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知識點整理

2021-03-04 09:53:27 字數 5222 閱讀 1519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詞解釋:

1、刑法:刑法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自己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規定一切有關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刑法的性質:規定內容的特定性、調整社會關係的廣泛性、制裁手段的嚴厲性

3.立法解釋: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做的解釋,包括3種情況

a.刑法中用條文對有關刑法術語所做的解釋

b.是在法律的起草說明或修訂說明中所做的解釋

c.刑法在施行過程中,立法機關對發生歧義的規定所做的解釋

4.司法解釋: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規定的含義的闡明(z最高法和最高檢

5.擴張解釋: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比其真實含義窄,於是擴張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規定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二、簡答題:

刑法的淵源:

1、刑法典: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單行刑法(規定、決定、條例、補充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2023年12月29日)

3、附屬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名詞解釋:

1、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僅體現刑法的根本精神,還能指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適用。

二、簡答題:

﹡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僅體現刑法的根本精神,還能指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適用。

1、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含義包括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並給以什麼樣的刑罰處罰,必須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前提。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即使行為危害很大,也不認定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和給以刑罰處罰。

也即刑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原則。

2、平等適用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稱罪刑相適應或罪刑均衡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即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程度,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犯多大的罪處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行相當,罪當其罰。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範圍

一、名詞解釋:

1、刑法的效力範圍:即刑法的適用範圍或生效範圍,刑法對什麼人,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有約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後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適用即有溯及力,不適用即沒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名詞解釋:

1、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安全與完整,**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也即一種危害社會已經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並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簡答題:

﹡犯罪的基本特徵:

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徵,也是本質特徵。某些行為雖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還是一種法律現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體現。

3、犯罪是依刑法應受懲罰的行為,具有刑罰當罰性:刑罰是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的一種否定性評價,只有犯罪才具有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屬性。

因此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徵緊密相連,不可分離,共同構成犯罪概念的總體,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總的標準和尺度。

第五章犯罪構成

一、名詞解釋:

1、犯罪構成:由刑事實體法規定,決定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並為成立該種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二、簡答題:

﹡犯罪構成的特徵:

1、犯罪構成是由刑事實體法所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必須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確規定,體現罪刑法定的原則,並且與刑事違法性特徵相統一。

2、犯罪構成是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兩者相互滲透,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乙個說明犯罪規格與標準的有機整體。

3、犯罪構成是由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組合而成: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都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犯罪的程度。

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區別:

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運用。

1、表述的內容不同:犯罪概念是從巨集觀上認識一切犯罪的共同屬性;犯罪構成是從微觀上確定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具備某種犯罪的特徵。

2、作用不同:犯罪概念是劃分罪與非罪的總標準;犯罪構成是具體行為罪與非罪,特別是此罪與彼罪的劃分。

因此,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是有機結合來區分犯罪的標準。

犯罪構成的層次結構:

1、犯罪構成本身:即犯罪所必需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2、犯罪構成系統的兩個組成部分:即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

3、犯罪構成兩大組成部分之下的四個構成要件:主觀方面的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要件,客觀方面的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要件。

4、犯罪構成四個要件內部各自進一步的劃分

不作為義務**:

1. 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義務。即由法律法規事先業已作出明確規定的行為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2. 職位、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

3. 行為人實施的法律行為而引起的義務

4. 由先性行為產生的義務。

第六章犯罪客體要件

一、名詞解釋:

1、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並且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

2、犯罪物件:是我國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或對其施加影響的、客觀存在的具體的人或物。

二、簡答題:

﹡犯罪物件和犯罪客體的聯絡與區別:

犯罪物件反映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制約犯罪物件,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表現形式不同:犯罪客體是通過思維來認識的抽象概念,是行為的內在本質;犯罪物件是能被感知的具體人或物,是事物的外部特徵。

2、是否是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之一,沒有犯罪客體,就不能構成犯罪;犯罪物件只有在刑法明文規定下,才能成為某種特定犯罪的構成條件。

3、是否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根據,直接決定犯罪的性質;犯罪物件不是犯罪分類的根據,不能決定犯罪的性質。

4、是否受到實際損害:每個犯罪必然侵犯一定的客體,使犯罪客體受到實際損害;犯罪物件不一定受到實際損害。

第七章犯罪客觀要件

一、名詞解釋:

1、犯罪客觀要件:由我國刑法規定的,說明侵害某種社會關係而構成犯罪所必需的諸種客觀事實。

2、危害行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現人的意志和意識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或言辭。

3、刑法上因果關係:危害行為規律性地引起某種危害結果的內在聯絡。

二、簡答題:

﹡危害行為的特徵:

1、危害行為是能夠改變或影響客觀事物的身體動靜或言辭

2、危害行為是人的內在意識和意志的外在表現

3、危害行為是刑法上明文予以禁止的行為

犯罪客觀要件的意義:

1、犯罪客觀要件是整個犯罪構成中的核心要件:危害行為使犯罪客觀要件中最基本的內容

2、犯罪客觀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根據

3、犯罪客觀要件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犯罪主體與犯罪客體基本相同情況

4、犯罪客觀要件對量刑輕重具有重要影響

第八章犯罪主體要件

一、名詞解釋:

1、犯罪主體: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2、自然人犯罪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並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

3、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作用和後果,並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解釋、控制以及對自己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4、單位犯罪: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隊以單位名義實施按照刑法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5.刑事責任年齡:

(1)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時期——行為時年齡不滿14周歲,按公曆算,生日當天不算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只對刑法規定的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搶劫罪,**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

此外,已滿70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簡答題:

單位犯罪的特徵:

1、單位犯罪必須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

2、單位犯罪是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明文規定且予以處罰

第九章犯罪主觀要件

一、名詞解釋:

1、犯罪主觀要件:指我國刑法規定的,行為主體對其危害行為以及危害社會結果所具有的的心理態度。

2、犯罪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犯罪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4、犯罪動機: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衝動。

5、犯罪目的:行為人希望通過犯罪行為實現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6、法律上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應受到何種的刑事處罰存在不正確的理解。

6.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事實情況存在不正確的理解(物件、手段、因果關係)

二、簡答題:

﹡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的關係:

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同屬於犯罪主觀要件的內容,兩者既密切聯絡,又有本質區別。

聯絡:1、都是犯罪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

2、犯罪動機是犯罪目的的基礎,犯罪動機促使犯罪目的實現

3、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有時可以轉化(犯罪動機是犯罪目的背後的目的)

區別:1、從作用上看:犯罪動機有推動犯罪行為的作用;犯罪目的是為犯罪行為定向、確定犯罪目標和侵害程度的作用

2、從產生順序上看:犯罪動機先於犯罪目的產生

3、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動機

4、同一犯罪動機可能導致幾個犯罪目的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5、從作用側重點上看:犯罪動機的作用側重於影響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犯罪目的的作用側重於影響定罪,是某些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為

一、名詞解釋:

1、排除犯罪性行為:某一行為雖然在外觀上具備了刑法對某一犯罪規定的形式,但是由於其行為本身實質上是有利於社會利益,從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由於行為人缺乏主觀罪過,從而不具有主觀危險性,因此刑法明確規定,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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