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體工程管理規程

2022-04-09 03:51:41 字數 4841 閱讀 6134

(受控檔案)

1. 目的

用於指導工程管理人員對砌體工程進行全面質量控制,確保砌體工程全過程處於受控狀態。

2. 適用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砌體工程施工過程各階段的質量控制。

3. 職責

3.1專案公司工程部土建主管負責本規程的具體實施,工程部經理負責實施巡查;

3.2專案公司分管領導督促和支援本管理規程的實施;

3.3集團公司對本規程的執行進行檢查。

4. 砌體工程控制要點

4.1砌體工程的基本要求:

4.1.1砌體工程所用的材料,應檢查其產品的合格證書和產品出廠效能檢測報告。

檢查塊材、水泥、鋼筋、外加劑等材料主要效能的進場複驗報告,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水泥砂漿所用的水泥不宜大於p032.5,混合砂漿不宜大於p042.5。

4.1.2為確保砂漿強度對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用砂含泥量均不應超過 5%(m5.0以上水泥砂漿和m5.0以下混合砂漿,用砂含泥量不應超過8%)。

4.1.3配製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採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於砌築砂漿中。

4.1.4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種材料應(體積)計量其精度要求:

水泥±2%,砂、灰膏±5%。砌築砂漿應採用機械攪拌,先加少量砂子、水和水泥拌勻,再將剩餘原料全部投入,自投料完計時,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攪拌時間均不得少於2min,摻有外加劑的應大於3min。

4.1.5砂漿應隨拌隨用,確保砂漿(特別是水泥砂漿)的和易性滿足砌築要求,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2h和3h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均應在拌成後2h內使用完畢。

4.1.6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微沫劑(增加和易效能)、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

4.1.7基底標高不同時,砌體應從低處砌起,並應由高處向低處搭砌。

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度不應小於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築。當不能同時砌築時,應按規定留槎、接槎。

4.1.8在牆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牆面不應小於500mm,洞口淨寬度不應超過1m,洞口頂部要設鋼筋混凝土過梁,兩側每500 mm高要設定拉結筋(抗震設防烈度在8度及以上的地區建築物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確定)。

4.1.9牆中洞口、管道、溝槽砌築時應正確留出或預埋,不得隨意打鑿牆體,在牆體上開鑿水平溝槽。寬度超過300mm的洞口頂部,應設定過梁。

4.1.10擱置預製梁、板的砌體頂面應找平,安裝時應座漿。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採用1:2.5的水泥砂漿。

4.1.11 鋼筋磚過梁,應採用1:2水泥砂漿,厚度宜控制在2-3cm,嚴禁鋼筋直接擱置,當鋼筋磚過梁以上的砌體砂漿強度達到50%時,鋼筋磚過梁方可拆模。

4.1.12 砂漿試塊應督促監理見證製作封樣,每層或250立方公尺砌體中每種強度的砂漿至少製作一組,當配合比變化時還應製作一組。

4.2磚混結構承重牆砌體

4.2.1嚴格控制水平灰縫砂漿飽滿度,水平灰縫砂漿飽滿度應≥80 %。

4.2.3抗震設防烈度在8度及以上地區時,砌體嚴禁在轉角處和交接處留直槎,設防烈度為6、7度及非抗震設防區同時砌築有困難時,留槎並設拉接筋、接槎應符合下列要求:

4.2.3.1砌體的臨時間斷處的高度差不得超過一步腳手架的高度。

4.2.3.

2對不能同時砌築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於高度的2/3,留斜槎確有困難時,除轉角外,也可留直槎,但必須做成「凸槎」,嚴禁留「凹槎」,並按規範要求加設拉結筋。

4.2.3砌體的組砌方式:宜採用一順一丁、梅花丁或三順一丁,磚柱不得採用包心砌法,尤其是磚柱或磚牆砌築中磚柱的包心砌法及磚牆中新增碎磚、垃圾等雜物。

4.2.4推薦「三一」砌法,一塊磚、一鏟漿、一擠揉。砌磚工程如採用鋪漿法砌築時,鋪漿長度無論任何環境條件均不得超過500mm。

4.2.5確保磚和砂漿的強度。如果,其中之一的強度降低一級,砌體的強度則降低15 %~20 % ,因此,在施工中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堅決杜絕不合格的磚進入施工現場。

4.2.6在砌磚時必須設定皮數杆,控制水平灰縫的厚度,標明豎向構造變化的部位。

4.2.7磚過梁底部的模板,應在灰縫砂漿強度不低於設計強度的50%時,方可拆除。

4.2.8磚砌體施工臨時間斷處補砌時,必須將接槎處表面清理乾淨,澆水濕潤,並填實砂漿,保持灰縫平直。

4.2.9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不能採用多孔磚或水泥煤渣磚(特別是有凍脹環境的地區)。

4.2.10每天組砌高度不超過1.8m,雨天不超過1.2m。

4.3填充牆砌體工程(包括空心磚、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等砌體工程)

4.3.1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築時,產品齡期應超過28d。

4.3.2空心磚、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等的運輸、裝卸過程中,嚴禁拋擲和傾倒。

4.3.3填充牆砌體砌築前塊材應提前2d澆水濕潤。水泥空心磚(10%~15%)、粉煤灰、灰砂磚(8%~12%)、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築時,應向砌築面適量澆水。

