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講一《物權法》的起草過程:歷時十四年;經歷八次審議;收到民眾意見十餘萬條
二、《物權法》的體例(一)總分式主線
二)所有權與他物權的主線
三、物權法的任務(調整物的歸屬和利用)
歸屬法:定分止爭保護私人財產;
利用法:物盡其用
四、對新法之評價(一)物權法的遺憾
二)物權法的亮點:1.私有財產法律地位的明確
2.政治文明的進步
3.制定民法典的重大突破
第二講一、物權的概念:物權是直接支配物並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注意:物權主要是對有體物的權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表現形式,物權<財產權(物權法與財產法之爭)
二、物權與債權—物權之性質
(一)對物權和對人: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物,債權則指向特定人的給付。
(二)支配權與請求權:物權人可以直接對物進行管領支配,債權人只能請求特
定人為特定行為,以實現債權之利益。
(三)絕對權和相對權:物權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他人負有尊重物權人
權利的義務,而債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相對人。
三、特徵
(一)物權具有優先性:在同一物上物權和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受償
(二)物權具有追及性:物權成立後,無論標的物輾轉於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可直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其物權。
四、物權的效力—物權請求權
(一) 含義:物上權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恢復其完滿狀態或防止妨害之權利。
(二)構成:1、返還原物請求權: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物權客體者,可請求返還。
2、妨害排除請求權:對於占有侵奪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權情形,物權人的請求妨害人排除。
3、妨害防止請求權:對於物權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消除該危險。
4、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法》第37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三)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以下學說,以第一種觀點為目前的通說。
1、否定說,以王利明為代表,認為物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1)物上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它與物權同命運,既然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物上請求權亦不能適用之。否則物權將變成空虛的物權無存在之價值;
(2)由於物權請求權通常適用於各種持續性的侵害行為,對這些侵害行為非常難以確定其時效的起算點,因此物權請求權難以適用訴訟時效;
(3)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但由於取得時效可適用之,依然可以發揮防止權利上的睡眠,推動財產流轉及維護經濟秩序的作用。
2、區別適用說
(1) 以梁慧星教授為代表,認為應將不同之物上請求權區別對待,只有返還財產請求權與恢復原狀請求權這兩種物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其他的物上請求權皆不適用;
(2)以陳華彬教授為代表,主張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所生的物上請求權不宜因訴訟時效而消滅,但未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所生的物上請求權及由動產物權所生的物上請求權則適用之(德國)。
五、物權的分類
(一)完全物權和定限物權:根據對物的價值支配不同而劃分,對物進行全面支配的物權是完全物權,對物價值之一部分進行支配的物權是限制物權
(二)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根據物本身的屬性之不同而劃分的物權,物本身能否移動而減損其價值
(三)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根據物權設定方式不同而劃分,是否需要當事人以契約方式而設立。
(四)登記物權和不登記物權:是否需要登記而設立
第三講物權法基本原則
一、物權平等原則
(一)物權平等的內涵
物權的效力平等:(1)不同的主體的物權應當平等
2)各種物權之間也應當平等
(二)物權平等原則之爭—物權法的大論戰
1、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公私財產平等保護
2、公有財產的優位保護?
◆ 鞏獻田的公開信:鞏獻田:北大教授,被指為物權法的「攪局者」
——社會廣泛關注,06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物權法》的動議被擱置, 2023年10月開始的爭論使得物權法立法成為海內外關注焦點,學術界圍繞是否違憲,進而演化為是否繼續深化改革的政治問題。
3、立法規範的表述
物權法:第1條:「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4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物權法定原則
(一)內涵: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應當由法律予以規定。
(二)物權法定的必要性
1、整理舊物權 2、反映生產關係
3、降低交易費用 4、物權公示的要求
(三)物權法定之內容
1、種類法定(4:4:3)
物權的種類,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律相違背的物權形態,諸如典權、居住權等,物權法未規定,便不能認其為物權。
2、內容法定
物權的具體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律規定內容相違背的物權。
三、一物一權原則
(一)內涵:乙個物上只能存在乙個所有權
(二)表現:1、所有權不能並存於一物;
2、用益物權原則上不能並存於一物
3、抵押權可以並存於一物
4、質權一般不能並存於一物
四、公示公信原則
(一)概念:物權的變動應當對社會公示,公示後物權即獲得取
信於他人的效力;物權公示之必要性源於其絕對權本質,物權公信之
可能性取決於其現實性。
(二)內涵:不動產物權變動應當登記,動產物權變動應當交付,在適當條件下,認可登記之公信力及占有之公信力。
第四講物權變動
一、物權變動模式
(一)意思主義
1、債權意思主義—物權變動=債權契約
2、物權意思主義—物權變動=債權契約+契據交付
(二)形式主義
1、債權形式主義—債權契約+登記、交付
2、物權形式主義—債權契約+物權契約+登記、交付
二、不動產登記
(一)登記主義
◆登記要件主義—不動產物權變動,應當登記,不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第9條)房屋買賣
◆登記對抗主義—不動產物權變動,不登記,物權變動也發生,但是未登記者,不能對抗已登記者( 第127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58條地役權登記、第187條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登記
◆登記處分主義—不動產物權,自特定事實具備時發生,但是權利人不登記,不能夠對標的物進行處分(第28文書、29繼承、遺贈、30條建房、拆房)
(二)登記統一——「五統一」(第10條)統一登記機構;統一登記收費;統一登記效力;統一登記程式;統一登記證書
(三)登記賠償(第21條):國家負擔機制 ;利用者負擔機制;保險機制
一物二賣之規制:甲購買某開發商的房屋,雙方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約定一年後交房。甲繳納兩萬元定金,後來房價**較快,開發商又將此房以**賣給了乙,辦理過戶手續。
問:誰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有何法律對策??
