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激勵員工之工作熱情與幹勁,將公司年度超額利潤分享給員工,並使員工年終績效獎金核發作業有所依據,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集團所屬各公司當年度12月31日在職之全體員工(含境外同仁,不含當年度12月31日未復職之留職停薪人員)。
3、 具體辦法:
3.1年度計算:
年終績效獎金發放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計算基礎。
3.2當年度利潤達成率低於100%(含)時,不核發年終績效獎金。
3.3當年度利潤達成率超過100%時,先核發年終定額獎金,另自公司超額利潤中按比例提撥年終超額獎金,核發給職員(含境外同仁)。
3.4虧損公司利潤達成率=(1+節省虧損額/計畫虧損額)×100%
3.5年終定額獎金發放:
3.5.1發放標準:
職員(含境外同仁):30天之日薪資×(在崗天數/365天)
3.5.2日薪資之計算(以12月份薪資標準計算):
a、公司職員:(本薪+職務工資或管理(營業、技術)津貼)/21.5。
3.6年終超額獎金發放:
3.6.1各公司年度超額利潤之確定:
a、年度計畫盈利公司:
(實際利潤達成值-利潤目標值)×((1+營業額達成率)/2)
b、年度計畫虧損公司:
(實際虧損額-計畫虧損額)×((1+營業額達成率)/2)
3.6.2年終超額獎金總額之確定:
總經理視各經營單位之體質及年度任務目標的達成狀況,自各公司年度超額利潤中核定30%——100%之金額作為各公司之年終超額獎金總額。
3.6.3年終超額獎金基數之確定:
公司基數=年終超額獎金總額/公司全體職員月薪資總額
3.6.4職員月薪資之計算(以12月份薪資標準計算):
職員:本薪+職務工資或管理(營業、技術)津貼
3.6.5職員個人年終超額獎金金額計算公式:
月薪資×年終超額獎金基數×考核係數×(在崗天數/365)
a、考核係數:甲上1.3 甲1.1甲下1.0乙上0.7乙0
b、在崗天數應減除病假、事假、曠工、工傷假、產假、哺乳假及留職停薪未在崗天婁。
3.7發放年終績效獎金的程式:
3.7.1總部財務部將各公司年度營業額和利潤額目標及實際完成狀況資料提供給人力資源部。
3.7.2人力資源部核算各公司年終超額獎金基數報總經理核准,
3.7.3各公司管理部計算本公司職員年終定額獎金及年終超額獎金金額,經公司總經理核准後作業發放
3.8年終績效獎金發放日期原則上於春節前十日
4、其它規定:
4.1未轉正員工依上述核發年終績效獎金,。
4.2各公司(不計盈虧)作業員採取定額發放形式,發放額為:30天之日薪資×(在崗天數/365天)權數為0.5-1之間,由公司總經理視當年度公司經營狀況提報,由總經理核決,獨立子公司由公司總經理提報,由集團總經理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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