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2021-06-05 15:06:36 字數 4605 閱讀 30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職工安全培訓工作,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培訓長效機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煤礦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制度適用於礦屬所有單位(科室、區隊)的全部職工。

第三條深入開展安全教育,紮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化、長期化、科學化。

第四條按照上級有關員工培訓管理規定,明確培訓目標要求。各基層單位負責本部門員工日常培訓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員工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第五條對員工的日常培訓內容,應包括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各工種、崗位應知應會,特殊工種及關鍵崗位「手指口述」「崗位描述」「個人素質提公升」等煤礦安全常識。

第六條礦勞資科、安全科、機電科、生產科等業務科室,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礦屬各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有關培訓職責

第十一條為加強員工培訓工作,成立以礦長、書記為組長,生產礦長為副組長,各生產業務科室、區隊主管為成員的員工培訓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二條組幹科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幹部培訓計畫的編制、實施,勞資科協調配合實施。

第十三條培訓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員工安全培訓計畫的編制、實施。

第十四條各業務科室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專項業務培訓計畫的編制、實施,培訓科協調配合實施。

第十五條培訓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員工技能培訓計畫的編制、實施,並根據各單位培訓需求,協調、實施各項培訓計畫。

第十六條培訓中心、勞資科、安檢科按照相關培訓要求監督、檢查各基層單位的培訓工作,在全礦範圍內強力推行「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法。

第十七條礦各職能業務科室負責對對應區隊的安全培訓活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業務技術指導、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為加大煤礦工人安全培訓力度,必須大力開展以科室、區隊為單位的現場培訓和崗位技能應知應會、「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等安全常識培訓。

第十九條業務科室、區隊黨政主管是本單位安全培訓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建立並按要求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教育培訓活動,同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定期檢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條安檢科負責對各級各類培訓過程、質量、效果的監督檢查,對關鍵崗位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工種人員持證監察及處罰。

第二十一條礦培訓中心負責新員工的崗前培訓及煤礦一般工種培訓、複訓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畫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等。負責安全管理、特殊工種的初訓、複訓組織工作。

第三章培訓物件、時間與內容

第二十二條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1.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後,除當年參加上級培訓以外的人員,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2.一般工種人員每年接受安全複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3.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按規定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第二十三條新入礦的井下員工必須接受培訓的時間規定:理論學習培訓不少於48課時,實際操作培訓不少於15課時,導師帶徒不少於四個月(簽訂師徒合同書)。

第二十四條安全培訓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2.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標準;

3.知道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與權利;

4.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瓦斯**、水災、頂板等災害的自救、互救方法與避災路線;

5.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逃生裝備和設施的使用和安全指示標誌;

6.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性質、危害及瓦斯積聚的預防;

7.職業衛生健康與勞動保護等專業知識;

8.五大自然災害(水、火、瓦斯、頂板、粉塵)各級各類事故案例。

第四章培訓班管理

第二十五條舉辦培訓班的依據:舉辦各類培訓班應依照年度培訓計畫和分解的月度培訓計畫進行。特殊情況下,需在計畫外舉辦培訓時,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同意,培訓部門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認真組織培訓。

第二十六條學習方式:學習方式分為脫產、半脫產、業餘三種。

第二十七條教學考勤管理:採用每天四點名與不定期抽查點名方式,根據培訓班的特點和學習內容可制定不同的點名方式考勤。

第二十八條對學員的要求:學員在培訓期間應遵守《學員守則》,聽從培訓管理人員的管理,遵守培訓班的教學規章制度。做好課程預習,除接受面授學習時間外,要堅持自學做好複習。

1.學員在上課學習期間,無故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20元;曠課一次罰款100元;遲到或早退累計3次按曠課1次論處,曠課兩次以上取消學習資格,資格證作廢。參加公司、礦安全資格證書培訓、複訓考試(一次補考)不及格者,不准再從事特種作業、關鍵崗位,由原工作單位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2.學員因有事不能上課,必須提前寫請假條,註明請假原因、起止日期等。由班主任簽字,交培訓部門負責人批准。

在培訓期間,培訓部門負責人批假許可權只一天,超過一天由學員所在單位審批(新工人由勞資科審批)礦分管培訓領導簽字,方可准假。請假未被批准而缺課者,視為曠課。學員因病不能上課,由礦醫院出具證明,最遲於次日交培訓部門認定,否則病假無效。

