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區別是什麼

2022-03-22 21:52:35 字數 740 閱讀 8007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因此,固定資產的認定標準中,已經取消了舊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2000元以上金額標準。只要是符合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就應確認為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低值易耗品是企業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屬於存貨。

低值易耗品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因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年限不超過12個月。

會計處理方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的規定,固定資產是同時具有以下兩個特徵的有形資產:一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壽命超過乙個會計年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2006)的規定,低值易耗品為周轉材料,屬於存貨,是指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應當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可以採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或者分次攤銷法進行攤銷。

綜合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認定標準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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