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礦業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2022-11-24 22:51:02 字數 4737 閱讀 8983

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加強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經濟糾紛,保障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有關規定,凡本公司下屬單位和直屬業務處室(以下稱下屬單位)未取得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不得以本公司或者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商簽合同。

第四條公司及下屬單位按照年度計畫、資金使用許可權和業務分工,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外商簽合同。

第五條合同公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

合同的招標、投標、議標依照本公司有關檔案要求執行。

第六條法律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除可用現金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條商簽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社會公德;嚴禁利用商簽合同的機會索受財物,損害本公司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公司及下屬單位的法律顧問機構為合同的主管部門,對合同的合法性和規範性負責,履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管理職責。

公司及下屬單位的計畫、**、運銷等業務經辦部門為合同的主辦部門,負責專案的考察、立項,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

公司及下屬單位的其他合同監督管理部門及職責是:

監察(紀委)負責查處違反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中的失職、瀆職和徇私舞弊行為。

審計負責審核合同計畫、標的價款和酬金等經濟指標。

財務負責審核合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控制資金收付。

辦公室負責合同檔案的存檔工作。

公司對公司領導依據合同標的和性質確定需要會審的重大合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會審。

下屬單位的合同一律實行會審制度。會審由法律顧問、監察(紀委)、審計、財務、計畫等業務經辦部門組成。

第九條合同實行統一制度、分級審批、歸口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

公司法律顧問室主管全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制訂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參與重大合同的考察、談判、簽約;參與或主辦重大合同糾紛的訴訟、非訴訟和仲裁**;對公司合同的簽訂、履行進行指導、協調和提供法律服務;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審核合同;監督檢查下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並進行年度考評。

下屬單位法律顧問機構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訂;參與本單位合同專案的考察、談判、簽約等工作,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規定審核本單位的合同並對其履**況實施跟蹤監督檢查;**調處合同糾紛。

第十條公司成立合同管理委員會,以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的監督領導,主要負責審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並進行考評、獎懲。

下屬單位成立合同審查領導小組,以保證合同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主要負責審批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落實合同會審制度。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合同,包括: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

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

10.保管合同;

11.倉儲合同;

12.委託合同;

13.土地徵遷合同;

14.對外合資、合作、聯營合同;

15.擔保合同;

16.涉外合同;

第十二條公司法律顧問室審核集團公司、煤業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下列合同:

1.標的額二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合同;

2.標的額十萬元以上、公司統購物資100萬元以上、統銷煤炭400萬元以上的買賣合同。

3.標的額五萬元以上的承攬合同;

4.單項資產十萬元以上的租賃合同;

5.對外合資、合作、聯營合同;

6.擔保合同;

7.委託合同;

8.贈與合同;

9.融資租賃合同;

10.涉外合同;

11.標的額二十萬元以上的其他合同;

第十三條下屬單位法律顧問機構負責審核本單位的合同;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除外。

除重大合同之外,綜合經營公司、物業公司、雷鳴科化公司、工程建設公司、勘探工程公司、雙龍公司、綠原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合同自行審核。

第十四條下屬單位業務經辦部門確需到外地商簽合同的,經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負責人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攜帶合同專用章前往。

第十五條法律顧問機構對合同審核後,認為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應該及時予以辦理相關手續;對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合同,有權要求業務經辦部門予以更正;業務經辦部門拒不更正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向所在單位的分管領導匯報。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或者商簽的合同未經法律顧問機構審查簽署意見的,財務部門不得辦理入賬、付款和結算手續。

第十七條法律顧問機構應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檢查中如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書面報告,並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第三章**

第十八條商簽合同,實行委託**制度。

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負責人以外的人對外商簽合同的,必須辦理委託**手續。

第二十條委託**手續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負責人同意後由法律顧問機構統一辦理。

第二十一條**人應當在其授權範圍內依法行使**權。

第二十二條委託**實行年檢註冊或一事一委託方式。

第二十三條行為人無**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仍以被**人名義實施**行為的,除法定代表人予以追認外,其法律後果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第四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四條商簽合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簽訂。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內容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各類合同的特殊要求,逐條加以約定。

訂立合同應當盡量採用合同示範文字。

第二十六條業務經辦部門簽訂合同前,應當認真審核對方的主體資格、商業信譽、經營範圍、履約能力、簽約人員的**許可權等,要求對方提供有關證件、執照、身份證明等。

第二十七條商簽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中有關要約、承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簽訂合同的程式:

1、業務經辦部門的合同經辦人依照年度計畫或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指示,經考察篩選確定簽約方後,或經招標、議標確定中標單位和簽約方後,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材料、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及草擬的合同文字等,送法律顧問機構審核。重大合同實行多部門集體會審制度。

2.送審合同時,經辦人員應當認真如實填寫「合同審查表」。

3.法律顧問認為送審合同手續、證照材料不全的,應當要求經辦人員補齊;認為合同條款確需修改的,應當出具書面修改意見或要求經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重新商談。

4.下屬單位報審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合同前,須送所在單位負責人審閱並簽署意見。

5.合同內容合法、條款公正完備,對方當事人證照齊全、合同報審手續符合制度要求,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在二個工作日之內及時辦結。否則,不予審批。

第二十九條因搶險救災,應對突發事件之合同的訂立不受前條規定限制。

第三十條簽訂合同,應統一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機構掌管使用。

第三十一條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以外,不得向對方支付預付款;如確需預付款的,應當按照本公司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預付定金的,定金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第三十二條合同標的額超過對方當事人註冊資本的50%且我方為付款方時,應當採用貨到付款的支付方式結算;對方為付款方時,應當採用先付款,後發貨或同時履行方式。

第三十三條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簽訂確認書的,合同及確認書均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報審。

第三十四條參加訂貨會議,合同的招標、投標、議標,對外提供擔保,以及對外開展合資、合作、聯營專案的談判、簽約等,業務經辦部門應提前兩天通知法律顧問機構派員參加,並同時送交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予審批。

1.對方當事人證照及相關手續不齊全或超越其經營範圍的;

2.對方當事人註冊資本低於合同標的額、且我方支付預付款或定金的;

3.因對方過錯曾與本公司發生經濟糾紛或有重大違約行為的;

4.對方經辦人員沒有**權,超越**權或**權已經終止的;

5.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或本公司利益的;

6.採取欺詐、脅迫、賄賂等手段商訂合同的;

7.雙方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

8.使用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且合同內容不齊全、約定不明確、未對免除或者限制對方當事人責任的條款予以說明的;

9.違反本公司自產產品保護管理規定的;

10.一方當事人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補辦合同的。

11.未經公司招標辦書面同意自行招標的或符合招標條件不招標又不辦理相關手續的。

12.違反本公司有關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條合同生效後,業務經辦部門對合同的全面履行負責;法律顧問機構對合同的履行行使全程檢查監督的職權。

第三十七條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第三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有嚴重的違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業務經辦部門應當會同法律顧問機構報請單位負責人同意後,依法行使解除權。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合同所約定的條件的,驗收人員應及時會同業務經辦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拿出具體的處理意見,報請單位負責人同意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書面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業務經辦部門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將具體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答覆對方,但處理意見應當事先報經法律顧問機構審定,單位負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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