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

2022-08-16 10:15:03 字數 1138 閱讀 2065

一、範圍

本規定是對《薪酬管理規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

二、職責

企劃人事處負責相關條款的制定並監督實施。

三、補充條款

1、公司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的,根據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可享受3-6個月的醫療期。

(1)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可享受3個月醫療期。

(2)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可享受6個月醫療期。

(3)病假超過醫療期的,公司可根據需要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2、流程

(1)符合醫療期休假者,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正明、相關病例報告單、檢查報告單等,至企劃人事處辦理請假事宜。

(2)請假手續須由部門經理、主管副總、企劃人事處長、人事副總簽字審批。

3、福利待遇

(1)可享受的醫療期第乙個月:管理職工享受基礎工資+40%崗位工資,生產職工享受基礎工資+60%崗位工資。享受公司的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待遇。

(2)可享受的醫療期第二個月起,按基礎工資標準發放。享受公司的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待遇。

(3)超出可享受醫療期的,停止發放工資。公司的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須由其個人全額承擔。

(4)患有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和終末期腎病等重特大疾病的,在超出可享受醫療期期後,經公司領導研究後,可給予延長發放工資的待遇、或通過工會生活補貼等形式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5)醫療期間不享受年薪假、獎金或公司規定的其他相關福利。

4、其它規定

(1)持虛假診斷證明、病例報告單等材料騙取醫療期的,一經發現,予以除名處理,並追究其相關的經濟賠償責任。

(2)職工醫療期內從事其它工作的,一經發現,予以除名處理,並追究其相關的經濟賠償責任。

(3)職工醫療期滿後,應及時返回單位指定的崗位上班,如拒不返回又不能說明原因、提供材料的,予以除名處理,並追究其相關的經濟賠償責任。

(4)職工醫療期滿後,如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由企劃人事處另行安排工作崗位。

(5)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經鑑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劃人事處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按每滿一年發給乙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金。

四、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企劃人事處負責解釋和補充說明。

非因公死亡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陝人社發 2011 31號 各市及楊凌示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駐陝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保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的基本生活,經研究,決定從二...

關於規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管理的意見

意見為規範勞動用工管理行為,保障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 河南省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現就規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管理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 醫療期管理 一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二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

職工患病工資規定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