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要點點讀

2022-12-16 12:51:05 字數 3211 閱讀 8213

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提示[2016]第5號—《慈善法》要點點讀

發布日期: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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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並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是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慈善活動、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慈善財產、慈善服務、資訊公開、促進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和規範,它的突出意義在於系統地規範了全社會的慈善行為。本提示僅供事務所及相關從業人員在執行社會組織審計業務時參考,不能替代相關法律法規、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以及註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

事務所及相關從業人員在執業中需結合專案實際情況、風險導向原則以及註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確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為了幫助執業人員了解《慈善法》,把握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需要關注的事項,民間非營利組織審計專家委員會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梳理和分析,並做出如下提示:一、慈善活動的界定

《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在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以及促進教科文衛體事業發展、防止汙染和保護環境等領域自願開展的公益活動。」由此可以看出,《慈善法》將慈善活動範圍拓展的更加寬泛,具體表現在:

(一)除《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規定的「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外,還增加了扶老、救孤、恤病、優撫;

(二)將《公益事業捐贈法》定義的非營利事項「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等提法,擴充套件為凡「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均為慈善活動。二、社會組織和慈善組織的關係及資格獲取

《慈善法》第八條規定「慈善組織可以採取**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慈善法》第十條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對慈善組織資格的獲得,有兩條途徑,即:

新的登記,舊的認定。三、以慈善募捐的分類取代現行公募和非公募的劃分

《慈善法》按募捐物件,將慈善募捐分為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物件的定向募捐。而慈善組織公開募捐,必須滿足6個「應當」的要求,即: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備案;網路募捐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台發布募捐資訊,並可以同時在其**發布募捐資訊;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和募捐活動相關資訊等。

《慈善法》打破了原有在設立時即將**會區分為公募或非公募的登記管理形式,鼓勵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慈善法》明令禁止個人開展公開募捐,但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物件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物件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開展定向募捐,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公開募捐的方式。四、對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的要求

《慈善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履行批准和備案程式。」即對《慈善法》妥善處理與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積極履行社會公益方面的責任和義務,關心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支援慈善事業」。但是,該指引並沒有就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時,該如何妥善處理與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之間的關係提出規範要求。

因此,《慈善法》對此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五、關於決策和迴避機制

在現行合法、安全、有效以及投資收益全部用於慈善目的和用途受到限制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等原則的基礎上,《慈善法》重點強調了決策機制和迴避機制。即慈善組織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六、對慈善支出和管理費用支出比例的規定(一)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會

《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該規定與現行《**會管理條例》基本一致。(二)其他特殊情況

1.特殊情況下,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會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2.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

3.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七、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有:

(一)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三)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徵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股權和智財權的,依法免徵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六)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同時,對於慈善信託檔案未按照規定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對於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慈善法》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要求**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八、《慈善法》框架下的監督管理

《慈善法》構築了包括**及其部門監管、司法監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在內的監督管理體系,也賦予財政、稅務、公安、監察、廣電、網信、海關等**部門相應的監管責任。同時,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即將獨立、客觀、公正的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制度,作為協助各項監管措施付諸實施的重要手段。

《慈善法》作為一部慈善領域基本法的出台,必將對我國未來慈善事業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但以《慈善法》為引領,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盡快出台配套法規政策和相關細則,則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因此,在新形勢下,註冊會計師如何貫徹落實《慈善法》的要求,尤其是針對網路募捐、慈善信託等新形式的出現,如何開展審計工作、發表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提出了新的課題與挑戰。

在此,提示執業同仁,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態度、嚴格遵循執業準則要求,審慎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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