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班的補充規定

2022-08-31 05:51:02 字數 1155 閱讀 2082

1、引用相關界定定義(引自《考勤制度》)

1.加班:因工作需要在非上班時間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務,即為加班。但上班時間內工作延誤,導致在上班時間以外完成工作內容的,則不以加班計。

2.換休:憑《換休證》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安排休息,即為換休。一次換休的最小時間為連續4小時,公司上班時間的乙個上午或乙個下午均視為連續4小時。

2、本補充規定的制定背景

因公司的銷售需要,公司會統一策劃組織一些銷售推廣活動,由於這些活動的需要,公司會安排一定人員加班,例如:在週末接送客戶等。

「這一類加班」特稱為「活動加班」,界定為「為銷售業務部門加班」;而原《考勤制度》中的《有關加班的規定》中僅對銷售服務崗位(含技術支援部)、產品製造崗位的活動加班的加班待遇等做了具體闡述;為激勵銷售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公司舉辦的各類銷售策劃活動,特制定本《補充規定》,對銷售人員的活動加班的相關管理做具體闡述。

3、本補充規定的具體內容

1.活動加班的時間核算

1)加班時間核算單位:以小時為計量單位。

2)加班時間的核准:由市場部提供(加班者、加班時間),銷售業務部門核准認可。

2.活動加班的待遇規定

1)加班者為銷售人員的,按實際加班時間核發《換休證》;憑《換休證》在取得之日起三個月內安排休假,超過三個月的,該《換休證》自動作廢。

2)加班者為銷售服務崗位(含技術支援部)、產品製造崗位的,依照《考勤制度》不變,不發換休證,直接按本人日工資的150%(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按本人日工資的200%)計發加班工資(根據實際加班時間可換算到小時計算工資),並單獨製作報銷憑證直接領取。

3.活動加班的費用核算辦法

1)銷售服務崗位(含技術支援部)、產品製造崗位的加班工資:作為該加班工資發出當月的銷售費用,具體核算到相應的銷售人員(或部門)。

2)銷售崗位的《換休證》:以「銷售人員半年平均日工資換算到小時*發出的《換休證》所示總時間」作為換休證發出當月的銷售費用,具體核算到相應的銷售人員(或部門)。

四、特別說明

1.本規定提到的銷售人員半年平均日工資,即《換休證》發出前的財務核算半年期的平均日工資。

具體核算公式為:銷售人員半年平均日工資=前乙個財務核算半年期全體銷售人員總工資/全體銷售人員總共天。

5、本制度解釋權屬人力資源部,自2023年月日起執行,作為《考勤制度》的補充條例。

四川奧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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