須具備德行。自己內心有了良好的德行修養,再加上施以仁政的治國政策,就可以稱王天下,「以德行仁者王」。

這些都是建立在孟子人性善觀點的基礎上的,他說:「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

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

德治是要求統治者對民眾的態度,但是完全的德治並不能使民眾循規蹈矩,所以也就同時要用刑罰。孔子也認識到有一部分人是無法用道德、德行來約束的,就必須採取法律的手段,用刑罰的方法來懲治這部分人的缺德違禮行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民恥且格」。把刑罰用來作為統治者實行德治的保障手段,所以刑罰是孔孟提倡的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

後代的立法者,從魏晉時期的曹操到清代的愛新覺羅。玄燁(康熙)都深受這一思想的影響,用它們來指導法律的制定,標榜禮刑結合、尚德緩刑。

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德治和仁政都是針對統治者而言,統治者要用德治來推行仁政就必須重視對民眾的教化。孔孟都重視對民眾的教化,教化的內容首推他們所倡導的禮。

孔子說:「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直而無禮則絞」。對治理國家而言,沒有禮的引導,社會風氣就不會端正。

對於人而言沒有禮的制約,行為就會偏離正道。通過教化防止和消滅犯罪現象,以恢復禮的秩序。

以德去刑的主張初看起來與以刑輔德相矛盾,其實不然。以德去刑是要求統治者不能用殘酷的刑罰,對那些不人道的酷刑用禮來軟化,使之更適合於統治民眾。即通過對民眾的教化之禮來改變法律,使法律含有禮的成分。

法律只有在禮的指導下,其刑罰才能運用得當,才不致使百姓無所適從。即所謂「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無所措手足」。同時,經過改造後的法律又必須以維護禮為重要任務,即以刑輔德。

所以,以德去刑與以刑輔德是相輔相成的,是統一於禮與法這個問題中的兩個不同的側面。漢代的仲長統在其法律思想方面就主張德教為本,刑罰為輔。宋代的王安石在變法時,在處理禮與法、德於刑的關係上,更是旗幟鮮明地主張禮法兼用,德主刑輔。

三、為政在人的人治論

在儒家倡導「禮治」、「德治」的同時,還提出「人治」的原則。在治國靠人還是靠法的根本觀點上,孔孟主張靠「人治」。如同《禮記。

中庸》以孔子名義所說:「為政在人」、「其人存則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孔孟認為治國安邦的成效,最終取經決於統治者,特別是最高統治者的表率作用。

他們希望各國君主都應修身、養性,以道德自律,成為堯、舜、禹、文武、周公那樣的「聖賢」,唯其如此,才能以自己為榜樣感召天下,引起臣民普遍效法,國家自然太平無事。

提倡聖賢制定禮法。孔孟以其為政以德的德治論為出發點,認識到要施行德治和仁政,就必須要有人才。於是提出了人治論的觀點,提倡聖賢制定禮法。

「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在儒家看來天子是德行較高的聖賢之人,其制定出禮樂後,於是對人就有了倫理的約束和道德的評價。「對道德觀念的歷史發展的研究明確表明,道德命令的主要淵源並不能從個人的自律理性中得以發現。

倫理體系得以建立,乃是源於有組織的群體希望建造社會生活的起碼條件的強烈願望」。儒家也認識到個人不可能自發地樹立起道德觀念,必須要有聖賢教導。

推崇聖賢之治。既然聖賢已經制定了禮樂,要使倫理道德體系得以建立,就必須強調聖賢(統治者)的以身作則。「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就明確地說明了統治者應如何以自己的行為來影響民眾的道德。

在治國問題上,孔子很重視統治者個人以身作則的表率作用。他認為,要推行「德治」,必須使賢者或君子居於統治地位,沒有統治者個人的道德表率,就不能充分發揮道德感化的效果。「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

與孔子相比,孟子在論證仁政時也得出了同樣的結論:「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諸侯不仁,不保社稷。」,從反面論證了以身作則的重要性。

孔孟強調只有德治才能使民眾心悅誠服,德治依賴於那些道德高尚、能以身作則、充分發揮道德感化的統治者,就必然導致重視統治者的個人作用,則也必然導致人治。縱觀兩千多年的封建史,就是一部以禮法維護的人治史。

四、小結

孔孟之後的儒生,特別是漢代的董仲舒,對儒學進行改造、充實和發展,「吸收了先秦諸子學說中的實用部分,特別是法家學說中的契合時勢的集權思想,使其成為了乙個龐大、嚴密的儒學思想體系。其在法學方面的具體內容就是以君權為核心之『三綱五常』的立法原則;以禮為主,禮法並用的禮治路線;大德小刑,德主刑輔的德治思想」。同時也拉開了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序幕。

法律這把利刃,經過儒家思想的打磨,更加熠熠生輝,使其產生了前所未有的積極效果,統治者對其使用起來更是得心應手。在漫長的古代社會中,禮與法,德與刑始終如影隨行,成為我國古代法律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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