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本科學分制管理辦法 試行 》修訂條款

2022-06-28 01:06:04 字數 655 閱讀 8110

第十四條學生修讀課程,以指導性教學計畫為依據,每學期在指導教師的幫助下,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及先修讀先導課程的原則選修課程。學生在每個長學期至少應獲得15學分,最多選修30學分的課程(重修課程除外)。

第二十六條學生修完各類課程,所獲得的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畢業**、畢業設計、公共選修課和課外培養計畫除外)的學分至少應不少於其總學分的25學分,方可參加畢業設計與畢業**環節的學習。

不參加畢業設計與畢業**環節的學生,畢業資訊不予註冊。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學期間,在乙個長學期中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公共選修課和課外培養計畫除外,下同)的學分不足15學分者,將被予以退學警告。

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被予以退學處理:

1.在學期間被第二次予以退學警告者;

2.第一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30學分者,第二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65學分者,第三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95學分者,第四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20學分者,第五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45學分者。正常學制為五年的,第六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70學分者。休學學生的學分限定視休學時間確定。

第四十條以上各條款自2009級學生開始試行,原「辦法」中的各相應條款對2009級及以後的各年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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