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深圳取消強制性監理的幾點看法

2022-04-05 12:57:34 字數 1450 閱讀 5012

近段時間一直關心深圳的監理制度改革,下面談談我個人的看法:

1、 現有的監理制度把監理單位放在建設單位和**之間。承接監理專案、費用多少和費用是否按時足額支付?監理單位都要找建設單位解決這些事情,就會在一些事情上受建設單位約束,否則,建設單位就會不用你、不給你按時足額付監理費,為難你,監理單位很難獨立、自主的開展監理工作。

但**主管部門一直要求監理對工程安全、質量負責,一旦**主管部門到施工現場檢查,都會提出:監理要求不嚴,不到位,要承擔監理責任。試問: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呢?究其原因:監理費用低,質量安全責任大,素質高的監理人員流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工資待遇高,建設單位待遇較高且無安全責任。

2、 目前深圳的改革辦法是:把監理推向建設單位或維持監理現狀。當建設單位具有一定數量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時,可以不找監理公司監理。

那麼現場就成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兩方了,就沒有了第三方。當建設單位正規點還好,會抓質量和安全;當建設單位不正規時或建設與施工單位同是一家公司,會出現建設單位的註冊監理工程師聽命於建設單位,質量安全會服從於進度。俗話說:

「端誰的碗歸誰管」。下屬怎麼能和上司作對呢?

3、 一直以來,**認為監理應該把好質量關,實際就是要求監理對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負責。對於房地產來說,是對購房的老百姓負責;對於國有投資來說,是對納稅人負責;對於社會投資的廠礦企業來說,是對以後在廠礦工作的工人安全負責。所以對工程質量的監管是必要的。

4、 現場安全管理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督。監理是對「工程」這個產品的質量監管、監造,並不是建設、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建築法》第四十五條 :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施工單位自我約束差,監理沒有執法權,監理是管不好安全施工的,**有執法權,應加大經濟、行政處罰力度,從源頭抓起,方可真正的抓好安全管理。

綜上上述觀點:我認為改革有兩種方案:

方案一:取消監理制度,現場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回歸**。

取消監理制度,現在的監理公司可以變成諮詢公司,諮詢公司不需要資質,由建設單位聘用,僅對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造價起諮詢作用。**加強監督隊伍,每個專案派專人負責對工程專案的質量、安全進行巨集觀和微觀的監督,完全代表**。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督,與建設單位沒有責任(除建設單位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明知有安全隱患仍強制要求施工單位施工,壓縮合理工期等外)。

方案二:完善監理制度,**購買監理服務

完善監理制度,監理服務僅對工程質量監管。由原來的建設單位購買監理服務,變成**招標、購買監理服務。**建設主管部門成立監理管理中心,負責監理專案的招標,工程專案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向**繳納工程質量監理費,由**集中管理、考核、支付。

監理單位真正的成為獨立的第三方,對施工現場的質量起到微觀管理作用,巨集觀的質量管理仍由**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督,與監理單位沒有責任(除監理單位明知有安全隱患仍強制要求施工單位施工,壓縮合理工期等外)。

強制性標準存在的問題

1,強制性標準的內容超出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 應控制的範圍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 對經濟的管理體現在巨集觀管理上,對微觀經濟技術活動不做過多干預,而著重於建立公平的市場秩序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法規及相應的依法行政是 管理社會和經濟秩序的主要強制性手段,我國強制性標準作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監理人員如何掌握運用建設工程強制性條文

關鍵詞 監理人員強制性條文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規範工程建設全過程中質量行為的強制性技術規定,是參與工程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標準的重點,也是 對執行工程建設標準情況的實施依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以下簡稱 強條 實施以來,對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人身健康,強化人民環境意識,防公害意識...

城市規劃中的強制性內容

六 近期建設規劃。包括 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 近期建設用地的具體位置和範圍 近期內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風景資源的具體措施。一 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 規劃地段各個地塊允許的建設總量 三 對特定地區地段規劃允許的建設高度 四 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綠化率 公共綠地面積規定 五 規劃地段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