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促進職業教育健康發展

2022-12-17 03:03:04 字數 3789 閱讀 6973

健全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促進職業教育健康發展(沈劍光嚴新喬)

——《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發布時間:2023年5月27日訪問量:1013

沈劍光,嚴新喬

摘要:作為全國制定的第一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規,《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結合寧波職業教育近年來成功經驗和做法,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富有創新意義的政策,為寧波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關鍵詞:

職業教育;地方立法;校企合作

《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全文附後)以下簡稱《條例》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寧波由此成為我國第乙個制定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規的城市。這一條例的頒布實施,將為更好地解決目前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促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的建立,構築職業教育高地,提高職業教育對經濟社會的服務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筆者作為《條例》起草小組主要成員,對《條例》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作一解讀。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我國現代化建設,不僅需要大批善於治黨治國的領軍人物以及高水平的專業人才,也需要大批能夠熟練掌握先進技術、工藝和技能的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目前,寧波市正處於工業化公升級、城市化加快、市場化完善和國際化水平提公升的重要時期,建設創新型城市,加快實施寧波市委提出「六大聯動」、實現「六大提公升」戰略,推動經濟增長方式從要素驅動型向創新驅動型的根本轉變,實現到2023年基本建成全國重要**口岸和華東地區先進製造業基地、現代物流中心目標,每年急需大批高素質的勞動者和各類應用型人才,迫切要求職業院校提高對經濟社會的人才支撐能力、知識貢獻能力和學習服務能力,在培養創新人才、自主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為推動和深化職業教育校企業合作,寧波市**先後召開全市職業教育工作會議(2023年、2023年)、全市科教大會(2023年)和全市深化服務型教育體系建設工作會議(2023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對推進校企合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自2023年以來,寧波市職業院校積極探索校企合作培養模式,校企合作的數量、規模逐年上公升,共舉辦「訂單式」培養的班級120餘個,參與合作的企業500多家,組建各種型別的職業教育集團9個,建立實習實訓基地30多個,湧現出了一批優秀案例和先進典型。如寧波職業技術學院與寧波海天集團股份****合作,建成現代機械製造實訓基地,其校企合作案例入選教育

部「中國高校——大型企業合作人才培養十大案例」。據統計,目前全市48所職業院校中,23所省一級以上重點職業學校,已與453家企業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其中年產值或營業額在億元以上的企業有125家,7所高職院校已與1020多家企業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其中年產值或營業額在億元以上的企業有140家。

實施校企合作的學校,辦學特色明顯,辦學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畢業生就業率每年保持在98%以上。但是,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也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是: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專案合作的積極性不高,合作的層次較淺;**對校企合作的引導、鼓勵和扶持缺乏有效的措施保障,校企合作協調執行機制尚不夠完善:

職業院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如果發生意外事故,處理起來無法可依,難度較大;在校企合作中,有效地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有難度,以及企業與職業院校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等。目前,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沒有作出專門規定,而實踐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寧波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根據實際需要,特別是基層職業院校和企業的呼聲,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規範、管理、扶持、引導校企合作發展的長效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創新和亮點

《條例》立法立足於促進職業院校與行業、企業的合作發展,維護職業院校、企業和師生合法權益。促進意味著要加大扶持,重點是加大**財政投入和政策扶助,同時要求職業院校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及市場需求。及時調整專業設定和課程內容,改革人才培養模式,積極主動地尋求與行業企業的合作,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

《條例》共分二十四條,條款當中具有創新或取得較大的政策性突破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一是界定「校企合作」的概念。校企合作是乙個內涵豐富的概念,不同國家中校企合作的概念與稱謂有所不同,如德國稱雙元制,美國稱產學合作,英國校企合作則存在於現代學徒制之中。目前,國內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含義和範圍也沒有具體界定。

因此,界定校企合作概念是立法的難點之一、《條例》第二條規定:「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職業院校與相關企業在人才培養與職工培訓、科技創新與技術服務、資源共享與共同發展等方面開展的合作。」

二是建立校企合作新執行機制。校企合作能否持續、深入開展,建立長效新執行機制是核心。我們在貫徹落實寧波市**《關於加快構建服務型職業教育體系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6191號)提出的建立**引導、院校主動、行業中介、企業參與的「四位一體」校企合作執行機制基礎上,又借鑑了重慶、常州等地推動校企合作做法和經驗。

《條例》第五條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應當鼓勵、支援和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建立**引導、校企互動、行業協調的校企合作執行機制。」這種新型執行機制,其關鍵是要在加強**統籌引導,充分調動學校和企業兩個積極性基礎上,發揮行業組織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獨特作用,引導和鼓勵本行業企業開展校企合作,充分發揮行業資源、技術、資訊等優勢,參與校企合作專案的評估、職業技能鑑定及相關管理工作,強化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

三是明確職業院校權利與義務。職業院校既是學生學習文化知識的場所,也是企業職工知識更新和技能培訓的加油站,要充分發揮職業院校的基礎作用,實現職業院校人才培養與企業需求的對接。《條例》第七條規定「職業院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主動與企業在學生實習、專業設定與課程開發、訂單式教育與就業推薦、師資交流與培訓、職工培訓與繼續教育、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面開展合作」:

鼓勵職業院校與農業企業開展農業技術培訓、農業科技推廣等方面合作,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條例》第八條明確了專業教師到企業或生產服務崗位實踐每兩年不少於兩個月。職業院校應當優先安排與其建立校企合作關係的企業的職工進校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並為合作企業優先推薦畢業生。

四是鼓勵和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加強校企合作,提高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對職工進行技能培訓和知識更新,最終還是為了提高職工素質,增強企業的生存發展能力,因此應充分發揮企業在校企合作中的主體作用。

對此,《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一條從企業的需求出發,對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合作的內容和形式作了規定,並明確了企業在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中的相關義務。企業應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對上崗實習的,按協議應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企業應為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提供實訓場地、裝置設施,安排指導人員:禁止企業安排實習學生從事不符合實習特徵或者與實習內容不一致的勞動生產。

五是落實扶持促進校企合作政策。校企合作要提高合作層次,從自發狀態邁向自覺狀態,並能夠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條例》主要在以下三方面有所創新和突破。

第一,設立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職業教育最重要的特徵之一就是「培養成本高」,財政投入不足仍是困擾我市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之一。迫切需要各級**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以**投入為主體、社會參與的多元投入的保障機制。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應當設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並對專項資金的用途、逐步增長以及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等作了規定。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資助雙方聯合設立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生產車間:

資助職業院校為學生在實習期間統一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資助合作企業接納學生實習發生的物耗能耗以及對職業院校參與企業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科技攻關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給予資助或獎勵等。第二,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續健康發展,關鍵在於**的積極引導、鼓勵和採取必要的扶持措施。除充分發揮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在統籌協調校企合作的規劃、資源配置、經費保障、督導評估等職能外,《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對教育、勞動、人事、發展和改革、經濟、**、農業、科技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傾斜或優先支援等公共服務內容作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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