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021-11-03 19:26:55 字數 4266 閱讀 4829

(一)、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破材料效能和爆破管理制度。

(二)、放炮員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的專職放炮員擔任,並且要持證上崗。

(三)、炸藥與雷管必須分裝分運,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在放炮員監護下由熟悉本制度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四)、放炮員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裝置的地點,且必須入箱上鎖。每次爆破時都必須把炸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每丟失一發雷管罰款1000元,一捲炸藥罰款1000元,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裝配引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配引藥數量必須和工作面打眼數量相等。

2、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3、裝配起爆藥捲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裝置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炸藥,雷管箱上裝配引藥。

4、裝配起爆藥捲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振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5、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捲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6、電雷管插入藥捲後,應用腳線將藥捲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扭結電雷管腳線末端成短路。

凡違反上述其中一條者罰款100元。

(六)、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捲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七)、放炮員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瓦檢員必須認真檢查瓦斯和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表,一次做不到罰款100元。

(八)、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說明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採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2、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等。

3、放炮員必須按照爆破說明書進行作業。

(九)、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都嚴禁爆破,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違者一次給予500元罰款。

(十)、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於0.6公尺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但炮泥必須封滿。

2、炮眼深度為0.6公尺-1公尺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公尺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公尺。

4、炮眼深度超過2.5公尺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公尺。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公尺。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公尺,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公尺,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公尺。

凡違反上述其中一條者罰款200元。

(十一)、井下爆破,嚴禁放明炮、糊炮。嚴禁微風或無風爆破。違者,一次罰款500元。

(十二)、用爆破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或倉內的大塊煤(矸)及振動炮時,必須遵守:

1、必須使用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不完好的被筒不得使用。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乙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壞得超過450克,嚴禁把炸藥揉散後裝入被筒進行爆破。

3、被筒在裝完藥後,被筒內其餘的空間必須用炮泥填實。被筒蓋好後,要用炮泥封嚴,被筒周圍應**水炮泥。

4、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或放煤口)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內的瓦斯濃度。

5、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每次爆破前後必須對爆破地點20公尺範圍內進行灑水降塵。

6、對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違反其中一條罰款300元。

(十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准裝藥,爆破。違反其中一條罰款300元。

1、採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有損壞,傘煤超過規定。

2、裝藥前和爆破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爆破地點附近20公尺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

3、在爆破地點20公尺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4、炮眼內發現異狀、炮眼有湧水、溫度公升高、有明顯的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5、採掘工作面風量不足。

(十四)、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後,附近20公尺的巷道內,都必須灑水降塵,上山眼掘進工作面相鄰的各平巷口20公尺範圍,都必須灑水降塵。

(十五)、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處應設定警示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

(十六)、爆破母線和聯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2、所有聯線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金屬導電物體接觸。

3、嚴禁設定永久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掛。違者一次罰款50元。

4、爆破母線,連線線和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懸空,接頭處必須用膠布包嚴,嚴禁出現明接頭;嚴禁同軌道、金屬管、銅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5、爆破母線同電纜、電線、訊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公尺以上的懸掛距離。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短路。

凡違反上述其中一條者罰款50元。

(十七)、煤巷和採面爆破距離直線不得少於100公尺,拐彎不得少於75公尺,揭穿煤層必須遠距離爆破。

(十八)、必須嚴格遵守「一次裝藥,一次起爆」制度。

(十九)、井下爆破都必須使用髮爆器。髮爆器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爆破後,必須立即將鑰匙呼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二十)、爆破前,腳線的連線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爆破母線連線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准放炮員一人操作。

1、放炮員必須最後乙個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

2、放炮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可下達起爆命令。

3、放炮員接到爆破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鐘後方可爆破。

4、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遇特殊情況留下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向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

(二十一)、通電以後拒爆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發爆器鑰匙,並將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至少再等15分鐘,方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原因。

(二十二)、爆破15分鐘後,待炮煙散後,首先由放炮員和班組長檢查爆破地點的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後,警戒人員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撤回後,通知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

(二十三)、處理拒爆,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向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於連線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離拒爆炮眼0.3公尺以外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捲或從起爆藥捲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餘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二十四)、貫通巷道爆破時,必須在通往貫通地點的所有通道上設定警戒,如果沒有設定警戒或警戒不力處200元以上罰款,並交上級部門嚴肅處理。並追究區隊長、群監員、帶班隊長、安全員的連帶責任,根據情節處200-500元的罰款。

(二十五)、放炮員必須正確使用和保管好瓦檢器,每次檢查完瓦斯與二氧化碳濃度後,必須把瓦檢器放置在頂板完整,支架完好,無片邦的地點。瓦檢器不完好,不愛護瓦檢器,不正確使用瓦檢器,按照本制度第7條執行。

(二十六)、用爆破方法貫通巷道時,每次裝藥前,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或巷道),檢查供風風筒的完好情況和工作面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工作,然後排放瓦斯,使相貫通的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降至1%以下時,掘進工作面方可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兩個工作面的入口必須有專人設定警戒或設柵欄。

(二十七)、間距小於20公尺的平行巷道(包括採倉與超前上山,中間巷,配風巷,處理大塊煤矸等爆破)其中乙個巷道(地點)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二十八)、火工用品必須做到料單、領收、使用三對口。當班剩餘的雷管、炸藥應及時交回火工庫。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安監

科河曲上炭水煤業****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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