(四)預告登記
1、概念:在不動產買賣中,為了保障將來的物權,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本身的登記。
2、特徵:(1)預告登記本質上是對合同的登記
(2)預告登記使合同債權產生優先的效力
三、動產交付(要點)
(一)交付是適宜於動產自然屬性的物權變動方式
(二)交付最常見的形式是現實交付、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和簡易交付很少用
(三)特殊動產是否實行交付移轉物權,尚有待明確
第五講所有權(一)
一、所有權概述
(一)概念 :所有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處分權能的權利。
所有權,是整個物權法分析展開的起點。
(二)所有權的權能1、占有 2、使用3、收益(孳息)4、處分
(三)特徵 1、自權性 2、單一性 3、恆久性 4、彈力性
二、所有權的分類
(一)三分法 :將所有權根據所有者身份的不同,劃分成國家、集
體、私人的所有權,目前主要在我國實行
(二)二分法 :將所有權根據所有物客體的不同,劃分成動產所有
權和不動產所有權,二分法是當前世界立法的潮流
三、國家所有權
(一)國家所有權的概念:國家對國有財產享有的所有權
(二)特徵:1、主體單一性 2、不純粹性
(三)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1、專屬財產:草原、森林、灘塗、國防資產等
第46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48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問:地下防空設施的權屬
2、城市土地(第47條):除集體土地及城市郊區以外的土地
3、國有財產(第45條):沒收、贖買、再生產,範圍廣泛,範圍模糊
(四)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實際上由國資委作為實際執行者
(五)國家所有權存在的問題
1、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巨大
2、國有財產壟斷經濟命脈
3、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講集體所有權
一、內涵
農民集體對農村土地所享有的所有權
二、集體所有權的形成
(一)土改階段-分田到戶,耕者有其田
(二)互助合作社-出資入股
(三)人民公社-**所有、隊為基礎(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
(四)集體所有權-統分結合
私有→私有公營→公有→公有私營
三、特徵
(一)團體性,團體所有權
(二)分層性,村、村民小組、鄉鎮農民集體享有
(三)身份性,個體成員因集體成員身份的享有而享有所有者權益
(四)非流轉性,保持農用,不能夠自由流轉
四、集體所有權的範圍
(一)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三)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三)集體所有權存在的問題
1、所有者的虛位—組織機構與共同意志?
2、所有權的虛化—處分權賦予?
3、生產效率的低下—效率機制、激勵機制?
(四)集體所有權的存廢
1、取消集體所有權,實行農村土地私有化
2、取消集體所有權,實行國有化
3、部分取消集體所有權,實行農地國家、集體和農民私人所有、集體所有和農民私人所有,三者並存或者集體與私人並存
4、保留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農地制度的改革
第七講徵收拆遷
一、徵收概說
(一)概念
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目的而強制地、並且通常是有償地取得其他主體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的一種行為。
物權法7章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 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
《物權法》案例
案例1 1992年3月,農民某甲與某肉聯廠約定 由肉聯廠將其所有的兩頭黃牛宰殺後,淨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 進行結算 牛頭 牛皮 牛下水歸肉聯廠,再由某甲付宰殺費40元。在宰殺過程中,肉聯廠屠宰工人在其中頭牛的下水中發現牛黃70克。肉聯廠將這些牛黃 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後,認為牛...
物權法案例
1甲將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 給乙,乙當場付清價金,約定甲10天後交貨。丙聽說後,表示願以雙倍 購買。甲當即決定買給丙,約定第5天交貨,並收取定金若干。乙聽說此事,誘甲七歲之子將瓷器從家中取出給她。在瓷器為乙占有期間,該瓷器所有權歸誰?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 2 甲有4匹馬要賣掉,便對乙說 你先牽回去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