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

2022-04-04 10:12:26 字數 4838 閱讀 6868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requirements of safety and health

in production process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1-04-26, 批准1992-01-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行業、企業生產過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和實施;建立行業、企業生產過程安全、衛生標準體系和編寫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的標準、規範等;也適用於對行業、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狀況,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與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監察。

農業、林業、礦山、電力、建築、交通運輸等生產過程的安全、衛生要求,應結合生產特點制訂。

本標準中的衛生,係指生產過程中的衛生工程技術和組織管理。

2 引用標準

gb 1.8 標準化工作導則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編寫規定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誌

gb 4064 電氣裝置安全設計導則

gb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gb 5083 生產裝置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3 術語

3.1 生產過程 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從勞動物件進入生產領域到製成產品的全部過程。

本標準中的生產過程包含安全作業和施工的過程。

3.2 生產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產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輔料和半成品。

3.3 剩餘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產過程中的餘料和生產過程產生的廢品、廢料,包括氣態、液態和固態物質。

3.4 生產裝置 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產需要的裝置、設施、工機具、儀器儀表等各種勞動資料。

4 基本要求

4.1 凡對人員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對財產可能造成損失的生產過程,都必須制訂安全、衛生標準。

4.2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標準中,應對下列諸因素明確規定具體要求:

a. 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

b. 廠址、礦區、施工作業區的選擇及其平面布置;

c. 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的設計、組織和實施;

d. 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的建(構)築物;

e. 生產物料;

f. 生產裝置;

g. 裝置、設施、管線、電纜的配置和作業區的規劃和組織;

h. 生產物料、產品、剩餘物料的貯存和運輸;

i. 人員選擇;

j. 防護技術措施;

k. 管理措施;

l. 其他。

4.3 根據危險和有害源特點,明確規定相應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和防護帶。

4.4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 1.8規定。

5 對影響生產過程安全、衛生各因素的一般要求

5.1 闡明危險和有害因素

在規劃、設計、組織和實施生產時,必須首先闡明以下內容:

a. 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或可能產生的危險和有害因素的類別、數量和性質,危害的途徑和後果;

b. 可能產生危險和有害作用的過程、裝置、場所和物料;

c. 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濃度,以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指標。

5.2 廠址、礦區、施工作業區的選擇及其平面布置

5.2.1 選址的原則:

a. 選址時,除考慮其經濟性和技術合理性外,還必須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同時選定生活區、水源以及有害廢氣、廢水、廢渣的排放點;

b. 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規定;

c. 產生危害較大的氣體、煙霧、粉塵、雜訊、振動、電磁輻射等的工業企業選址時,必須遵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d. 掌握廠址、礦區、施工作業區及其周圍環境的工程地質、水文、氣象資料和必要的生態資料。不宜在有洪水、山谷風、泥石流、滑坡、斷層、流砂層、溶洞等地段建廠,如在**區、濕陷性黃土區、膨脹土區、淤泥區、滑坡區及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地區建廠時,必須對地基、護岸等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e. 不許在已採礦坑、有機物和化學廢棄物上面建廠,要避開航空站和市政設施,並與高壓輸電線路保持規定的距離;

f. 根據企業物流、**狀況,確定廠區內交通運輸通道和行人路及其安全設施,公路、鐵路幹線不得通過廠區;

g. 廠區設計最低標高應符合有關規定。

5.2.2 平面布置的原則:

a. 鍋爐房、氧氣站、氫氣站、乙炔站、煤氣站、危險品倉庫、原料場、廢棄物處理場等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裝置和場所,應根據生產特點,在保證安全、衛生的原則下合理布置。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設施,應布置在便於服務、指揮和使用的地點;

b. 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廠礦企業時,廠房(裝置、單元、作業場地、設施)之間的

防火距離、消防通道、消防給水及有關設施都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c. 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源的車間、裝置和設施與控制室、變配電室、倉庫、辦公室試驗室等公用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振、防輻射、防觸電和防雜訊規定;

d. 電離輻射裝置宜布置在廠區內**少、位置僻靜的區域,與居民點和行人路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e. 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通風、採光和防火規定;

f. 廠(場)內運輸網應根據生產流程,結合進出廠(場)物品的特徵、運輸量、裝卸方式合理布局,並滿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塵、防毒和防觸電等安全、衛生要求,保證消防車、急救車順利通往可能出現事故的地點;

g. 利用水路運輸時,選定的船塢和碼頭的位置,應保證當水情、氣象變化時的作業安全;

h. 應根據生產性質、地下設施和環境要求,規劃綠地面積和綠化帶。

5.3 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的設計、組織和實施:

5.3.1 設計、組織和實施的原則:

a. 應防止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裝置、設施、生產物料、產品和剩餘物料;

b. 應採用沒有危害或危害較小的工藝、施工技術;

c. 對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工藝、作業、施工過程,應採用綜合機械化、自動化或其他措施,實現遙控或隔離操作;

d. 對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過程,應配置監控檢測儀器、儀表,必要時配置自動

聯鎖、自動報警裝置;

e. 及時排除或處理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剩餘物料;

f. 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或系統,必須設定能保證人員安全、裝置緊急停止執行的安全監控系統;

g. 對產生塵毒危害較大的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應採取密閉、負壓等綜合措施;

h. 對易燃、易爆的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必須採取防火防爆措施;

i. 排放的有害廢氣、廢液和廢渣,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j. 其他。

5.3.2 對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的控制、檢測系統的要求:

a. 對事故後果嚴重的生產過程,應按冗餘原則,設計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並能

保證在出現危險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

b. 各種儀器、儀表、監測記錄裝置等,必須選用合理,靈敏可靠,易於辨識。

5.3.3 工藝、作業和施工檔案中,應按5.1條的要求,載明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概況及相應的預防和處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業時的注意事項。

5.4 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的建(構)築物

5.4.1 生產廠房、倉庫和各種構築物的結構強度、耐火等級、通風、採光、照明等,均應按其使用特點和地區環境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必要時應有防水、防漏措施。

 5.4.2 鍋爐房的設計,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5.4.3 建(構)築物的通風換氣條件,應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的危險和有害物質濃度不超過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5.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振動、高溫、高壓、深冷、腐蝕等因素,如對建(構)築物造成影響時,應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5.4.5 生產、處理、貯存有極度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廠房和倉庫,其牆壁、頂棚和地面均應光滑,便於清掃,必要時加設保護層及專門的清洗設施。

5.4.6 電離輻射裝置的設計、建造,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5.4.7 有**危險場所的建(構)築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建築材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4.8 危險性作業場所,必須設定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於兩個;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5.4.9 根據建(構)築物的高度和布局以及作業區的特點,按有關標準規定設定防雷電設施。

5.5 生產物料

5.5.1 應優先採用無毒和低毒的生產物料。若使用給人員帶來危險和有害作用的生產物料時,則必須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制訂使用、處理、貯存和運輸的安全、衛生標準。

5.5.2 對不易搬運的物料,應設定或採用便於吊裝及搬運的裝置或設施。

5.6 生產裝置

5.6.1 應盡量選用自動化程度高的裝置。危險性較大的、重要的關鍵性生產裝置,必須由持有專業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設計、製造和檢驗。

5.6.2 使用的各種裝置,均應符合gb 1.8中第3.5.3條、gb 5083和gb 4064的規定。

5.6.3 鍋爐及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安裝和檢驗,必須按國家現行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進行,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5.6.4 選用的起重運輸機械,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5.6.5 用於有火災和**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應根據場所的危險等級和使用條件,按有關規定選型。

5.6.6 裝置本身應具備必要的防護、淨化、減振、消音、保險、聯鎖、訊號、監測等可靠的安全、衛生裝置。

對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危險的裝置,還必須設定符合標準要求的洩壓、防爆等安全裝置。

5.7 裝置、設施、管線、電纜配置和作業區的組織

5.7.1 配置裝置、設施、管線、電纜和組織作業區的基本要求:

a. 在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配置的生產裝置、設施、管線、電纜以及堆放的生產物料、產品和剩餘物料,不應對人員、生產和運輸造成危險和有害影響;

b. 各裝置之間,管線之間,以及裝置、管線與廠房、建(構)築物的牆壁之間的距離,都應符合有關設計和建築規範要求;

c. 在裝置、設施、管線上有發生墜落危險的部位,應配置便於人員操作、檢查和維修的扶梯、平台、圍欄和繫掛裝置等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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