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ak

2021-10-08 10:06:46 字數 3281 閱讀 26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本著「誰生產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這一原則,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各部門和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

第二章動火管理要求

第三條動火作業的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第四條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1、特殊動火作業是指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是指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遇節假日、週日或安全部通知的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第五條禁火區範圍的劃分

1、特殊禁火區域:

油庫周圍30公尺內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區域30公尺內;

2、一級禁火區域:

庫房5公尺範圍內及其他容易引發火災區域;

3、二級禁火區域: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和固定動火作業區域以外的禁火區;

4、固定動火區域:

修理間。

固定動火區域的增加需由所屬部門提出申請,綜合部現場核定,安全負責人審批後可作為固定動火區域。

第六條動火作業相關職責

1、動火作業負責人

a、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b、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c、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a、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c、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d、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e、應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

3、監火人

a、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b、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c、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d、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e、監督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4、動火部位負責人

a、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b、檢查、確認《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c、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a、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b、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c、動火作業前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d、動火過程中不定時檢查動火作業執**況,糾正和制止三違行為。

6、其他規定

a、動火作業負責人與動火人可為同一人,但為同一人的需同時履行動火作業負責人和動火人的職責。

b、監火人和動火部位負責人可為同一人,但為同一人的需同時履行監火人和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

第七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注釋加以區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a、**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第五條第3款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辦理。

b、辦理好《動火安全作業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c、《動火安全作業證》原則上實行乙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要求;但幾個動火點同時滿足屬於同一崗位、同一區域、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作業,經動火作業審批人批准可辦理一張動火證,由動火作業負責人隨身攜帶,但此種情況動火作業負責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並不得離開動火現場。如確需離開,必須請示動火作業審批人同意並重新確定動火作業負責人後方可離開。

d、《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a、特殊動火作業的《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綜合部負責審核,公司安全負責人負責審批。

b、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綜合部負責審批。

c、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批。

d、綜合部負責審批人員未在崗的,可由生產部負責人負責審批。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a、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 12 h。

b、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 72h。

c、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八條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因條件限制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第七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

c、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d、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e、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 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 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f、動火作業完畢,動火證負責通知綜合部。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第九條其他

1、未按規定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落實、未經審批簽字或不具備動火條件的,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作業,監火人、動火部位負責人、審批人有權制止動火作業。

2、對違章指揮或違規作業的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動火部位負責人、審批人一經查出,應立即停止其動火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適用北京**物流****。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北京**物流****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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