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2021-03-04 00:58:54 字數 1918 閱讀 5251

作者:劉學儉文章**:本站原創更新時間:2009-10-20 10: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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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制度,是2023年修改《婚姻法》時新增加的內容。我國《婚姻法》中關於無效婚姻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在整部《婚姻法》中只有兩個條文,即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二條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具體操作審理此類新型案件?雖然,202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法釋[2001]30號即《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7—9條(以下簡稱《解釋一》)對此作了許多詳細的規定,但因無效婚姻問題的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仍不好掌握,後根據審判實際需要,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法釋[2003]19號即《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7條(以下簡稱《解釋二》)進一步對此又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審判實踐中,對法官來說,審理新型別案件存在乙個學習、認識、理解、規範的過程,下面就審判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遇到的一些實際問題談一點認識和看法。

一、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是列兩個案件辦理,還是列乙個案件辦理?案由如何確定?

解讀《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解釋二》第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後進行。前款所指的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我們認為,審理婚姻無效案件並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列兩件案件,將宣告婚姻無效列為一件案件,案由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此案無上訴權,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將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列為一件案件,案由為「婚姻無效糾紛」,此案可調解,調解不成,依法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上訴。

二、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法定主體有哪些,婚姻無效糾紛案件怎麼列當事人?

解讀《解釋一》第七條、第八條,《解釋二》第六條,我們知道,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分四種情況做了限定,即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婚姻當事人一方申請婚姻無效的,很簡單,申請的這一方為申請人,另一方為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那麼婚姻無效糾紛案件(即婚姻無效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案件)的當事人主體如何列?

雖然《解釋一》、《解釋二》沒有對此作解釋,但根據《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精神,其主體應為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方為原告,另一方即為被告。因為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等情況時,實際涉及到的是兩個訴,乙個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之訴,實為否定性確認之訴,乙個是變更、給付混合之訴。利害關係人申請婚姻無效的,其只能就婚姻的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無效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

三、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判決書怎樣製作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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