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電力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2021-09-30 22:00:16 字數 3102 閱讀 4478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北京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國家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適應公司「大建設」體系建設和基建管理標準化體系建設的要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電力建設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電力建設從業人員安全健康和建設工程的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明確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標、職責和工作內容,規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關係和基本原則,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執行的基礎性、原則性制度。

第四條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規定》、《國家電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重點措施》、《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規定》等國家、地方、上級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和措施,結合公司基建實際情況編制,用於規定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式和管理關係。

(一) 建設管理單位:指公司基建部;公司直接管理的建設機構、專案部、指揮部、供電公司、專業支撐機構;和受公司委託,負責各個電力工程專案建設的組織機構。

工程組織單位:指受公司委託組建業主專案部負責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組織建設的供電公司和專業支撐機構。

(二) 業主專案部:指建設管理單位(工程組織單位)內部具體負責電力工程專案建設的組織機構,代表建設管理單位(工程組織單位)行使建設專案的安全、質量、造價、技術、進度、合同、資訊檔案、綜合評價、協調等管理職能和執行具體業務。

(三) 監理專案部:指監理企業派駐工程專案現場的,負責履行監理合同業務的組織機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接受業主專案部對其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四) 施工專案部:指施工企業(專案承包人、施工企業)的派出機構,是負責所承包的工程專案施工的組織機構,承擔專案實施的管理任務和專案目標實現的全面責任。接受業主專案部對其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接受監理專案部的監督管理。

(五) 安全生產費用:指在工程建設專案投資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用於完善和改進專案施工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指在工程概算直接費預算內的,專用於電力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項安全文明保障措施落實的費用,該費用在工程專案招投標中不列入競爭性**,在合同中按規定單獨計列。

(七) 垮(坍)塌事故:指工程專案中最重要建(構)築物,如深基坑開挖、組塔、橋梁運輸、大壩、隧道(井、洞)、主廠房、煙囪、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當或工程質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八) 安全工器具:指為防止觸電、灼傷、墜落、摔跌等事故,保障作業人員人身安全的各種專用工具和器具。

(九) 環境事件:指由於違反環境保**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汙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一十) 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現場施工安全工作執行的各類安全檔案的統稱,包括單獨編制的安全策劃檔案、專項安全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也包括專案管理實施規劃、作業指導書等施工管理檔案內的安全管理章節。

(一十一) 特種作業:指容易發生人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專業機構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一十二) 施工總承包:指具備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接其資質範圍內的工程建設專案。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進行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

(一十三) 專業分包: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專業分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其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一十四) 勞務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或任務。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基建系統各建設管理單位(工程組織單位)及業主專案部、公司所屬的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和其他參建單位,適用於公司「大建設」體系基建各類工程建設。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公司基建部下設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改進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編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劃方案並組織落實。

(三)組織基建管理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學習交流活動。

(四)建立在建工程專案安全檔案直接聯絡通道,減少中間環節,縮短管理鏈條,境外專案由公司督辦或負責直接傳遞至工程現場。

(五)監督、指導建設管理單位(工程組織單位),監理、施工企業推進基建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

(六)定期開展對所屬施工企業(送變電公司)的安全檢查評價,監督安全管理工作改進措施的落實。

(七)開展基建安全風險管理,監督、檢查工程專案關鍵工序及危險作業(如高塔組立、主變壓器安裝除錯、重要跨越等)過程中風險識別、評估、預控措施和應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實情況。

(八)落實公司關於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項具體要求,監督、檢查所屬企業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九)監督、檢查基建專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的提取和使用。

(十)組織公司基建安全相關檢查工作,開展公司投資在建工程安全管理競賽活動。

(十一)對施工條件複雜且採取常規措施難以保證安全的重要危險作業專案,首次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的重大專案,進行動態管理。

(十二)組織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相關工作考核與評價。

(十三)制定基建安全資訊管理制度,負責收集、分析、上報基建安全資訊。

(十四)參與公司基建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五)對公司投資或控股的建設專案履行專案法人安全管理職責,對受委託負責建設管理的專案履行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第八條公司各級行政正職是基建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基建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公司各級分管基建副職或總工程師是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基建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並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十條公司各建設管理單位(工程組織單位)及業主專案部、參建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應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適合本單位情況的規章制度,使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形成切實有效的基建安全保證體系。

第十四條專案法人安全職責

(一) 對專案建設全過程的安全負總責,承擔專案建設安全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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