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

2022-11-19 14:06:04 字數 4130 閱讀 3508

山東省人民**令第226號

《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8月5日省**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姜大明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徵收管理,規範土地徵收程式,維護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或者省人民**批准,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家所有,並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土地徵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市、縣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工作。

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徵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徵收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土地徵收程式

第七條市、縣人民**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工作。

第八條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徵收土地的位置、範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市、縣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發布的徵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並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複核。

第十條市、縣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裁決。

第十四條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後,市、縣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徵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應當自收到土地徵收批准檔案後,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准徵收土地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市、縣人民**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准土地徵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式足額支付給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七條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後,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並移交土地。

第三章土地徵收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市、縣人民**應當依法進行土地徵收補償,並採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徵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徵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九條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按照省人民**公布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被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制定,報省人民****、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後執行。

因徵收土地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第二十一條市、縣人民**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徵收相關費用。土地徵收相關費用包括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被徵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補貼部分等。

市、縣人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編制年度土地徵收相關費用支出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徵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徵收或者徵收土地後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於被徵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餘的20%支付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徵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徵收土地後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實行被徵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被徵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集體、個人共同出資。

**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單獨選址專案的**出資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於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並執行下列標準:

(一)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補貼資金不低於每畝1萬元;

(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補貼資金不低於每畝1.5萬元;

(三)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10萬元以上的,**補貼資金不低於每畝2萬元。

被徵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出資部分,應當在徵收土地報批時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補貼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准徵收土地。

被徵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立被徵收土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徵收土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範圍和就業服務體系。市、縣人民**應當從當地的土地出讓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徵收土地農民就業。

市、縣人民**應當採取措施,向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免費提供勞動技能培訓;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一定的公益崗位,扶持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當優先安排被徵收土地農民就業。

第二十五條鼓勵、支援被徵收土地農民自主創業。

被徵收土地農民在貸款等方面享受城鎮失業居民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或者城鎮近郊村(居)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依據城鄉規劃和當地實際,可以安排適當數量的經營性用地,由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生產經營,安置被徵收土地的農民。

第二十七條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具備調整土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調整土地的方式進行安置,使被徵收土地農民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全部被徵收或者被徵收後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公尺的,經市、縣人民**批准,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餘的土地可依法徵收為國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收支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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