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實務3月2日心得教授鄭滄祥

2021-09-29 05:41:05 字數 1114 閱讀 7641

管理實務3月2日心得

教授: 鄭滄祥

班級:碩研財法一甲

姓名:薛涵文

從這一這個經理的報告,他從物流的小細節一直敘述到大綱。

雖然不是很好理解,但大致上知道了,有三個部分,第一是物流算是從屬於企業上的,所以大部分的公司,一開始都很不重視,故一開始物流的發展甚為緩慢,直到外國的物流進入後,才開始慢慢活絡了這一區塊,再者,由於物流所需的物理上的倉儲尤其是佔這一產業的最大者,所以從這經理的敘說上知道,很多的資金大部用在此一處,第二乃是,其幾乎都是外包型的產業,由於公司若自建運輸團隊,根據該經理的說法,這樣做的話成本將高過於資金,導致該公司可能很快就經營不善,故若將此外包給其他廠商,則會省下許多成本,第三,在人才的培訓,在此產業也極為重要,尤其該公司種在資源上的運用與外包公司的溝通,故人才的訓練極為重要,而由於外包公司,乃屬承攬人之範疇,因此關於此一問題,吾人有特別請教該經理,關於承攬人所僱傭的僱傭人運送該貨物而兆呈該貨物之滅失如何處理。

其之回答,雖與吾人想得知之事,有其差異,但大致上其仍有回答出最重要之處,其之回答,關於貨物之滅失由於外包公司有收受單之簽收,所以該部分每年損失極其少,由於每張單據均有簽收之規定,故僅有可能投遞錯誤,而貨物之滅失之部分則因有此制度,故極為少數,其之說明可知僅有0.01%左右的損失,而其在公司方面的損失則為極大,其之說明乃為,由於公司人員操作失誤,因而造成許多貨物因此在處理時,遭到公司人員之失誤而因此滅失,其之說明在此,滅失部份佔其公司0.1%大約是兩萬多元,故在此其算其公司最大的損失,而民法上關於運輸人之責任,與承攬人之責任,以民法觀之,其承攬人部分則較無問題,由於其公司有所謂評分機制,其每年都會,將其跟該承攬人所簽的約重新籤一次,只要該承攬人每年評分太低則會,解除跟該公司的契約,故承攬人上的問題,其乃為這樣處理,有問題的乃為在運輸人方面,根據民法第188條,僱傭人,須與受僱人付同一連帶保證責任,故該責任,由於該公司乃是用外包方式,故該受僱人之僱傭人,乃為承包商,故是否該公司須要為該承攬人所僱傭的受僱人付同一責任,因該經理不理解此一問題,故其並無回答此問題之核心,而由民法上觀之,由於承攬人之受僱人,其乃為受僱於該承攬人,而該公司因係將其業務給予該承攬人,是故其稱為承攬人乃係指完成一定事務,並取得報酬,故該公司僅付給負報酬之責,而稱受僱人,係指取得報酬,並聽從老闆之指示,事故其須收該承攬人之指示,是故若該運輸人因自己之疏忽造成貨物滅失,其外包公司則須與其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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