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向實踐的回歸 排列順序

2022-11-18 22:00:03 字數 5380 閱讀 4198

———論我國犯罪構成中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

王充x內容提要: 從認識論的角度來說, 犯罪構成理論應該具有理論和實踐的雙重功能, 但我國的犯罪構成卻難以發揮其實踐功能。對於這個問題, 筆者認為可以通過重新排列我國犯罪構成中構成要件的順序來解決。

新的犯罪構成應按照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的順序排列。

關鍵詞: 犯罪構成構成要件排列順序

abstract :on the view of epistemology , the theories of crime should h**e the double function with theory and the theories of crime in our country are difficult in realizing their practice function. this question can be solved in recon2figuring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s.

the new order of constitutions of crimes is crime objective respect , object of crime , crime subjective respect and subject of crime.

key words :the constitutions of crimes , constitutive elements , the order of arrangement

犯罪構成是刑法學研究的核心內容, 但作為犯罪構成的形式問題即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卻很少有人注意, 有學者認為犯罪構成的四要件如何排列, 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只要能夠符合人們認識犯罪的規律就可以了, 因此排列順序問題並不重要。① 與之相對, 也有學者認為「犯罪構成共同要件的排列不只是乙個形式與邏輯順序問題, 而是乙個關係到人權保障、刑法學研究方向與犯罪構成理論深化的問題」。②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還有學者認為該問題的「首要的癥結或者說在根本上, 涉及如何處理犯罪構成理論結構體系的構築形式與作為該理論物件的犯罪行為之本體形成結構之間的關係問題, 即前者如何體現後者才具有合理性?」③ 筆者贊同這種看法, 因為犯罪構成理論其實就是關於犯罪行為的一種解釋體系, 從解釋學的角度來說, 解釋的結果取決於解釋者與被解釋物件之間的關係。

犯罪構成理論作為人們對犯罪行為的乙個解釋體系, 首先是乙個對犯罪行為的認識問題, 是一種由主客觀關係決定的認識過程, 因此, 筆者認為可以從認識論的角度來分析犯罪構成以及犯罪構成中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

認識論問題其實就是主體與客體(外部世界) 的關係問題, 由於主體與客體的關係決定著人們的認識結果, 因此不同的主客關係就會推導出不同的認識結果。在哲學上, 關於主體與客體的關係一般存在四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是懷疑論者的觀點, 他們認為主體和客體是兩個互不相干、互相獨立的部分, 主體對客體的認識是不可能的; 第二種看法根據時間先在性的原則, ④ 認為主體產生於外部世界,因此主體具有和客體一樣的特徵, 主體對客體的認識是自然而然的結果; 第三種看法根據邏輯先在性的原則, ⑤ 認為主體是認識的前提條件, 客體是依附於主體存在的被認識的物件, 主體為客體立法; 第四種看法認為應該綜合第二和第三種觀點, 從主體與客體的互動關係來認識。

這四種觀點又可以分為兩大陣營, 第

一、二、三種觀點都是從主客觀對立(分離) 的二元的角度出發, 而第四種觀點卻是以主客觀統一的立場為基礎, 哲學發展的歷史表明人類的認識正經歷著從對立(主客觀分離) 到統一(主客觀統一) 的轉變, ⑥ 從主客觀統一的角度來認識問題可以克服由於主客觀分離所造成的片面性的困境。首先, 主客觀統一論認為在主體與客體的關係上, 兩者既不是互相獨立的又不是完全一致的關係, 而是一種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的互動關係。其次, 主客觀統一論使認識過程成為乙個雙向的、迴圈發展的不斷的自我完善過程, 而不是象主客觀分離論那樣的簡單的、單向的(從主觀到客觀或者從客觀到主觀) 一次性的反映過程。

第三, 主客觀統一論認為在認識過程中,實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它是連線主客觀的中介, 沒有實踐就沒有認識。從主客觀統一論的角度出發,認識的過程大體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客觀到主觀的理論抽象過程(實踐到理論) ; 第二個階段是從主觀到客觀的實踐檢驗過程(理論到實踐) 。

