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現有民事主體資格理論的反思與評價2019

2022-02-11 07:03:51 字數 1393 閱讀 9694

摘要:民事主體資格問題一直在理論研究中存在很多缺陷,不僅是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存在問題,同時還對於其他很多法律產生了很大影響,民事主體資格也叫做民事主體能力,主要法律內涵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要承擔的民事義務能力問題,可以分為兩個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關鍵詞:民事;主體資格;理論;

一、民事主體資格概念和反思

1、民事主體資格概念一般觀點以為民事主體資格具有一定具體性,自然人是生命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比較廣泛,包括財產權、生命健康權和肖像權等,但是民事主體中的法人則指的是組織體,不能享有生命個體相關的生命健康權和肖像權。在一般的理論上人們習慣將民事權利能力理解為具體的概念,權利能力指的就是享有權利義務能力,由民事主體在法律上規定的權利義務範圍,民事主體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各自具有異同的內容,主要指的就是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不同,民事主體資格最具體的內容不是抽象的概念問題。

2、從理論上講民事主體平等性指的就是權利能力平等,如果民主主體權利能力存在一定差異性,就會導致主體平等性相互排斥,民事主體之間會存在各自權利範圍差異和資產的差異問題,無疑會威脅到現代民事主體平等科學性問題。如果將民事主體能力視為是具體內容,實際上會混淆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之間區別關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交往建立民事法律管理地位時候,就不單是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應該在民法理論中合理確定能力具體特殊性,特別是權利能力,最突出表現就是具體權利內容相互滲透問題,要合理理解民事主體資格的俠義和廣義含義。

3、民事主體資格設立的前提條件就是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性,同時還要通過行為能力表達,對於民事主體資格理論進行一定研究,另乙個就是民事主體資格是法律需要建立的法律概念問題,直接反映民事法律關係,將民事主體之間權利能力進行一定清晰認識。

二、民事主體資格範圍限制性評價

1、民事主體資格主義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兩個方面,同時這兩個方面會受到一定範圍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會因為性別、年齡和治理等改變而改變,不同的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範圍也不是一樣,要根據等級主體從事活動享有不同民事權利義務,法人的權利能力如果不具有平等性,會受到性質、法律和目的上約束和限制。但是這種民事主體資格範圍限制會導致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問題,也會存在很多不同地方,法人和自然人之間權利和義務不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就強調了平等原則是公認的民法基礎原則,但是在基礎平等同時,民事權利能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和約束,根據法人經營範圍不同可以將權利能力分為不同型別。從邏輯上看民事權利不應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具有行為能力責任。

2、還要對於民事主體資格理論適應範圍進行合理檢討工作,應該拋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範圍限制問題,將法人經營範圍視為是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實施觀點進行更正,將主體能力具體化同時,不能否定主體能力平等性和法律的主體地位,法人主體資格也就是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設定了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就是法律企業經營權利限制問題,不是對於法人權利能力限制,民事主體實施超越了經營範圍時候,民事主體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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