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試用期辭職要賠錢嗎

2022-12-07 00:06:05 字數 3028 閱讀 5476

「教書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為熟悉的一種稱呼,從最初的門館、私塾到晚清的學堂,「教書先生」那一行當怎麼說也算是讓國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種社會職業。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並非源於教書,最初出現的「先生」一詞也並非有傳授知識那般的含義。《孟子》中的「先生何為出此言也?

」;《論語》中的「有酒食,先生饌」;《國策》中的「先生坐,何至於此?」等等,均指「先生」為父兄或有學問、有德行的長輩。其實《國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長者,有德之稱」的說法。

可見「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師」之意,倒是與當今「先生」的稱呼更接近。看來,「先生」之本源含義在於禮貌和尊稱,並非具學問者的專稱。稱「老師」為「先生」的記載,首見於《禮記?

曲禮》,有「從於先生,不越禮而與人言」,其中之「先生」意為「年長、資深之傳授知識者」,與教師、老師之意基本一致。  主持人:應屆大學畢業生王某與某公司及學校三方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後來他如約到該公司上班,可是他才工作乙個月就提出了辭職。

公司將他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000元違約金以及因其辭職引起的安排人員加班支付的加班費2500元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在試用期辭職,不但不用向該公司賠償,而且還可以領回乙個月的工資。

一般說來,「教師」概念之形成經歷了十分漫長的歷史。楊士勳(唐初學者,四門博士)《春秋穀梁傳疏》曰:「師者教人以不及,故謂師為師資也」。

這兒的「師資」,其實就是先秦而後歷代對教師的別稱之一。《韓非子》也有雲:「今有不才之子……師長教之弗為變」其「師長」當然也指教師。

這兒的「師資」和「師長」可稱為「教師」概念的雛形,但仍說不上是名副其實的「教師」,因為「教師」必須要有明確的傳授知識的物件和本身明確的職責。 案例:王某(化姓)是廣州市某大學2019屆的本科畢業生。

同年6月6日,王某、廣州市某科技****和學校三方簽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在此之前,該科技公司為王某辦妥了人事等相關手續,代王某繳交了人事**服務費和流動服務費合計2520元。

觀察內容的選擇,我本著先靜後動,由近及遠的原則,有目的、有計畫的先安排與幼兒生活接近的,能理解的觀察內容。隨機觀察也是不可少的,是相當有趣的,如蜻蜓、蚯蚓、毛毛蟲等,孩子一邊觀察,一邊提問,興趣很濃。我提供的觀察物件,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鮮明,大小適中,引導幼兒多角度多層面地進行觀察,保證每個幼兒看得到,看得清。

看得清才能說得正確。在觀察過程中指導。我注意幫助幼兒學習正確的觀察方法,即按順序觀察和抓住事物的不同特徵重點觀察,觀察與說話相結合,在觀察中積累詞彙,理解詞彙,如一次我抓住時機,引導幼兒觀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劇變化,烏雲密布,我問幼兒烏雲是什麼樣子的,有的孩子說:

烏雲像大海的波浪。有的孩子說「烏雲跑得飛快。」我加以肯定說「這是烏雲滾滾。

」當幼兒看到閃電時,我告訴他「這叫電光閃閃。」接著幼兒聽到雷聲驚叫起來,我抓住時機說:「這就是雷聲隆隆。

」一會兒下起了大雨,我問:「雨下得怎樣?」幼兒說大極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較觀察,讓幼兒掌握「傾盆大雨」這個詞。

雨後,我又帶幼兒觀察晴朗的天空,朗誦自編的一首兒歌:「藍天高,白雲飄,鳥兒飛,樹兒搖,太陽公公咪咪笑。」這樣抓住特徵見景生情,幼兒不僅印象深刻,對雷雨前後氣象變化的詞語學得快,記得牢,而且會應用。

我還在觀察的基礎上,引導幼兒聯想,讓他們與以往學的詞語、生活經驗聯絡起來,在發展想象力中發展語言。如啄木鳥的嘴是長長的,尖尖的,硬硬的,像醫生用的手術刀―樣,給大樹開刀治病。通過聯想,幼兒能夠生動形象地描述觀察物件。

雙方為此事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後,該公司不服,於是向天河區法院起訴。該公司認為,公司雖未和王某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就業協議書》已就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及三方的違約責任做了詳細的約定,應當認為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並共同受該協議書有關條款的約束。

王某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給其造成的損失理應給予賠償及支付約定的違約金。

唐宋或更早之前,針對「經學」「律學」「算學」和「書學」各科目,其相應傳授者稱為「博士」,這與當今「博士」含義已經相去甚遠。而對那些特別講授「武事」或講解「經籍」者,又稱「講師」。「教授」和「助教」均原為學官稱謂。

前者始於宋,乃「宗學」「律學」「醫學」「武學」等科目的講授者;而後者則於西晉武帝時代即已設立了,主要協助國子、博士培養生徒。「助教」在古代不僅要作入流的學問,其教書育人的職責也十分明晰。唐代國子學、太學等所設之「助教」一席,也是當朝打眼的學官。

至明清兩代,只設國子監(國子學)一科的「助教」,其身價不謂顯赫,也稱得上朝廷要員。至此,無論是「博士」「講師」,還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師應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王某說,在試用期間,他曾與公司負責人提出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卻以試用期內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了,使他覺得在該公司工作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在該公司工作乙個月後,他發覺自己與該公司不相適合,這才提出辭職。

要練說,得練聽。聽是說的前提,聽得準確,才有條件正確模仿,才能不斷地掌握高一級水平的語言。我在教學中,注意聽說結合,訓練幼兒聽的能力,課堂上,我特別重視教師的語言,我對幼兒說話,注意聲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揚有致,富有吸引力,這樣能引起幼兒的注意。

當我發現有的幼兒不專心聽別人發言時,就隨時表揚那些靜聽的幼兒,或是讓他重複別人說過的內容,抓住教育時機,要求他們專心聽,用心記。平時我還通過各種趣味活動,培養幼兒邊聽邊記,邊聽邊想,邊聽邊說的能力,如聽詞對詞,聽詞句說意思,聽句子辯正誤,聽故事講述故事,聽謎語猜謎底,聽智力故事,動腦筋,出主意,聽兒歌上句,接兒歌下句等,這樣幼兒學得生動活潑,輕鬆愉快,既訓練了聽的能力,強化了記憶,又發展了思維,為說打下了基礎。 判決:

法院認為:就業協議並非勞動合同,該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就業協議的違約金。王某已到該公司上班,因此不存在違反就業協議的情況。

至於原告索賠的加班費,因其僅提供了發放員工加班費的工資單,不足以證明是被告辭職造成的損失。所以,這兩項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援。

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此規定的意圖很明顯,乃是為了保護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利益。

本案中的那家公司繞了個彎子,說就業協議實際上就是書面勞動合同,而且其中規定了違約金。要求王某按該協議支付違約金。

法院在判決書中很清楚地闡明,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王某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不違約。另外,即使是王某主動辭職,該公司應付的工資一分錢也不能少給。

依據是《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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