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 民事再審申請書

2021-10-19 17:23:44 字數 4400 閱讀 3785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遲祝本,男2023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龍口市和平路1724號。**:186********、138********。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騰華,女,2023年1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龍口市龍港街道溝頭於家村98號。

申請再審人遲祝本與被申請人李騰華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菸民四終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向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撤銷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菸民四終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書第1、2項;

2、依法指令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或依法提審;

3、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負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1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

條第1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1、被申請人的骨折屬於病理性骨折,與其提供勞務活動無因果關係,申請再審人無賠償義務。

(1)骨折分為外傷性骨折和病理性骨折。外傷性的骨折邊緣銳利,骨皮質與正常健側是一樣的。直接外力的骨折線可能是斜行或橫行,斷端移位較少見。

與外傷性骨折不同,臨床上還有一種骨折,稱為病理性骨折(即自發性骨折),其特點是在發生骨折以前,骨本身即已存在著影響其結構堅固性的內在因素,這些內在因素(如骨發育障礙、骨代謝性疾病、骨腫瘤、骨質疏鬆等)。老年人由於骨質疏鬆引發的骨折,佔骨折病人的50%以上。骨質疏鬆症是一種老年性疾病,尤其是絕經後老年婦女,隨著年齡增長和內分泌的改變,造成骨鈣缺失,骨質也就顯得疏鬆,使骨結構變得相對薄弱,骨骼由此變得脆而易裂,在並不足以引起正常骨骼發生骨折的輕微外力作用下,即可造成骨折。

這如同死樹腐朽後,在輕風作用下即可斷裂。病理性骨折是疾病的必然結果,骨折的原因是疾病,輕微的外力只是這種骨折的條件,這種骨折與提供勞務沒有因果關係,因此,病理性骨折他人沒有義務賠償。

(2)被申請人入院記錄記載:「既往史:2023年外傷致『右脛骨骨折』、專科檢查:膝下見4cm切口疤痕癒合好」,這充分說明2023年被申請人右脛骨近端曾經骨折。

(3)被申請人入院、出院記錄都診斷為「脛骨近端骨折」。人體膝關節至踝關節有二塊骨頭,內側為脛骨。脛骨近端骨折是指

脛骨幹骺端及其近側的骨折(即脛骨靠近膝蓋的部位)。不同的受傷機制具有不同的致傷能量,其所引起的骨折型別和程度也各不相同。脛骨近端骨折往往是高能量損傷的結果,高處墜落傷、暴力直接打擊膝內側或外測、車禍傷等高能量創傷所致骨折可發生於各個年齡層次,會引起關節面嵌插。

跌倒、扭傷等低能量創傷所致脛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多發生於老年人及骨質較差的病人,由於骨密度降低、物理性質減退等原因,這些骨折多以關節面塌陷為主。被申請人原審提交的ct號68956的ct檢查報告單記載「平台面(及關節面)向下塌陷1.5cm,髕骨上下緣及踝間隆突可見骨質增生。

」並明確診斷為「右膝關節退變」,入院記錄更是明確診斷「右膝關節周圍增生退變改變」,手術記錄記載「右膝軟骨已基本磨損」這些都雄辯地證明了被申請人的骨折是病理性骨折即疾病造成的骨折。另外,脛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不能走路,手術後一段時間內也只能拄雙拐走路。因此,被申請人原審時主張其右腿脛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後,自9月17日到10月2日長達16天的時間內還能堅持工作,這絕對不可能的,這也說明其骨折不可能是高能量創傷造成的外傷性骨折。

(4)骨性關節炎是一種最常見的關節病變,也叫退行性關節炎,在骨性關節炎患者中,女性佔74%。在我國,肥胖人群中有10%~40%的人患有骨性關節炎。骨性關節炎的主要病理改變為軟骨退行性變性和消失,以及關節邊緣韌帶附著處和軟骨下骨質反應性增生形成骨贅,並由此引起關節疼痛、僵直畸形和功能障礙。

膝、肘和肩關節以及脊柱關節容易受累,關節軟骨的變形發生最早,具有特徵性病變。軟骨基質內醣蛋白丟失時關節表層的軟骨軟化,在承受壓力的部位出現斷裂,以後軟骨逐漸片狀脫落而使軟骨層變薄甚至消失。軟骨下的骨質出現微小的骨折、壞死,關節滑膜可因軟骨和骨質破壞,代謝物脫落而形成關節游離體。

膝關節游離體是位於膝關節腔內與主骨相分離可移動的小骨塊或軟骨塊,是構成膝關節的組織脫落到關節內所形成的自由游動體,是骨質疏鬆得如同朽木一般「掉骨渣」了,是嚴重膝骨性關節炎的結果。膝關節內游離體的獨特症狀,是由於游離體被夾擠在關節面之間,則出現突發關節交鎖現象。出現時,患者會有劇烈疼痛,且交鎖體位常不固定(有時屈曲位,不能伸;有時伸直位,不能屈)。

患者會因骨膜受到機械刺激而出現關節腫脹、積液,膝部軟弱無力,在交鎖解鎖時,患者可能引起跪跌現象。文登整骨醫院入院記錄診斷為「右膝骨性關節炎」;出院記錄「3.右膝關節內游離體4.

