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物資管理辦法

2022-06-03 11:48:05 字數 2766 閱讀 7325

第三章甲供物資裝置管理

第九條甲供物資裝置種類報鐵道部批准確定,其中鐵路建設用鋼軌採購**執行鐵道部有關規定。

第十條甲供物資裝置由鐵道部或建設單位負責招標採購、組織**、資金結算和質量監控等,甲供物資裝置必須依法實施招標採購,物資裝置**必須合理,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甲供物資裝置的費用為概算內相應物資裝置的費用,包括物資裝置本身費用以及相關費用。費用節餘納入建設專案降造費,不足部分按變更設計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和工程承包單位共同對採購的甲供物資裝置進行檢查,包括對物資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品種、檢測報告、合格證書、質量保證承諾(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期和產品缺陷召回、經濟損失責任賠償的承諾等)、外觀質量進行檢查驗收,並按規定對物資質量進行抽檢;屬於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的,應檢查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證書。檢驗不合格的物資裝置由採購單位負責處理。

第十三條

甲供物資裝置經驗收合格後由工程承包單位保管,保管費用納入概算。由於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損壞的,由工程承包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保證甲供物資裝置滿足建設需要,根據施工組織變化、設計變更等及時調整物資裝置**。

第四章甲控物資裝置管理

第十五條

甲控物資裝置種類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專案情況確定,納入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範圍。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招標包括甲控物資裝置,招標檔案中應明確甲控物資裝置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技術引數,以及物資裝置**商資格的基本條件,由投標人自主**。

第十七條

甲控物資裝置費用納入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單位包乾使用,並承擔**風險。

第十八條

甲控物資裝置在建設單位的監督下由工程承包單位組織招標採購,建設單位負責制定合格**商資格條件並負責**商資格審查,工程承包單位組織實施並簽訂物資裝置**合同。

第十九條

工程承包單位必須保證甲控物資裝置的質量符合設計檔案及合同的要求,並負責甲控物資裝置的組織**、質量監控等工作。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對甲控物資裝置的規格、型號、數量、品種、檢測報告、合格證書,質量保證承諾(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期和產品缺陷召回、經濟損失責任賠償的承諾等)、外觀質量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並按規定對物資質量進行抽檢;屬於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的,應檢查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證書,檢驗結果送建設單位備案。檢驗不合格的物資裝置由工程承包單位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甲控物資裝置經驗收合格後由工程承包單位保管。工程承包單位應做好甲控物資裝置保管工作,保證甲控物資裝置**,丟失、損壞等由工程承包單位負責。

第五章自購物資裝置管理

第二十二條

自購物資裝置納入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範圍和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單位負責採購、**、資金結算、質量監控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程承包單位負責簽訂自購物資裝置的採購合同,並承擔**風險。

第二十四條

工程承包單位必須保證自購物資裝置的質量符合設計檔案及合同的要求,保證自購物資裝置的**,並及時結算物資裝置價款。

第二十五條

自購物資裝置由監理單位對規格、型號、數量、檢測報告、合格證書、質量保證承諾(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期和產品缺陷召回、經濟損失責任賠償的承諾等)、外觀質量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對物資的內在質量進行抽檢;屬於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的,應檢查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證書;檢驗不合格的物資裝置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第六章物資裝置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鐵路建設物資裝置實施採購、建設、使用全過程管理,建設單位、工程承包單位應建立健全物資裝置質量跟蹤追溯制度,落實物資裝置採購**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設計單位必須選用符合鐵路主要技術政策、裝備政策的物資裝置,註明標準、規格、效能等技術指標,以及是否屬於行政許可或強制認證範圍,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物資裝置採購單位要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明確物資裝置採購**管理中各環節的責任人及其責任,把好採購、運輸、驗收等關口,堅決杜絕不合格物資裝置進入施工現場。重要物資裝置應實行駐廠監造。

第二十九條

鐵路建設物資裝置採購單位應針對不同物資裝置建立質量監測系統,特別是要做好技術引進的新產品、新裝置、新系統的質量監測,保證物資裝置質量。

第三十條

鐵路建設所採用的新物資裝置,應按規定通過技術鑑定,並具有質量驗收標準。未經鑑定或無質量驗收標準的,不得採用。

第三十一條

工程承包單位只能使用檢驗合格的物資裝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監理單位必須按規定對進場物資裝置進行檢驗、見證取樣或平行檢驗。

第七章物資裝置**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協調設計、採購、施工單位之間的銜接關係,建立物資裝置**管理制度,指導、規範本專案物資裝置**工作。

第三十三條

鐵路建設物資裝置採購單位應制定合理的物資裝置**計畫,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

鐵路建設物資裝置採購單位應優化生產、工程承包、商務協調、催發貨、資金保證、資金結算、運輸排程、產品反饋等工作流程,提高**保障能力,實現緊密銜接,降低物流成本。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負責甲控物資裝置**的具體組織工作,不設立專門協調小組和統一倉儲基地,必要時可協調甲控物資裝置的運輸、廠家供貨、施工單位之間的調劑。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指定甲控物資裝置和自購物資裝置的**商和生產廠家,不得在物資裝置管理方面向工程承包單位收取費用。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外資貸款及進口物資裝置採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自2023年7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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