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知識體系結構圖法碩去水印

2021-03-04 09:53:27 字數 5114 閱讀 1223

6.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這是刑法謙抑性、補充性的要求。

7.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這表明廣義的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包含罪刑均衡原則。

8.明確性原則。這要求罪刑規範具有明確性。

注意一,簡單罪狀不違反明確性原則。簡單罪狀,是指僅寫出罪名,沒有具體描述犯罪特徵。例如,232條只規定「故意殺人的」。

注意二,明確性原則要求,雖然無法完全消除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但應儘量減少使用。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通過價值判斷才能確定的要素,例如「淫穢物品」、「**」等。

必要說明:犯罪構成

1.四要件: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2.三層次: 行為主體

危害行為

第一層次:構成要件符合性: 危害結果

因果關係

正當防衛

第二層次:違法性:違法性阻卻事由緊急避險

被害人承諾

第三層次:有責性:

犯罪故意責任年齡

主觀要件犯罪過失 ——— 主觀有責性阻卻事由責任能力

無罪過事件違法性認識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3.兩層次:

行為主體

危害行為正當防衛

ⅰ:客觀要件危害結果 ——— 客觀違法性阻卻事由緊急避險

因果關係被害人承諾等

犯罪故意責任年齡

ⅱ:主觀要件犯罪過失 ——— 主觀有責性阻卻事由責任能力

無罪過事件違法性認識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第三講單位犯罪

一、主體資格

◆單位犯罪的要件:(1)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2)為了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由單位職工實施。職

工不與單位構成共犯。

◆注意不構成單位犯罪的:

(1)無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合夥企業犯罪的;

思考:如果是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合夥企業犯罪呢?如果是無法人資格的國有單位犯罪呢?

(2)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單位實施犯罪的;

(3)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4)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單位犯罪的處罰,一般採取雙罰制,但有例外。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注意:對於實踐中發生的單位實施的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案件應該如何處理,並無乙個統一的做法。目前比較明確的有以下四個罪的處理:

(1)單位實施盜竊、抗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2)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單位與成員的關係

1.單位犯罪是單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個成員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單位與成員的共同犯罪。

2.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之間可以構成共同犯罪。處理結論:單位構成犯罪,直接責任人員也構成該罪的共同犯罪。

3.單位與單位之間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單位與自然人之間也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單位與其成員之間不能構成共同犯罪,除非該成員已經不屬於單位的成員。

4.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單位構成,但是單位實施了,可以直接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自然人犯罪。

5.單位涉嫌犯罪後,若被其主管部門、上級機構等吊銷營業執照、宣告破產,此時,直接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三、主觀要件

1.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不是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而是單位的整體意志。整體意志是由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式形成的。

2.單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過失犯罪。

四、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單位犯罪,要求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1.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不構成犯罪。

2. 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視為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如果僅為單位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成立自然人犯罪。

3. 為單位謀取利益,體現為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但是將違法所得以各種理由分配給全體或多數成員,也視為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如果違法所得僅歸少數人所有,成立自然人犯罪。

五、分類

1.純正的單位犯罪法碩聯盟論壇祝您成功,

這是指只能由單位構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構成的犯罪。

2.不純正的單位犯罪。

3.純正的自然人犯罪

這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

六、處罰

1.雙罰制。

2.例外單罰,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

第四講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公式:應為 → 能為 → 而不為 → 具有等價性。

一、負有作為義務(應為)

作為義務的**主要有: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5)對危險物的管理義務。

(6)對他人危險行為的監控義務。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為)

這是指具有作為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斷標準:從行為人自身能力和客觀條件兩方面進行判斷。

三、不履行造成危害結果(而不為)

1.前提條件:結果避免可能性。這便要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和不履行義務具有因果關係。

2.履行程度

四、成立不作為犯的綜合標準

上述三條件是成立不作為犯的定性要求,除此還有個量上的要求,也即:要與相對應的作為犯具有等價性。

第五講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性和現實性)

