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06 10:32:29 字數 4283 閱讀 6783

1 目的

為加強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杜絕動火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2.1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2公司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3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禁火區的動火作業。不適用於公司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

3 術語和定義

3.1動火作業 hot work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4.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公司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部門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

2規定執行。

5.1.4 凡處於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5.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1.8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5.1.9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2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

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有關人員,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 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7 職責要求

7.1 動火作業負責人

7.1.1 負責辦理《作業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1.3 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7.2 動火人

7.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7.3 監火人

7.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7.3.2 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7.4 動火部位負責人

7.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7.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7.6.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8.1《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在作業證上寫明。《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公司生產部管理。

8.2《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8.2.1 **人須按《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辦理。

8.2.2 辦理好《作業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8.2.3《作業證》實行乙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8.2.4 《作業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8.2.5 《作業證》一式二聯,生產部、動火人各一聯。《作業證》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8.3《作業證》的審批

8.3.1一級、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全管理部門初審、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審批。

8.3.2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車間負責人初審、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8.4《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級別:二級 □ 一級 □ 特殊

注:《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二兩聯,審批後第一聯由生產部儲存,第二聯交動火人。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 動火作業的管理,防止火災 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 xx生產區域 生活區域的動火作業管理。3.管理職責 3.1.環保安全部職責 環保安全部為動火作業的監督考核單位,負責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及簽批工作,負責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 落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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