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管理辦法 評選辦法

2021-10-01 06:43:19 字數 3484 閱讀 8640

優秀專案經理/工程師評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配置企業優質資源,促進企業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創優爭先氛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林科技工程公司全體專案經理和工程師。

第二章機構設定

第三條評審委員會

公司成立評審委員會,負責評選辦法的制定、評選活動的組織以及最終結果的評定。

第四條人員組成

由公司總工程師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各工程公司(部門)及管理部門經理任委員。

第五條評審委員會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評選標準

第六條評選類別

按照優秀專案經理和優秀工程師兩個類別進行評選。

第七條基本條件

優秀專案經理和工程師必須全部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德端正、遵紀守法,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

二、在本公司連續從事本崗位工作1年以上;

三、有承擔或參與單體造價500萬元以上專案的經驗;

四、專案經理具備園林綠化專案經理證書或者建造師證書,工程師具備助理以上職稱證書,並且在滿足資格評定的前提下,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如已獲得初級職稱證書,但條件滿足中級職稱評定未參加中級職稱評定的,不得以初級職稱參加優秀工程師評選);

五、注重基礎檔案資料的歸檔和保管,整個專案管理過程嚴謹、科學、規範。

第八條加分項

一、主持或參與的專案獲省級或省級以上單位表彰(加4分);

二、主持或參與的專案獲得北京市園林綠化協會頒發的精品工程獎項(加3分);

三、主持或參與的專案獲得北京市園林綠化協會頒發的優質工程獎項(加2分);

四、在專案品質或工作態度上獲得甲方或者第三方書面表彰(加2分);

五、參選人同時具備園林綠化專案經理證書和建造師證書(加2分);

六、參選人持有的中級職稱的發證單位為除北京林業大學以外的單位(加2分)。

第四章評選程式

第九條評選程式分為部門推薦、專案現場考評、答辯三個部分;

第十條部門推薦

各部門應將所有符合參選條件的員工向評審委員會進行推薦,經參選人填寫報名表(附表一)、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後提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對報名材料進行複核;

第十一條專案現場考評

評審委員會將對參選人的專案進行現場考評,考評標準及分值(見附表二)

第十二條評選會議

一、參選人述職。述職內容包括個人簡歷、專案經驗、工作感悟收穫等方面,總時長不超過15分鐘;

二、答辯。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案現場考評以及參選人述職的情況進行提問,參選人回答問題;

三、評審委員會針對參選人述職及答辯情況進行打分,評分標準(見附表三);

第十三條計分規則

專案現場考評部分的分值比重為70%,結果加上述職答辯分數和加分項,最終計算出每個參選人的總分數(見附表四)。

第十四條名單公示

按參選人的總分值排名,評定的優秀專案經理和優秀工程師分別不超過兩個類別參選人總數的30%,最終名單將在公司範圍內公示。

第十五條本辦法僅適用於2009-2023年度評選活動。

工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使公司工人管理規範化,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範圍為公司本部所有分公司和職能部門以及各花卉、苗木生產基地雇用的工人。

第三條勞務派遣用工:工程部門採用此種用工形式,花卉及其他業務部門將勞務派遣方式作為用工的首要選擇,或者將現有工人掛靠於勞務公司或施工隊,以合理避免勞動糾紛;

第四條在難以實現勞務派遣用工的情況下,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招用工人以簽訂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主;管理崗位、技術崗位等聯絡性較強的工作崗位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為加強工人勞動關係管理,依據國家法律和北京市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工人招聘

第五條工人招聘實行以下程式:

1.提出申請:各部門根據本方位業務進展情況,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招聘工人申請表》;

2.備案與審批:人力資源部就以上申請進行備案,對確應補充的人員申請報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用工排斥

1.已經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勞動雙方不能就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不得招錄;

2.工人離職時,未向其出具書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或者本人拒絕在離職時的書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上簽字的,不得招錄;

二、工人入職

第七條工人報到應向用人部門至少提供下列材料:

個人基本情況介紹、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職稱證、從業資格證書、近三個月體檢證明等原件,一寸免冠**8張。

用人部門應當留存上述證件的影印件供人力資源部查驗。

第八條根據公司規定申請餐卡,辦理工資卡,申請宿舍等;

三、工人離職

第九條工人離職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公司提出與工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工人向公司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3.因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工人死亡等情形。

第十條工人離職程式

工人離職應當辦理離職手續,離職遵循下述程式:

1.離職申請:工人的離職由部門負責人批准。

2.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用工部門應當向工人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合同證明,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工人工作崗位、工作年限等,並由工人簽字確認後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工人簽訂勞務合同。

第十二條自用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人因故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到期,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1.工人勞動合同到期30日前,用工部門向工人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

2.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人,用人部門安排續簽;過期未辦理者,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終止;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人,根據離職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工人勞動合同歸檔儲存

1.用人部門應當指派專人對工人勞動合同進行管理存檔;

2.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儲存文字兩年備查。

第十五條薪資是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按月定期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工人的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薪資的計算和發放:

1.工人薪資計算週期為上月的30日至本月的29日。每月30日,各部門將薪資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彙總後統一入卡發放。

2.工人薪資於次月10日前採用銀行卡入賬的方式發放。

3. 各部門應當建立工人薪資臺帳。工人如對本人薪資有疑義,應向用人部門查詢。

第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統一規定為工人建立社會保險關係;

第十八條工人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建立社保關係;

第十九條工人離職社保關係終止;

第二十條公司為工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工人歸屬計入相應部門成本。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工人花名冊,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的工人管理制度,但不得與本制度相悖。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自2023年12月6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隨時進行補充修正。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在人力資源部。

本章為工人管理制度的**範本,人力資源部有權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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