(一)不法侵害性

1.狀態上,不法侵害要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特點。

2.**上

(1)只能來自自然人的不法侵害。單位犯罪時,不能對單位本身進行正當防衛。 法碩聯盟論壇祝您成功,** ** 158******** 108

(2)對未達責任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因為這些人雖然在主觀上沒有侵害意圖,但是在客觀上具有不法侵害。

(3)動物侵害問題

(4)種類上

a.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不法侵害,也包括過失不法侵害。

b.不法侵害既包括作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為的不法侵害。

(二)現實性

對於假想防衛的處理。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適時性和緊迫性)

1.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著手時。

判斷著手的標準: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現實而又緊迫的危險。

2.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法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

注意一:財產犯罪的特例。

注意二:設立防衛裝置問題。

注意三:防衛不適時分為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對此處理辦法:第一,故意為之,成立故意犯罪。第二,過失為之,成立過失犯罪。第三,無故意過失,成立意外事件。

三、意思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所謂防衛意識,是指防衛人意識到自己是在正對不正(即合法行為制止不法侵害)。

1.防衛挑撥

2.相互鬥毆

3.偶然防衛

四、物件條件: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這裡的本人包括共同犯罪人,但是必須是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共犯人。也即,該共犯人的不法侵害應具有緊迫性。

五、限度條件: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必要性和相當性)

1.注意是明顯超出而非一般超出,是造成重大損害而非一般損害。

2.防衛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當於實行行為的程度,否則就不算是正當防衛。

3.防衛過當

第一,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不能把事後防衛視為防衛過當。

第六講罪過區分

(一)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分

1.在認識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間接故意是明知可能發生。如果明知必然發生,法碩聯盟論壇祝您成功,

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發生,積極直接的追求;間接故意是放任發生,聽之任之。

注意:行為人如果明知危害結果必然發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3.在物件認識錯誤的場合,行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間接故意。

(二)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分

1.相同點:二者都已經預見到結果可能發生。

2.區分標準:

(1)主觀上,間接故意,行為人持放任態度,結果的發生不違背行為人意志;過於自信過失,行為人持謹慎態度,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願。(在對待結果發生的態度上,可以總結:直接故意投了贊成票,過於自信過失投了反對票,間接故意投了棄權票)。

1(2)客觀上,間接故意,行為人沒有採取避免措施;過於自信過失,行為人採取了避免措施。

(三)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分

1.區分標準:

(1)在主觀認識上,是否已經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過於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2)在客觀行為上,是否採取了避免措施。疏忽大意的過失,因為沒有預見,所以沒有採取避免措施。過於自信的過失,因為已經預見,所以採取了避免措施。

2.容易混淆之處:誤將應當預見等同於已經預見。

應當預見,只表明行為人有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不表明行為人已經預見。反過來,行為人即使預見能力很高,只表明應當預見,並不能推導出已經預見。應當預見是應然狀態,已經預見是實然狀態。

應當預見是疏忽大意過失,已經預見是過於自信過失。

3.判斷方法

(1)如何判斷「應當預見」?主要是判斷有無預見可能性:一看行為人主觀認識能力和預見能力,二看客觀認識條件和環境。

(2)如何判斷「已經預見」?一看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是否發生危害結果有無判斷思考,是否持有謹慎注意的態度。如果有,就表明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二看行為人客觀上有無採取避免措施。如果有,就表明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四)疏忽大意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分

1.相同點:二者都沒有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2.區分點: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意外事件,是無法預見而沒有預見。

判斷核心點在於是否具有結果預見可能性。判斷標準: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和預見能力,二是看客觀上的認識條件和環境。

(五)過於自信過失與不可抗力的區分

1.相同點:二者都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1 張明楷著:《刑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41頁。

2.區分點: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本來可以避免結果發生;不可抗力,是根本無法避免結果發生。

判斷核心點在是否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判斷標準:一是看行為人的迴避能力,二是看客觀上有無迴避的條件和環境。

第七講事實認識錯誤

一、物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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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文化建設體系結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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