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必備 外訓管理規章制度

2021-12-22 18:00:15 字數 3796 閱讀 1625

外訓管理

一、 個人進修資助規定

二、 公司派遣外出學習管理規定

一、個人進修資助規定

1. 目的

為了鼓勵職員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專業培訓機構或大專院校進修學習,特制定以下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主要針對集團總部職員,各一線公司可參照執行。

3.職責:

總部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職員個人進修的推薦。

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職員個人進修資助申請的審批。

4.指引內容:

4.1 個人在職業餘進修資助

4.1.1 個人在職業餘進修是指職員在業餘時間或者利用個人假期,經個人申請參加與工作相關的的公司外部的培訓、職稱及資格證書考試、攻讀學位等學習行為。

職員參加業餘進修須如需獲得公司資助,需在參加進修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獲得審批通過。

4.1.2 申請個人在職業餘進修資助的程式:

結業後憑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檔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遞交個人進修資助申請,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再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審批;

經總部人力資源部的批准後,職員出具正式發票可以按規定報銷部分進修費用(包含學費、報名費、考試費、證書費,不含差旅、住宿等費用)。

4.1.3 申請個人在職業餘進修資助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4.1.3.1 司齡一年以上的集團正式職員。

4.1.3.2 參加與工作相關的個人在職業餘進修。

4.1.3.3 完成個人在職業餘進修後,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檔案。

4.1.3.4 出具學費正式發票。

4.1.4 進修費用的報銷辦法:

4.1.4.

1 每年的報銷額度:限額為該進修人員上一年度最後三個月的月平均崗位薪金,限額內實報實銷,且每個課程報銷額度不能超過該課程學習費用的50%(學習費用指學費、學雜費,差旅費不予報銷)。一年之內參加多次業餘進修的職員,每年獲得的進修資助總額不超過上述額度。

4.1.4.2 第一次報銷的時間:取得結業證書的當年度。

4.1.4.

3 報銷的年限:每就讀一年(不到一年按一年計)可以報銷不超過報銷時上一年度最後三個月的平均月薪的費用,每年報銷一次,依此逐年報銷。報銷的年限與就讀的年限相同;由於休學、未通過考試等原因造成學制要求與實際就讀年限不同的,按學制年限計算。

4.1.4.4 入公司之前已經參加了個人在職業餘進修的職員,公司只考慮資助入司後發生的費用,且需申請並獲批准才可獲得資助。

4.1.5 參加個人進修的職員一旦離開公司,公司對其進修資助自該職員離開公司之日起即自行終止。

4.1.6 職員參加與工作相關的職稱、資格、水平考試,經事前申請並獲批准,考試合格或取得相應證書的,可參照本規定報銷相應費用。未通過考試或未獲得證書的,不予報銷費用。

4.1.7 如學習、考試占用工作時間,以事假或當年度的年休假折抵,取假程式按公司規定執行。

4.1.8 由於業務需要等原因,經公司批准的個人進修、職稱、資格、水平考試不適用該規定,適用《公司派遣外出學習管理規定》。

4.2 本規定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二、公司派遣外出學習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規範職員因公外出學習的程式和做法,保證外派學習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定義的公司派遣外出學習(簡稱外派學習)的範圍包括公司派遣參加的專業教育、培訓機構在國內舉辦的短期和長期培訓班、進修班、職稱和資格水平考試。

個人申請參加的外出學習,適用《個人進修資助規定》,出國進修適用《出國及赴港、澳、臺考察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總部的正式職員,各下屬公司可參照執行。

3.職責:

總部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外出學習人員的推薦。

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課程(學習班)的推薦及報名人員的資格審批。

4.指引內容:

4.1 外派短期培訓

4.1.1 外派短期培訓是指外部機構舉辦的累計時間不超過30天(含30天)的公開課、培訓班等;參加外部機構舉辦的短期培訓是借鑑教育、培訓、顧問機構豐富經驗、集中獲取外界資訊資源的有效渠道;公司將根據需要安排,也可以由職員提出申請,經審批後安排參加。

4.1.2 集團總部職員外派短期培訓的審批許可權:

4.1.2.1 職員申請的審批人依次為主管領導、部門第一負責人、總部人力資源部培訓經理、總部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4.1.2.2 業務經理級人員申請的審批人依次為部門第一負責人、總部人力資源部培訓經理、總部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4.1.2.3 部門總經理級及以上人員申請的審批人依次為直接上司、總部人力資源部培訓經理、總部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4.1.2.4 費用超過人民幣1萬元(含1萬元)的,還需要集團分管人事領導批准。

4.1.2.5 培訓涉及需要公司支付費用的,需按公司相應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4.1.3 辦理外派短期培訓的程式為:

4.1.3.1 主管領導指派或職員提出申請,填寫《參加外部專門機構培訓審批表》(附表一);

4.1.3.2 所在部門審批通過;

4.1.3.3 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查後批准;

4.1.3.4 職員培訓費在人民幣5000元及以上的(總部部門第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為3萬元及以上)的,學員與公司簽定《萬科企業股份****外派學習協議書》(附表二);

4.1.3.5 學員借款或自行繳款參加培訓;

4.1.3.6 培訓結束後,於一周內撰寫學習報告(或視情況組織培訓報告會)、填寫《外部培訓機構評估表》(附表三);

4.1.3.7 將學習匯報、評估意見交總部人力資源部備案並申報積分;人力資源部根據需要對員工參加外部培訓的資料進行備份;

4.1.3.8 學員憑結業證書和培訓費單據辦理報銷手續;未提交培訓效果評估表及未按人力資源部要求提交學習報告或組織培訓報告會的不予報銷培訓費用。

4.1.4 集團總部職員參加外部培訓的費用須經總部人力資源部審批、登記,方可在集團培訓費中列支;

4.1.5 外派參加短期培訓的人員,如在短期內辭職離開公司,需償還一定的費用,具體規定如下表:

注: 1、培訓費用是指課程的學費、學雜費(不含差旅費);

2、剩餘時間是指要求的服務年限減去自培訓結束到辭職離開公司的時間;

3、費用均以人民幣計算;剩餘時間按月計算。

4.1.6 由於業務需要等原因,經集團總經理批准參加的與工作相關個人進修、職稱、資格、水平考試的,考試合格或取得相應證書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未通過考試或未獲得證書的,不予報銷費用。如學習、考試占用工作時間,以事假或當年度的年休假折抵,取假程式按公司規定執行;

4.2 外派長期培訓、業餘進修

4.2.1 外派長期培訓和業餘進修是指在職參加國內外大專院校在國內舉辦的學歷、學位進修班,時間在1個月以上(如跨段,則計算連續時間的總和)。

因工作需要,集團總部部門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員可經審批後報名參加或由公司統一安排。

4.2.2 申請程式及審批程式同外派短期培訓。參加外派學歷、學位進修班如占用工作時間,以當年度的有薪假期折抵,取假程式按照公司規定;如不以有薪假期折抵,按照事假扣發薪金。

4.2.3 外派參加學歷、學位進修班人員,如在短期內辭職離開公司,需償還一定的費用,具體規定如下表:

注:1、培訓費用是指課程的學費和學雜費,差旅費不予報銷;

2、剩餘時間是指要求的服務年限減去獲得證書開始到辭職離開公司的時間;

3、費用均以人民幣計算;剩餘時間按月計算。

4.3 本規定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5、相關檔案

5.1 vanke-hr-f056《參加外部專門機構培訓審批表》

5.2 vanke-hr-f057《外派學習協議書》

5.3 vanke-hr-f058《參加外部培訓效果反饋與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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