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職工被辭退應享受經濟補償及醫療補助

2021-03-18 01:41:15 字數 595 閱讀 8806

問:劉某於2023年10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23年5月,劉某因病請假3個月,醫療期滿後,劉某仍未痊癒,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

公司為此另行安排了崗位,但劉某仍不能勝任,公司逐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劉某與期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費,遭公司拒絕,便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答: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由此可見,該公司雖然可以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費。經調解,該公司同意支付給劉某8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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