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及確認管理辦法

2022-08-16 01:51:06 字數 2448 閱讀 548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電力企業標準化工作,加強電力企業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據電力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及國家關於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標準化良好行為電力企業是指按照gb/t15496-15498—2003《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以及電力行業相關標準要求,運用標準化的原理和方法,建立健全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在內的企業標準體系,並有效執行;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已經實行標準化管理,且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工作(以下簡稱:「確認工作」)是判定電力企業所建立和實施的以技術標準為主體、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相配套的標準體系是否符合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以及企業標準化工作是否滿足企業需要的客觀評價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電力企業的「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及確認活動。

第五條確認工作應堅持全面客觀、獨立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確認工作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試點申報

第七條試點範圍可以是電力行業的設計、施工、生產、試驗、修造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八條試點工作應堅持企業自願,市場推動,**引導的原則。

第九條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分為a、aa、aaa、aaaa四級。電力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的標準化水平,申請其中任一級別的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試點。

申請aaaa級試點的企業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提出,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確定。

申請aaa及以下級試點的企業由屬地電力監管機構或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點申請,由屬地電力監管機構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確定。

第三章確認申請及受理

第十條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電力企業可提出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申請:

1、已列入電力行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的企業;

2、按《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要求建立了標準體系,有效執行3個月以上,且完成了自我評價;

3、提出申請前三年內未發生安全、質量、環保等經確認的重大及以上事故,未受到通報、處分、****等。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確認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申請和自我評價報告;

2、企業標準體系表、明細表及標準體系檔案;

3、企業組織機構圖和標準化管理組織機構網路圖;

4、企業標準化管理標準;

5、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申報aaaa級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屬地電力監管機構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對申報aaa及以下級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確認條件的,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理由,並於30天內通知企業。

第四章確認

第十三條受理企業申請後,aaaa級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組建確認工作專家組,aaa及以下級由屬地電力監管機構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建確認工作專家組。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多於7名,其中,標準化方面的專家不少於3名。

第十四條專家組與企業溝通後,編制確認工作計畫,並在對企業標準體系檔案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現場審查確認,現場工作時間一般為兩天。

第十五條現場確認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專家組應形成確認檔案,提交受理確認方進行審核,同時將確認報告、不合格項報告、扣分項報告和改進建議反饋至企業,確認檔案一般應包括:

1、確認申請表;

2、確認報告;

3、確認評分表;

4、確認不合格項報告;

5、企業標準體系自我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屬地電力監管機構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通過確認企業的「確認申請表」及「確認報告」聯合上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進行評審複核。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將評審複核後的結果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向通過確認的企業頒發「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證書到期首三個月內,持證企業可向原受理確認機構提出複審申請。

第十八條通過aaaa級確認的企業,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予以公告;通過aaa及以下級確認的企業,由屬地電力監管機構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予以公告。

第五章監管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在確認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撤銷證書,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被確認企業對確認工作如有異議,可向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或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一條通過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的企業,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可視需要授權抽查。對達不到原確認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將撤銷其證書。

第二十二條確認工作人員如有違反確認工作原則的,受理確認機構應取消其參與確認工作資格,並通報相關單位。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企業可以在對外宣傳時明示電力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標誌。

第二十四條確認工作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監管委員會會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試點確認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企業標準化工作,保障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試點確認工作的實施,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試點確認工作,是對試點企業建立的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 工作標準在內的企業標準體系,以及體系執行的效果和標準化管理工作,是否符合 企業標準體系 系列國家標準而實施的評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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