這兩個階段是不可分離的迴圈發展的從實踐到理論, 從理論再到實踐的過程, 在這個不斷迴圈的過程中, 人類的認識得以深化和發展。

按照這種觀點, 犯罪構成理論作為對犯罪行為的認識過程也應該包括兩個層面———即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 同時具備雙重功能: 第一建構刑法學犯罪論體系的理**能; 第二指導刑事司法實踐的實踐功能。⑦

一目前, 我國刑法理論中存在著三種關於犯罪構成的認識, 這三種不同的認識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

第一種觀點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在內部排列上是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⑧ 這種觀點是我國刑法中的傳統觀點, 是從立法者認識犯罪行為的角度出發得出的排列順序。

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要件應該按照: 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的順序排列。這種觀點認為應該以犯罪構成各要件之間的內在邏輯關係作為犯罪構成共同要件的排列標準, 犯罪主體是其他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的前提, 在具備了犯罪主體要件以後, 還必須具備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犯罪主體的一定罪過內容。犯罪行為是犯罪主體的罪過心理的外化, 因而在犯罪主觀方面下面是犯罪客觀方面。犯罪行為必然侵犯一定的客體, 因而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最後乙個要件。

⑨ 這種觀點是從犯罪主體的角度出發來認識犯罪行為得出的排列順序。

第三種觀點認為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應該是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這種觀點認為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是構成犯罪過程這個動態系統結構的兩極, 缺少其中任何一極都不可能構成犯罪的系統結構, 而犯罪活動是作為連線犯罪主體與犯罪客體的中介, 它是乙個既包括犯罪行為等客觀方面諸要素的統一體。瑏瑠這種觀點是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來認識犯罪行為得出的排列順序。

我們認為, 從認識論的角度來說, 在對犯罪行為的認識過程中立法者相當於認識的主體, 而犯罪主體相當於被認識的客體。在這三種觀點中第一種觀點是從立法者的角度得出的排列順序, 第二種觀點是從犯罪者的角度得出的排列順序, 從主客觀統一的認識論來說, 兩種排列順序都失之片面。另外, 第一種排列順序將犯罪客體置於犯罪客觀方面的前面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瑏瑡第二種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是按照犯罪行為產生的順序來安排犯罪構成體系的, 在對過失犯罪的適用上存在困難。瑏瑢而第三種觀點雖然認識到主體和客體是犯罪行為的兩極, 但是在排列順序上與認識邏輯不符。另外, 更為重要的是, 從認識的過程來說, 犯罪構成不但應該具有理論建構的功能, 而且還要具有指導實踐的功能。

而這三種排列順序有乙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難以指導刑事司法實踐, 在理論上雖然都能夠說明犯罪行為的結構, 但是在實踐上卻與刑事訴訟司法實踐脫節。瑏瑣以下, 從認識的過程即認識的兩個階段對我國犯罪構成的構成要件排列順序分別論述。

二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首先應該滿足建構犯罪論理論的需要:

第一、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應該符合刑法學的學科要求。

犯罪是刑事科學研究的共同物件, 但是它在不同的刑事學科中所處的地位和研究目的是不同的: 在犯罪學中犯罪行為是犯罪現象中研究的問題, 研究目的是為了探求犯罪原因, 因此, 在犯罪學中對犯罪的研究是圍繞著犯罪原因展開的, 犯罪的構成要件排列順序也是以犯罪原因為核心來排序; 在刑法學中, 犯罪和刑罰是刑法學的兩個基本問題, 研究犯罪是為了正確的定罪和量刑、實現人權保障和社會秩序保護的目的, 因此在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的排列順序是圍繞著這個核心展開的; 在刑事訴訟法學中對犯罪的研究是圍繞刑事訴訟程式展開的, 而刑事訴訟又是以證據為核心, 證據(即認定的犯罪事實)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流動形成了刑事訴訟法學獨特的構成要件排列順序。