4.3.4用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或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築牆體時,牆底部應砌燒結普通磚或多孔磚,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或現澆混凝土(墊)等,其高度不宜小於200mm。

(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塊gb8239—1997;輕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塊gb/t 15229—2002)

4.3.5填充牆砌至接近梁、板底時,應留一定空隙,以20㎝為宜,待填充牆砌築完並應至少間隔7d後,再用實心標準磚將其補砌(斜砌)擠緊,中間處用預製倒三角水泥磚擠緊,嚴禁用碎磚處理。

4.3.6填充牆砌體的灰縫厚度和寬度應正確。

空心磚、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的砌體灰縫應為8~12mm。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體的水平灰縫厚度及豎向灰縫寬度分別宜為15mm和20mm。

4.3.7混凝土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等輕質牆體,當牆長大於5m時,應增設間距不大於3m的構造柱;層高超過4m牆應增設高度為120㎜與牆體同寬的混凝土腰梁,預留的門窗洞口應採取鋼筋混凝土框加強。

注(承重牆與填充牆要求相同):

1.砼過梁擱置長度要求:當牆體厚度為24cm及其以下時砼過梁擱置長度不得小於37cm;當牆體厚度大於24cm時擱置長度不得小於24cm。

2.砼過梁厚度要求:當洞口寬度為90cm及其以下時砼過梁厚度不得小於8cm;當90cm<洞口寬度≤120cm時厚度不得小於12cm;當120cm<洞口寬度≤150cm時厚度不得小於15cm;當洞口寬度>150cm時厚度不得小於20cm。

3.當採用空心砌塊牆體,過梁上部牆體砂漿強度必須達到70%以上時,過梁模板方可拆除。

4.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工程(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和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工程,當作為承重牆結構砌體時,混凝土空心砌塊不得與粘土磚或其它塊材混用)

4.4.1組砌工藝:擺磚、盤角、掛線、組砌。

4.4.2 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塊每天砌築高度不大於1.8m,輕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塊每天砌築高度不大於2.4m。

4.4.3施工時所用的小砌塊的產品齡期不應小於28d,以大於40d為宜,嚴格控制材料出廠齡期。

4.4.4底層室內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盡量避開使用(外牆不宜使用),不得已時應採用強度等級不低於c20的混凝土灌實小砌塊的孔洞。

4.4.5小砌塊砌築時,在天氣乾燥炎熱時,可提前灑水濕潤小砌塊;對輕骨料混凝土小砌塊,可提前澆水濕潤。小砌塊表面有浮水時,不得施工。

4.4.6小砌塊牆體應對孔錯縫搭砌,當無法對孔砌築時,搭接長度應大於砌塊的1/3長,且不應小於90mm(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塊)和120 mm(輕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塊)。

牆體的個別部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在灰縫中設定拉結鋼筋或鋼筋網片,但豎向通縫仍不得超過兩皮小砌塊。

4.4.7牆體嚴禁使用斷裂(折斷和裂紋延伸尺寸累計大於3cm)小型砌塊砌築。

4.4.8澆灌芯柱混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4.4.8.1清除孔洞內的砂漿等雜物,並用水沖洗;

4.4.8.2砌築砂漿強度大於1mpa時,方可澆灌芯柱混凝土;

4.4.8.3在澆灌芯柱混凝土前應先注入適量與芯柱混凝土相同配比的去石水泥砂漿,再澆灌混凝土。

4.4.9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度,應按淨面積計算不得低於90%;豎向灰縫飽滿度不得小於80%,豎縫凹槽部位應用砌築砂漿填實;不得出現瞎縫(多數是立縫)、透明縫(當立縫無砂漿時,砌體抗剪強度將降低40%~50%)。

4.4.10牆體轉角處和縱橫牆交接處應同時砌築。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於高度的2/3。

4.4.11牆體的水平灰縫厚度和豎向灰縫寬度宜為10mm,但不應大於12mm,也不應小於8mm。

4.5砌體工程冬期施工

4.5.1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天低於+5℃時或當天溫度低於0℃時,砌體工程應採取冬期施工措施,應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

4.5.2砌體工程冬期施工所用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4.5.2.1石灰膏、電石膏等應防止受凍,如遭凍結,應經融化後使用;

4.5.2.2拌製砂漿用砂,不得含有冰塊和大於10mm的凍結塊;

4.5.2.3砌體用磚或其他塊材不得遭水浸凍。

4.5.3冬期施工砂漿試塊的留置,除應按常溫規定要求外,尚應增留不少於1組與砌體同條件養護的試塊,測試檢驗28d強度。

4.5.4在氣溫低於、等於0℃條件下砌築時,可不澆水,但必須增大砂漿稠度。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的建築物,普通磚、多孔磚和空心磚無法澆水濕潤時,如無特殊措施,不得砌築。

4.5.5砂漿使用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4.5.5.1採用摻外加劑法和氯鹽砂漿法時,不應低於+5℃;

4.5.5.2採用暖棚法時,不應低於+5℃;

4.5.5.

3採用凍結法當室外空氣溫度分別為0~-10℃、-11~-25℃、-25℃以下時,砂漿使用最低溫度分別為10℃、15℃、20℃。砂漿應做凍融試驗(一般環境15次,乾濕交替環境25次,其凍融後質量損失必須不大於5%,強度損失不大於25%)

4.5.6在凍結法施工的解凍期間,應經常對砌體進行觀測和檢查,如發現裂縫、不均勻下沉等情況,應立即採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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