右膝骨性關節炎」;手術記錄記載「右膝軟骨已基本磨損」;被申請人原審提交的ct號68956的ct檢查報告單記載「髕骨上下緣及踝間隆突可見骨質增生。印象3.考慮右膝關節多個游離體4.

右膝關節退變」。這說明由於被申請人右膝骨性關節炎、右膝關節存在多個游離體,如果10年9月17日出現右膝異於平常的疼痛,可以斷定是由於游離體被夾擠在關節面之間,突發關節交鎖現象;即使被申請人曾摔倒過,其骨折也是出現突發關節交鎖現象後,在交鎖解鎖時而引起跪跌現象造成的,是退行性病變的病理性骨折,是

疾病的必然結果。

2、申請再審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責任。

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再審人講明自己右膝曾經骨折,患有骨性關節炎,申請再審人也沒有醫生的專業知識,不知道嚴重的骨性關節炎跌倒會骨折,沒有醫生才能具有的安全注意義務,沒有過錯。因此,即使被申請人因摔倒而骨折,申請再審人也沒有賠償義務。

3、申請再審人沒有實施任何導致被申請人「摔倒」的行為。

4、被申請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工作時「摔倒」。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不可能右腿近端粉碎性骨折後還能工作16天,其骨折不可能是在工作期間發生的。文登整骨醫院被申請人入院記錄記載:「既往史:

2023年外傷致『右脛骨骨折』、專科檢查:膝下見4cm切口疤痕癒合好右膝關節周圍增生退變改變」、出院記錄「1、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2、右脛骨近端骨折3.右膝關節內游離體4.

右膝骨性關節炎」、手術記錄記載「關節軟骨基本磨損」。這些證據雄辯地證明了被申請人2023年右膝脛骨近端骨折導致「右膝骨性關節炎」、「右膝骨性關節炎」導致「右膝關節內

游離體」,疾病進一步發展造成」「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脛骨近端再次骨折」;被申請人的骨折是病理性骨折,是因突發關節交鎖現象,於10月2日後,在交鎖解鎖時而引起跪跌現象造成的,是疾病的必然結果,與其提供勞務活動沒有因果關係;申請再審人沒有過錯,也沒有侵權行為,因此,一審二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第2款判決再審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錯誤的。

二、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被申請人應提供損害結果、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申請再審人有侵權行為、申請再審人有過錯四方面證據。原判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再審人有過錯、有侵權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的傷害與申請再審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原判決依據的證據反而證明了申請再審人沒有過錯、沒有侵權行為;證明了被申請人的骨折是疾病的必然結果。原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因摔倒致殘的基本事實也缺乏證據證明。

1、劉美萍的錄音聽不清,無法證明錄音的書面材料與錄音光碟是否一致,而且證人劉美萍出庭證明被申請人「摔倒」是聽被申請人說的。在這種情況下,原判決仍認定劉美萍的錄音證明了

被申請人是在工作時摔倒的,是毫無根據的主觀臆斷。

2、劉春華出庭說明其同意給被申請人3000—5000元錢,是幫助被申請人,原判決仍把它作為證明被申請人在工作中摔倒的證據,是邏輯錯誤。原判決的邏輯是「乙個人給別人錢,則他一定是侵權人」,這是大前提錯誤。按原判決的邏輯,所有捐款者均是侵權人,這是極其荒唐的。

3、證人葛秀華出庭講的關於被申請人在「2023年9月17日前後一直腿痛,走路一樣」,與被申請人「10月2日其腿與以前不一樣」並不矛盾。原判決依據這兩句話,認定葛秀華表述前後矛盾、「其稱被申請人骨折後與骨折前表現與平常相同」,是事前認定被申請人在工作中骨折,是典型的「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因此,原判決不採信葛秀華證明被申請人沒有「摔倒」的證言是錯誤的。

4、煙台北海法醫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書是被申請人自己委託的,鑑定意見也證明不了被申請人在工作中摔倒致殘。該鑑定的結論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的證據。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望貴院依法判如申請。

此致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遲祝本

2023年9月27日

仲崇允律師**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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