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2022-05-07 16:33:03 字數 1402 閱讀 5011

③以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於當事人意思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與附混合條件合同。

隨意條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意思決定合同所附條件是否成就的條件,即合同的條件成就與否完全取決於一方當事人的意思。

偶成條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實來決定合同所依附條件是否成就的條件,該條件是否成就與當事人的意思無關,而取決於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實。例如,甲與乙約定,如果今年沒有大旱、大澇,則甲向乙提供若干數量的糧食,則屬於自然事實。

混合條件,是指合同所附條件是否成就取決於當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與甲約定,如果甲與乙結婚,則贈甲一套別墅。甲是否能夠與乙結婚取決於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兩者缺一不可。

4.附條件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可以對合同附加條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表現。

對於條件成就與不成就時,合同的效力。當條件成就,合同生效時,當事人無疑是受其約束的;當條件還沒成就,即合同尚未生效時,其效力也可以根據《合同法》推知。《合同法》第8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由此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有兩方面,一方面「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即為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另一方面「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是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

對於條件成就與不成就的擬制時,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不正當地促進或阻止條件的成就,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因為按照法律要求,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按其自然程序發生或不發生,如果一方以不正當行為對條件的成就與否施加影響,可能會對對方當事人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因此,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1.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依據,這種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約定,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內,甲將房屋交付給乙使用,這就是乙個附期限合同。

2.期限的特徵

①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②期限須符合法律規定。

③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3.附期限合同的分類

①附延緩期限合同與附解除期限合同

②附確定期限合同與附不確定期限合同

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具體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後。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為期限內容的事實的具體發生時間不確定的合同。例如,約定以某人死亡為期限。人必然死亡,屬於必然要發生的事實,而具體發生時間卻是不確定的,故屬於不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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