雖然犯罪學和刑法學以及刑事訴訟法學同樣是以犯罪作為他們的研究物件, 但是他們研究的著眼點是不同的。我國目前存在的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 第一種排列順序因為是從立法者的角度出發, 強調規範意義上的排列順序, 因此可以稱為刑法學意義的構成要件排列順序; 而第二種排列順序從行為人的角度出發, 強調事實意義上的排列順序, 因此可以稱為犯罪學意義的構成要件排列順序。

第二、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要符合犯罪構成的價值論標準。

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不但在形式上要符合犯罪論體系構建的要求, 而且還要符合犯罪構成價值目標的要求。在刑法的發展歷史中存在兩種型別的刑法, 這兩種不同型別的刑法決定了犯罪構成兩種不同的價值追求。一種是民權主義刑法即以保護國民的利益為出發點而限制國家行為的刑法; 二是國權主義刑法即以國家為出發點而以國民為物件的刑法。

這兩種刑法的區別不在於刑法典本身, 而在於刑法學, 同樣的刑法典可能因為不同的刑法學而具有不同的屬性特徵。刑法如果是為了打擊犯罪, 那麼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它的存在只會限制這種目的的實現, 因為它會束縛國家的手腳, 使刑罰權的發動受到限制,因此刑法的存在只有乙個目的就是限制國家權利。瑏瑤基於此, 犯罪構成中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應該符合民權主義刑法的要求, 以保護公民的自由民主權利為價值追求。

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必須為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設定明確的界限, 這個明確的界限只能在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來尋找, 因為只有客觀方面才具有這個功能, 因此, 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應該始於犯罪客觀方面。

第三, 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應該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犯罪構成從產生之初就和罪刑法定原則聯絡在一起, 犯罪構成就是為了實現罪刑法定原則, 因此,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應該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治原則、法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等。首先, 為了實現法治原則要求形式的合理性, 而形式的合理性要求判斷標準的客觀性和統一性, 這就要求犯罪構成必須是基於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的形式方面, 而主觀方面和實質方面的判斷必須在客觀內容和形式方面的限制內進行。

其次, 為了實現法律原則的明確性要求和呼籲功能, 刑法必須明確規定犯罪和刑罰, 而對犯罪的明確規定只能是通過概括的描述犯罪行為的外部特徵即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來完成, 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會規定主觀要素和規範要素。

第四、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應該符合刑法學體系構建的要求。

刑法學體系的建立是以犯罪構成體系為基礎的, 因此, 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要符合刑法學體系構建的要求, 不同的刑法學體系構建需要不同的構成要件排列順序, 在刑法學的發展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體系, 一是客觀主義的體系構建; 一是主觀主義的體系構建。瑏瑥

客觀主義論者為了實現罪刑法定原則而提出了犯罪構成理論, 犯罪構成理論的提出是客觀主義刑法學對刑法學的乙個巨大貢獻, 他們將行為作為刑法學的核心概念, 因此又被稱為行為主義。客觀主義刑法學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思維方式, 以行為為核心構建犯罪論體系。主觀主義刑法學對犯罪論並沒有提出特殊的要求, 他們甚至對犯罪構成理論也不太重視, 由於他們的關注物件是行為人而不是行為, 因此又被稱為行為人主義。

因為他們認為犯罪行為是行為人內心主觀惡性的體現, 因此主觀主義以行為人為核心構建犯罪論的體系, 但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只有通過客觀的行為表現出來, 所以所謂主觀主義同樣重視行為的客觀要素。一般來說, 客觀主義的犯罪論強調刑法學的人權保障職能, 而主觀主義的犯罪論強調刑法學的社會秩序保護職能, 刑法的這兩個職能是刑法學中的永遠的悖論, 但是, 在不同的社會情況下對於刑法職能的偏向是不同的。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時期, 客觀主義與這種社會趨勢是符合的, 因此, 我們認為犯罪構成應該符合客觀主義犯罪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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