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供水技術規範 條文說明

2021-07-31 15:58:15 字數 3795 閱讀 4031

目次1 總則 52

2 供水規劃 53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設計基本要求 54

3.1 供水規模和用水量 54

3.2 供水水質和水壓 55

3.3 水源 55

3.4 供水範圍和供水方式 56

3.5 防洪和抗震 56

4 取水構築物設計 57

4.1 地下水取水構築物 57

4.2 地表水取水構築物 57

5 幫浦站設計 59

6 輸配水設計 61

7 調節構築物設計 63

8 水廠總體設計 64

9 淨水設計 65

9.1 一般規定 65

9.2 預沉 65

9.3 粗濾和慢濾 65

9.4 凝聚劑和助凝劑的選擇與投配 65

9.5 混合 66

9.6 絮凝、沉澱和澄清 66

9.7 過濾 68

9.8 淨水器 68

9.9 深度淨化 69

9.10 地下水除鐵和除錳 69

9.11 地下水除氟 71

9.12 電滲析 71

9.13 消毒 72

10 施工與驗收 74

10.1 一般要求 74

10.2 土建工程 74

10.3 材料裝置採購 74

10.4 管道、裝置安裝 74

10.5 試執行 75

10.6 竣工驗收 75

11 執行管理 76

11.1 一般要求 76

11.2 水質檢驗 76

11.3 水源管理 76

11.4 淨水廠管理 76

11.5 幫浦站管理 77

11.6 輸配水管理 77

12 分布式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 78

12.1 一般要求 78

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 78

12.3 引蓄供水工程 79

12.4 分布式供水井 79

1.0.1~1.

0.2 村鎮供水工程與城市供水工程相比,規模小,使用者分散,建設條件、管理條件、供水方式、用水條件和用水習慣等方面都有較大差異,本規範系根據村鎮供水特點編制,適用於村鎮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布式供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1.0.3 村鎮供水工程,形式多樣、規模差異大,建設和管理的條件不同、要求不同,應分類進行建設和管理。村鎮供水工程可分為集中式和分布式兩大類。

本規範中集中式供水工程系指以村鎮為單位,從水源集中取水,經淨化和消毒,水質達到飲用水衛生標準後,利用配水管網統一送到使用者或集中供水點的供水工程。其它以戶為單位和聯戶建設的供水工程為分布式供水工程。

1.0.4 本條是關於村鎮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基本原則的規定:

1 我國是乙個水資源匱乏的國家,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工農業生產的發展,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源汙染和地下水超採加劇,因此,村鎮供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合理利用水資源,充分發揮有限水資源的效益;水源的水質和水量直接關係到供水水質和供水保證率,因此,供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有效保護供水水源的水質和水量。

2 滿足生活飲用水需求、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是村鎮供水的主要任務。因此,村鎮供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規定。如供水工程應有必要的淨水設施和消毒措施;凡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材料、裝置和化學處理劑不應汙染水質;集中供水系統不應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和自備供水系統相連線;供水單位應建立水質檢驗制度和衛生防護措施;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

3 村鎮供水工程建設與村鎮的人口、企業、建設用地、道路、電力、排水、防洪、環境衛生和區域水資源等規劃密切相關,為使供水工程布局合理、滿足發展需要、避免建後矛盾、合理投資,村鎮供水工程的建設應與村鎮總體規劃相協調,統一規劃,可分期實施。

我國村鎮發展較快,但供水規模較小、水源較固定、調節能力低、投資渠道少,因此,村鎮供水工程的設計年限宜採用10~15a。

4 由於我國村鎮的自然、經濟、用水和管理等條件差異甚大,因此,村鎮供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聽取用水戶意見,反映民意;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當地的執行管理條件,因地制宜地選擇供水方式和供水技術,以保證工程良性運營。

5 提高供水水質、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藥耗、漏耗,改善勞動和管理條件,是村鎮供水技術的發展方向,因此,村鎮供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置,但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置應適合當地建設和管理條件且經工程實踐和鑑定合格。

6 為避免重複建設,達到合理投資的目的,村鎮供水工程的建設應充分利用現有水利工程,發揮已有設施的能力。

7 村鎮供水是群眾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條件,可靠性要求高,因此在易發洪澇、地質災害的地區進行供水工程建設時,應盡量避免自然災害的危害,或有抵禦自然災害的措施,以保證供水工程安全。本款中的地質災害包括**、泥石流、滑坡以及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等地質原因造成的危害。

2.0.1 村鎮供水工程點多面廣、條件各異、發展不平衡、建設和管理任務重,為合理利用區域水資源,保證區域供水工程總體布局和投資合理,做到按計畫建設、建管並重,因此,作出本條規定。

2.0.2 本條是關於區域供水規劃的依據、規劃內容和規劃深度的要求。

規劃中需建供水工程的型別,可分為集中式供水和分布式供水兩大類,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建設需要可分為新建、改建和擴建三大類,按供水方式可分為聯片集中供水、單村(或單鎮)供水、管網延伸供水,還可按本規範表1.0.3進行分類;分散供水工程可分為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井和引蓄供水工程等。

需建供水工程的布局,宜用圖和表說明;供水範圍和供水規模應明確各受益村鎮的名稱、人數及其需水量。

2.0.3 本條是關於村鎮供水現狀分析與評價的規定。

2.0.4 分布式供水工程與集中式供水工程相比,供水可靠性和用水方便程度較低。因此,有條件時,應優先規劃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受條件限制時,可規劃建造分布式供水工程。

建造適度規模的聯片集中式供水工程或管網延伸式供水工程,有助於水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單方水投資和執行費,改善管理條件,提高供水質量,發揮工程效益,因此,有條件時,應優先選擇聯片集中式供水或管網延伸式供水。

2.0.5 本條是關於供水工程規劃的總體要求。

2.0.6 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工農業生產的發展,水源供需矛盾和汙染問題日益突出,為保障供水規劃的有效性、供水事業的穩步發展和飲水安全,作出本條規定。

3.1.1 供水規模係指水廠的供水能力,不含水廠自用水量。

本條文中所列的各種用水量,應根據當地實際用水需求列項,如,確無企業和公共建築的農村不應考慮企業用水量和公共建築用水量,農村一般不考慮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量。

除本條文中所列的各種用水量外,村鎮用水尚包括建築施工用水量、汽車和拖拉機用水量,部分農村尚有庭院澆灌用水和農田灌溉用水。建築施工用水量與人口、企業等村鎮社會經濟發展有關,在生活用水、企業用水以及未預見用水中已有所考慮,故不再單獨列項;汽車和拖拉機用水量,居民散用的已包括在生活用水中,單位散用的已包括在公共建築用水中,其他宜按企業用水量計算,故不再單獨列項;庭院澆灌和農田灌溉,年用水次數有限,為非日常用水,根據農村一般允許間斷供水的特點,從供水系統的經濟合理性考慮,不宜將其列入日常供水規模中,但確定水源規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予以考慮。

確定供水規模的影響因素很多,地區之間、村鎮之間差別很大,設計人員應對供水範圍內的現狀用水量、用水條件、已有供水能力、相關規劃、當地用水定額標準和類似工程的供水情況等進行調查,根據相關規劃、近年來的用水量變化和用水條件改善情況分析設計年限內用水量的發展變化,並綜合考慮水源條件和製水成本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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