三日以上的病假由學員原單位批准,休病、事假超過培訓時間三分之一的,不參與本期培訓考核,可進入下期重新學習。

3.學員實際操作培訓期間應遵守實操單位的各項有關制度、規定,自覺服從現場實習所在單位的各項管理,保證各項安全。

第二十九條實際操作培訓:由所在區隊黨政主管親自組織,制定實操培訓計畫、方案,技術人員按計畫實施、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員培訓檔案。實操培訓期間的安全管理由區隊黨政主管、技術員負責。

第三十條新工人培訓班由勞資科出具需培訓人員名單及培訓證明(10人以上),分管培訓領導簽批,培訓中心制定培訓計畫。

第三十一條監考職責: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50元,並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試卷保管:洩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並不准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培訓結束考核:考試成績不及格可給予補考一次,但須交補罰款20元(礦另定除外)。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不予轉工。

第五章教師管理

第三十四條教師的選聘:按照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相結合的原則,選聘那些專業知識淵博、具有豐富現場經驗、傳授知識能力較強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副科級以上管理人員擔任教師。

第三十五條教師的職責: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遵循教學原則,不斷改進教學方法,努力提高教學質量。教師應根據教學計畫的要求制定授課計畫。

應有完整的教案(課時授課計畫)教案應按規定認真編寫,應盡可能採用直觀性教學、多**教學,提高學員學習的積極性,使學員理解、掌握更多煤礦安全知識要點、應知應會。

第六章、培訓管理

第三十六條培訓部門依據年、月度培訓計畫與生產實際情況,及時開班培訓,開班前應提前5天以書面形式將培訓時間、內容,參加培訓人數通知有關單位,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在開班2天前將參加人員名單報培訓部門,同時通知參加培訓人員,合理安排好參加培訓人員的工作時間。沒按要求參加培訓的,少參加1人對該單位罰50元。

第三十七條培訓管理人員要按計畫做好各班的開課準備工作,提前10天通知講課教師備課,並協調好兼職教師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條努力完成礦下達的年、月培訓任務及上級安排的其他各項培訓任務,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區隊內部培訓班的落實情況及培訓後的考核工作。自覺接受上級部門及領導的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試卷命題,監考等,及對考後的試卷、教案、考勤表等資料歸檔工作。對考試合格者及時辦理有關證件。

第四十條培訓結束後,依據《培訓效果評價體系》評估辦法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對外出培訓人員,採掘工日工資50元;生產輔助工日工資30元;凡參加礦組織的培訓超過2小時的每天補助5元。

第四十二條參加公司或外部單位的培訓人員必須先到礦培訓部門登記備案,報請領導經批准後方可參加。培訓結束後,持培訓部門發給的有關證明,到培訓部門登記註冊,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十三條參加外培人員考核不合格沒有取得有效證件的,培訓期間所發生一切費用自理。凡經補考不合格者,不能從事本工種作業。凡持與本工種不相符或無效證件的,後果自負。

第四十四條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不按規定參加培訓和複訓的,對本單位雙基考核每人次扣1分,並取消本人互聯保(改變工種的除外,但:必須經礦有關領導批准;有特殊情況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交培訓中心備案)。

第四十五條需要特殊工種的單位,在每月5號前以書面形式把名單及**(4張)交培訓中心,培訓中心根據各單位所報計畫及時安排培訓時間。

第八章、培訓效果評價體系

第四十六條培訓效果評價:

1.通過培訓、考試,以參培人員的考核分數來確定培訓效果(培訓科負責)。

2.參培人員考試合格上崗後,以所獲得的知識、技能運用於實際操作的程度來確定(由學員所在單位負責,及時填寫「學員跟蹤調查表」並反饋培訓單位)。

3.參培人員培訓結束後,通過座談或問卷填表方式對培訓的方式、內容、教學過程、教師等方面進行評價(培訓科負責)。培訓部門根據以上反饋資訊,分析原因及時調整培訓方案。

第九章激勵機制

第四十七條區隊年度激勵機制:對內部開展培訓較好,每期培訓班人均考核成績合格率在95%以上的區隊,能積極配合培訓部門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且培訓合格率在此95%以上的,並完成了年度各級各類培訓計畫的區隊,年終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八條對有關科室的激勵機制:能積極配合培訓工作,及時安排本部門有關人員參與授課每月不少於一次,對對口區隊培訓每月不少於2次義務技術指導、檢查、監督管理的,年終給予適當獎勵。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三章安全培訓物件 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一 礦長 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 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三 礦其他管...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三章安全培訓物件 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一 礦長 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 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三 礦其他管...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 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公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 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 先培訓 後上崗 的制度。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龐莊煤礦機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