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夯作業指導書 青蘭

2022-08-24 21:33:03 字數 2435 閱讀 3745

強夯法青蘭公路陝西境路段穿越黃土溝壑地段,該段地層為黃土狀屬中濕陷性黃土,為消除上部土層的溼陷性,減少工後沉降,主要對河谷高階地上且填土高度大於4m路段的地基,採用強夯法對路基基底進行處理。

1、處理目的:消除原地表以下2.0m範圍內黃土的溼陷性。

2、設計引數

(1)夯擊能及擊數:第

一、二遍的單擊夯擊能為最佳夯擊次數一般不小於6擊,前兩遍單位夯擊能不小於最後兩擊夯沉量之和小於15cm,最後兩擊夯沉量之差小於5cm,後一擊夯沉量小於前一擊夯沉量。並且夯坑周圍地面沒有明顯隆起。

(2)夯擊間距:按照6m方格網狀,施工中可根據試夯確定合理間距。

(3)夯擊遍數:共夯擊3遍,前兩遍以的單擊夯能能跳夯,第三遍以夯擊能滿夯,夯痕彼此重疊搭接,以保證地表土有較高的密實度

3、施工要求

(1)試夯

a. 施工前,應根據設計選點試夯,一路段內若土性基本相同,試夯可在一處進行;若差異明顯,應分別進行試夯,以確定最佳夯擊能、間歇時間、夯間距、夯擊次數等指標。試夯面積不小於30m×30m。

b. 在試區內進行詳細的原位測試,取原狀土樣測定有關資料。

c. 選取合適的一組或多組強夯試驗引數進行試夯,在試夯過程中,應測量每個夯點每夯擊一次的下沉量(簡稱夯沉量)。最後兩擊的平均夯沉量不宜大於5cm。

試夯時應將含水量嚴格控制在最佳狀態。

d. 試夯結束後,在7天以後,從試夯面起每隔50cm取土樣,進行室內土工試驗,測定土的幹密度、壓縮係數和溼陷係數等指標。當設計中要求採用靜力觸探或靜荷載試驗確定強夯土的承載力等指標時,宜於試夯結束乙個月後進行。

e. 當強夯效果不能滿足要求時,可補夯或調整引數再進行試驗。

f. 試夯完成後,應通過標準灌入、靜力觸探等原位測試,檢驗地基的夯後承載能力是否達到設計要求。通過強夯前後的試驗結果對比,確定正式施工採用的技術引數。

g.夯擊次數應按照現場試夯得到的夯擊次數和夯沉量曲線確定。

(2)強夯施工

a.承包人應按照設計圖紙所示位置及要求對溼陷性黃土地基進行強夯處理。採用強夯法處理濕陷性黃土路基時,應嚴格執行《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範》(bgj25-90)相關規定。

土的含水量宜低於塑限含水量1%~3%。在擬夯實的土層內,當土的含水量低於要求的塑限含水量時,宜加水至塑限含水量;當土的含水量大於塑限含水量3%時,宜採取措施適當降低其含水量。

b.強夯施工宜採用帶有自動脫鉤裝置的履帶式起重機或其他專用裝置。採用履帶式起重機時,應在臂杆端部設定輔助門架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落錘時機架傾覆。

c.夯錘重宜在10t~20 t之間,其底面宜採用圓形,對粘性土,錘底面積宜在3m2-6m2。夯錘底宜對稱設定若干個上下貫通的氣孔。

d.夯擊點布置,除非設計中另有規定,一般按正三角形或梅花形網格排列。滿夯時夯點彼此搭接1/4(對圓底夯錘,可按夯錘直徑的1/4進行搭接)。

e.按上列形式和間距布置的夯擊點,依次夯擊完成為第一遍。第二次選用已夯點間隙,依次補點夯擊為第二遍,以下各遍均在中間補點,最後一遍錘印應彼此搭接,表面平整。

f.每一遍內各個夯點的夯擊次數,應按現場試夯得到的夯擊次數與夯沉量關係曲線確定(一般不少於6擊),並應同時滿足:

(a). 最後兩擊的夯沉量之和小於15cm,最後兩擊夯沉量之差小於5cm,後一擊夯沉量小於前一擊夯沉量。

(b). 夯坑周圍地面不發生過大的隆起。

(c). 不因夯坑過深而使起錘困難。

g.夯擊遍數為3遍,最後再以低能量滿夯一遍。必要時可根據地基土的性質和工程要求適當增加夯擊遍數。

h.兩遍之間的間歇時間,取決於孔隙水壓力的消散,一般不少於7天。地下水位較低和地質條件較好的場地,可以連續夯擊。

i.強夯施工前,應先清理、平整場地並查明場地範圍內地下構造物和管線的位置及標高,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因強夯施工造成損壞。

j.強夯施工必須按試驗確定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技術引數進行,以各個夯擊點的夯擊數為施工控制數值,也可採用試夯確定的沉降量控制。

k.夯擊時落錘應平穩,夯位準確,如錯位或坑底傾斜過大,宜用砂土將坑底整平才能進行下一次夯擊。

m.施工過程中應做好下列監測和記錄工作:

(a). 開夯前檢查錘重和落距,以保證單擊夯擊能量符合設計要求,或與試驗相符。

(b). 每遍夯擊前應對夯點放樣進行複核。

(c). 檢查每個夯點的夯擊次數和每擊的夯沉量。

4、強夯所產生的噪音和振動對周圍建築物有影響時,不得採用強夯法施工。強夯施工距建築物的最小安全距離應不小於100m。

5、強夯施工過程中或施工結束後,應按以下要求進行質量檢驗:

a.查施工記錄,施工範圍內每個夯點的累計夯沉量,不得小於試夯時各夯點平均值的95%。

b.並應在夯擊現場按每一強夯區段每2000m2內任選一處,不足2000 m2的任選一處,在設計處理深度內,每隔50~100cm取土樣,測定土的各項指標。該項檢驗須在施工結束7天後進行。

c.當需要採用通過現場原位測試(採用貫入或靜力觸探方法)強夯土的承載力時,應在乙個月之後進行。

6、根據檢驗結果,應對不合格處進行補夯,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直到達到試夯或設計規定的指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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