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盜竊嫌疑及曠工行為被辭退

2021-12-24 11:03:37 字數 1490 閱讀 7752

**:大律師網

被訴人:某羊絨衫廠。

:馬某,某羊絨衫廠廠長。

被訴人於2023年7月2日以有偷盜嫌疑、曠工為由,將申述人。申述人於2023年7月18日向本地提出,請求吊銷被訴人的決議。

程序2023年4月,羊絨衫廠發作一同製品失竊案。6月份、公安機關向廠方通報案件破獲狀況時提及:據偷盜犯之一(系羊絨衫廠員工)交待,曾在申述人的家中看到

五、六件簇新的羊絨衫。依據申述人的收人狀況和其本人家庭的需求狀況,被訴人以為申述人有賊喊捉賊嫌疑。廠保衛科派人找申述人說話,話不投機,兩邊發作爭執。

後主管副廠長請求申述人停止作業三天,回家寫乙份對於與家中存有羊絨衫狀況有關的具體交待資料。三天往後,申述人並未交出被訴人所要的資料。一起,有員工反映,看到申述方在其岳父辦的飯館裡幫助。

被訴人於2023年7月2日以有偷盜嫌疑、曠工三天為由,將申述方解雇。 申述人在裁定請求中稱,三天中,因家中無人煮飯,他確實到其岳父開的飯館中吃過兩次飯。看到中午就餐的人較多,協助照顧了一下接待作業,每次最多乙個小時。

剖析意見

1.依據《國營公司解雇違紀員工暫行規則》第二條第(五)項規則,被訴人解雇申述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妥。依該項規則只有當公司有充沛依據證實員工的做法是不構成刑事處分的違法做法時,公司才幹依據該條規則解雇員工。

本案中被訴人斷定申述人有偷盜嫌疑,在沒有依據能夠證實前而將申述人解雇,顯然是過錯的。

2.被訴人斷定申述人曠工三天也是不能成立的。申述人停止作業三天,是應被訴人的請求而行的。因而本庭對此不予斷定。

調查結果

1.吊銷被訴人對申述人所做出的解雇決議。

2.被訴人應**申述人作業,並補發申述人應得。

經驗教訓

此爭議的發作從公安機關的通報開端。在被訴人對申述人的處理程序中,至少有兩點過錯:榜首,對申述人偷盜現實斷定禁絕,依據不足。

被訴人解雇申述人的理由之一是申述人有偷盜嫌疑 ,該理由不能變成解雇的理由。有偷盜嫌疑只能闡明申述人有偷盜的也許,在未能取得充沛的依據之前,不能斷定申述人有偷盜的做法。再者,被訴人僅把握偷盜犯之一(系羊絨衫廠員工)曾在申述人的家中看到

五、六件簇新的羊絨衫的交待資料,依據這一資料和申述人的家庭狀況,被訴人也只能做出申述人有偷盜嫌疑的推論,而不能斷定有偷盜的做法。依照《國營公司解雇違紀員工暫行規則》的規則,公司對有**、偷盜、賭錢、假公濟私等做法,不行刑事處分的員工,能夠解雇。在被訴人不能斷定申述人有偷盜做法的時分,以有偷盜嫌疑,,為由,將申述人解雇,現實不清,依據不足。

第二,對申述人曠工疑問適用法律不妥,現實斷定禁絕,依據不足。曠工通常是指無正當理由,未經同意,在內未到作業場所上班的做法。申述人是在現已得到領導的同意以後,在家寫交待資料。

在此狀況下,被訴人不能以申述人能否交出被訴人所要的資料作為斷定申述人是不是曠工的乙個要素。另外,被訴人以有關員工的反映作為斷定申述人是不是曠工的另一要素顯然屬於依據不足。雖然申述人供認自個確實在其岳父開的飯館中幫助,這並不足以證實申述人三天之中全在飯館中幫助。

此外,被訴人僅以有偷盜嫌疑為由,讓員工罷工交待,作法欠妥。綜上所述,被訴人不能以偷盜嫌疑、曠工三天為由,將申述人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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