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管理制度

2023-01-07 07:06:03 字數 2834 閱讀 415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公司勞動用工管理,進一步規範公司各類待崗管理,明確各部門的管理責任,激發廣大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不斷提公升工作技能,以適應企業發展和員工自身職業發展需要,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有效激勵的用人機制,實現企業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在崗合同制員工。

第三條派遣制員工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章待崗的範圍、物件

第四條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員工。

第五條員工工作業績不佳,經部門幫扶後,連續3個月未完成工作任務,且排名部門最後,由所在部門申請,經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認定為待崗的。

第六條違反勞動紀律、工作紀律,連續曠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及以上的。

第七條公司業務、流程、架構及人員調整中,經雙向選擇未能競聘上崗的人員等待新崗位安排的。

第八條違反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要求處以待崗的。

第九條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且無正當理由的,被公司確定為應進入待崗的。公司認為其它應以待崗處理的。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合同條款規定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不實行待崗:

1、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的。

2、因工負傷,在停工留薪期或經勞動部門鑑定了傷殘等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第三章納入待崗的程式

第十一條對年度績效考核不稱職的以及公司確定待崗的員工直接納入待崗管理。

第十二條部門申請員工待崗的,由各部門在每個季度末向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提交待崗申請。

第十三條對因工作業績不佳的員工,各部門要切實體現組織的關心和關愛,進行內部幫扶,未進行內部幫扶的不得進入待崗。在提交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申請待崗前,各部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實加強本部門員工技能的培訓和幫扶工作,確保員工不斷適應本職工作的技能要求。

(二)員工當月工作業績不佳,未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且排名最後,即時啟動部門內部幫扶措施。

(三)對工作業績不佳的員工制定針對性的幫扶措施。幫扶措施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由部門填寫「xx部門幫扶人員登記表」,格式見附表。

2.幫扶原因專題分析,幫扶人員確認(部門負責)。

3.部門負責人幫扶談話記錄,不少於3次。

4.根據幫扶計畫,各部門負責對幫扶人員組織實施。「xx部門幫扶人員幫扶計畫表」見附件。

5.部門工會在員工內部幫扶期間,不少於1次與家人溝通情況和記錄,幫助分析查詢原因。

6. 員工在部門內部幫扶期間,寫出書面整改措施。

(四)員工在部門內部連續兩個月幫扶後,業績仍然不佳,未完成生產(工作)任務,部門排名最後,由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進行待崗確認。

(五)各部門報送的員工待崗申請報告材料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擬待崗人的考勤記錄。

(2)個人業績完成情況。

(3)個人業績排名。

(4)部門幫扶記錄。

第十四條對無故曠工等違紀、違規的員工,員工在初次違紀時,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及時與本人進行誡勉談話,做好違紀違規記錄,員工本人簽字認可,如員工屢教不改,曠工連續5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計10天及以上,由所在部門或行政管理中心向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提出待崗申請和有關違紀違規材料。

第十五條擬待崗員工由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闡明待崗理由並提供證據,部門移交的所有的紙質材料,必須由當事人及部門一把手簽字認可,並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六條人力資源部對申請材料核實確認無誤後存檔,確定納入公司待崗管理,並向申請部門發出待崗通知書。

第十七條申請單位負責通知待崗員工本人,待崗員工在接到通知後 3個工作日內做好工作交接,並持部門工作交接證明到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報到,待崗期正式開始。

第四章待崗管理

第十八條員工待崗期為1至3個月。

第十九條待崗人員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組織進行1個月的集中培訓。培訓期間嚴格考勤,凡遲到、早退、不到崗培訓的,按照《考勤管理辦法》中考勤的規定進行記錄、考核。

第二十條在培訓前,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向待崗人員提供公司各部門現有崗位缺編情況和上崗條件,由待崗人員根據本人實際情況選擇上崗工作意向,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有針對性安排培訓內容。

第二十一條集中培訓結束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安排待崗人員到相關部門進行試崗,試崗期為1至2個月。試崗期不佔所在試崗部門編制,試崗部門要加強對其技能培訓和業務指導等幫扶力度,並進行日常管理和業績評價。

第二十二條試崗期間,如表現良好,本人可向試崗部門隨時提出試崗鑑定,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審定認可後,可結束待崗正式上崗,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三條待崗人員經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原因不能重新上崗,可進入第二輪培訓,但培訓和試崗累計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四條待崗員工試崗結束並合格,仍未聯絡到接收部門的,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根據其選擇意向安排到缺編部門上崗,接收單位必須無條件接收,並針對性進行幫扶,使其盡快勝任崗位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中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如待崗超過3個月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將根據《中華人民勞動合同法》之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待崗人員待遇

第二十六條待崗員工在待崗期的待崗待遇:

(一)停發月度崗位工資和月度績效考評工資,只發放月度生活費,月度生活費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二)員工福利減半發放。

(三)取消當年年度績效獎。

(四)當年績效考核只寫評語,不評定等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之前規定如有與本辦法相衝突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人力資源管理中心。

附件一:擬待崗人員情況申請表

附件二:員工待崗流程圖

員工待崗通知書

存根) 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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