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2021-06-05 13:18:07 字數 1305 閱讀 1287

(一)、基本管理辦法

1、為加強對爆破器材的管理,根據《爆破安全規程》規定,我專案部特設立以專職安全員為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員員任爆破工作技術人員,設專人負責爆破器材庫管理,並由派出所、安全、專案部等部門參與爆破器材管理監督。

2、根據《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條例》規定,在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等環節中,必須依照條例規定,辦運各環節中的許可證,並依照條例規程等的規定,搞好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

3、爆破器材管理人員和放炮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作業許可證方可頂崗操作,無證人員一律不准頂崗操作。

4、爆破器材庫必須保證24小時內有人值班,人員要保證1—2人。管庫人員不得讓任何無關人員在炸藥庫值班室或庫區範圍內逗留和隨便出入,違者按違章論處。

5、炸藥庫值班室內設來人登記簿。要做好各種人員入庫的登記。

6、爆破器材不允許私自外錯。

7、爆破器材的出入庫、領用和推交等手續,必須齊全,做到賬物相符,日清月結。

8、爆破器材管理人員放炮員必須固定,有變動時,要及時通

(二)爆破器材的發放

爆破器材的發放由爆破器材保管員在發放時間內發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庫人員有權拒絕發放。

1、火工器材領用單填寫不齊全,無專職安全員簽字的不予發放。

2、沒有火工品清退單的(一式二聯)。 j

3、爆破員不得冒名頂替,冒名頂替不予發放。

4、領爆破器材不使用容器的。 『

5、放炮員不簽字的不予發放。

6、發放時,要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後順序發放使用,嚴禁在貯存瀑破器材的庫房內和室內發放。庫房內嚴禁閒雜人員進入。

7、變質和效能不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

(三)爆破器材的領用和使用

1、領用爆破器材時,必須要由放炮員單人領取,領取時,要持一式三聯式火工品領用單,領用單的填寫要由作業隊值填寫並簽字。

2、如領取數量超出《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的重量,可由熟悉爆破器材效能的人員協同運輸。

3、運輸時,要直接運到使用地點,不得在人員集中的地點休息和逗留。

4、爆破器材運送到使用地點後,要闢開機電,電氣裝置和管線,放至安全地點。

5、運輸過程中,必須按規定的運輸車輛進行運輸。

7、裝配引藥時和爆破時,要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中的各項規定。

8、剩餘的爆破器材要由當班負責人驗數,並在清退單上簽字後,必須由爆破員當班交回庫房。剩餘的爆破器材不得私自收藏,到處亂扔、亂埋、或轉借他人,否則按規定進行處罰。

(四)爆破器材的銷毀

1、經檢驗確認失效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都應銷毀。

2、銷毀時,按《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由專案部登記造冊,並編寫書面報告,按規定程式審批後,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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