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建設工程擔保試行辦法市建市438號02

2022-12-14 10:54:05 字數 3440 閱讀 4847

關於印發《寧波市建設工程擔保試行辦法》的通知

市建市[2002]438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市招標辦、建管處、質監站、建築市場監察大隊、前期辦、城投公司、市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建設市場執行機制,規範工程交易行為,降低工程建設風險,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本市實際,我委制定了《寧波市建設工程擔保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同時,對試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試行範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建設工程擔保的,可採用本辦法;2023年12月1日後發布招標資訊的本市海曙、江東、江北及科技園區的城市建設專案和房地產開發專案,必須按本辦法實施。2、各單位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函告我委建設市場處。

附件:《寧波市建設工程擔保試行辦法》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寧波市建設工程擔保試行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建設市場執行機制,規範工程交易行為,降低工程建設風險,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實行工程擔保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擔保活動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寧波市建設委員會是寧波市工程擔保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擔保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工程擔保活動的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工程擔保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從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六條寧波市工程擔保可以採用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提倡採用保證方式。具體採用何種擔保方式,由擔保人與被擔保人在合同中約定。第二章投標擔保

第七條投標擔保是投標人在投標**前或者同時向招標人提供的擔保,保證一旦中標,即簽約承包工程。

第八條投標擔保可以採用經寧波市建設委員會認可(以下同)的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書、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函等方式,也可以採用投標人直接向招標人提交支票或銀行匯票的方式,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規定。

第九條採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書或者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函的,擔保金額應當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並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除不可抗力外,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指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的一定期限)撤回投標檔案,或者中標後在規定時間內不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合同,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履約擔保的,由提供擔保的銀行、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按照擔保合同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投標擔保額度一般為投標總價的1%—2%,並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投標人直接向招標人提交支票或銀行匯票的,應當將該筆款項解繳入市工程擔保管理機構指定的專門賬戶,招標人不得將該筆款項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對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應視為不響應招標檔案而予以拒絕。

第十二條中標人的投標擔保在其提交履約擔保後5個工作日內退回;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擔保在招標人與中標人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回。

第十三條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超出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延長的,為經雙方書面認可的延長期)28天。

第三章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十四條承包商履約擔保是保證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一種經濟承諾方式。

第十五條承包商履約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書或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函等方式,也可以採用投標人直接向招標人提交支票或銀行匯票的方式,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規定。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簽訂合同之前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具體時間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

規定。第十六條採用保證擔保的,在承包商因其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銀行(保險公司)提供保函(保證保險函)的,銀行(保險公司)主要承擔在擔保額度內賠償業主損失的責任;由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書的,專業擔保公司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擔其擔保責任:一、向承包商提供資金、裝置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二、另覓經業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負責完成合同的剩餘部分,業主仍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按照合同約定,對業主的損失支付賠償。

第十七條投標人直接向招標人提交支票或銀行匯票的,招標人應當對該筆款項設立專門賬戶,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承包商履約擔保額度一般為工程中標價的10%—15%。

第十九條對於一些大型工程或者特大工程採用第三方擔保(即保證擔保)時,可以由若干保證人實行共同保證,並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承擔連帶責任。業主可以要求任何乙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四章業主支付擔保

第二十條業主支付擔保是保證業主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的一種經濟承諾方式。其實質是業主的履約擔保,應當同承包商履約擔保對等實行,即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也應當同時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擔保。

第二十一條業主支付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書或者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函的方式,也可以採用招標人直接向投標人提交支票或銀行匯票的方式,具體方式由投標人與招標人雙方共同約定。第二十二條業主支付擔保按工程承發包合同確定的付款週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本段清算後進入下一段。業主支付擔保額度不低於工程中標價的10%,且一般不低於每個付款週期的付款額度。

第二十三條對業主由於非承包商的原因而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的,承包商可依據工程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

第二十四條承包商還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對於業主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業主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商可以與業主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五章保修擔保

第二十五條保修擔保是保證承包商在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的一種經濟承諾方式。第二十六條保修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書、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函或者保修保證金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保修擔保是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在履約擔保完結後出具。第二十八條保修擔保的期限由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共同約定。

第二十九條保修擔保的金額由業主與承包商在合同中約定,其金額一般不應超過工程合同價的5%。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為了保障擔保人的合法權益,擔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作為其提供擔保的前提條件。一旦發生賠付後,擔保人有權從被擔保人或者反擔保人處得到補償。反擔保可以採用其他擔保人提供的保證擔保,以及被擔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質押等。

第三十一條工程擔保合同簽訂後,須與工程承發包合同一起,按照有關規定報寧波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按本試行方法應該實施工程擔保的專案,如果未實施工程擔保或工程擔保合同未向有關部門備案的,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招標投標手續,施工許可證管理部門不得發放專案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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