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工資規定

2021-03-18 01:40:11 字數 487 閱讀 6417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

一 範圍 本規定是對 薪酬管理規定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工。二 職責 企劃人事處負責相關條款的制定並監督實施。三 補充條款 1 公司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 的,根據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可享受3 6個月的醫療期。1 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可享受3個月醫...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一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 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

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 1995年1月,某食品公司以 田某患傳染性疾病,不適合在食品行業工作 為由,提出與職工田某解除勞動合同。田某對此不服,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經查 某食品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資企業,職工田某是該公司餅乾車間的操作工。1993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